Section § 48000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一个垃圾处理设施,你需要根据你处理的垃圾量,按季度向州政府支付费用。目前的基准费用是每吨1.34美元,但除非你参与了特殊计划,否则不能超过1.40美元。从2012年7月起,如果你的垃圾填埋场是州政府用于管理填埋场关闭和问题的专项基金的一部分,那么每吨将额外增加0.12美元。但是,这项额外费用只有在2012年初之前,有足够多的填埋场(处理2010年至少一半的垃圾总量)注册参与时才适用。负责的部门会通知州委员会任何费率变化,或者额外费用是否已启动。此外,他们还会确保所有收取的费用都正确支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0(a) 每个处置设施的运营者应按季度向州平衡委员会支付费用,该费用根据资源回收和再生部门确定的在每个处置场处置的所有固体废物的数量(按重量或体积当量计算)收取。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0(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0(b)(1) 处置固体废物的费用应为每吨一美元三十四美分 ($1.34)。从1995-96财政年度开始,费用金额应由资源回收和再生部门确定,其金额应足以产生与该财政年度批准预算(包括审慎储备金)相当的收入,但不得超过每吨一美元四十美分 ($1.40)。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0(b)(2) 自2012年7月1日起,资源回收和再生部门根据第 (1) 款确定的费用金额,对于其所有者已通知该部门选择根据第2.1条(从第48010节开始)参与州固体废物封场后和纠正行动信托基金的每个固体废物填埋场运营者,应增加每吨十二美分 ($0.12)。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0(c) 资源回收和再生部门应在费率生效期的第一天,将根据 (b) 款第 (1) 和 (2) 项通过的任何费率变更通知州委员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0(d) 资源回收和再生部门和州委员会应确保根据本节征收的、在转运站收取的所有固体废物费用,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给州委员会。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0(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0(e)(1) (b) 款第 (2) 项规定的费用自2012年7月1日起不生效,除非资源回收和再生部门在2012年1月1日或之前收到来自代表2010年处置废物总量至少50%的填埋场所有者提交的参与州固体废物封场后和纠正行动信托基金的意向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0(e)(2) 资源回收和再生部门应在2012年2月29日或之前通知州委员会,(b) 款第 (2) 项规定的费用是否根据第 (1) 项生效。

Section § 48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扣除退款和行政收取费用后,某些费用所得的资金将存入一个名为“综合废物管理账户”的专门账户。这个账户是更大基金的一部分。

Section § 4800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与废物管理相关的特定费用如何处理。在支付退款和收取费用后,这笔钱将存入一个名为“州固体废物后期处置和纠正行动信托基金”的专项基金。

该基金用于多项有助于管理固体废物的活动,例如解决问题(纠正行动)、管理废物场关闭后的事宜(后期处置活动),以及支付行政开支。此外,在费用开始收取之前,与废物管理计划实施相关的启动费用也由该基金支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1.5(a) 依照第48000条(b)款(2)项缴纳的费用收入,在支付退款和收取行政费用后,应存入州固体废物后期处置和纠正行动信托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1.5(b) 费用、收入以及所有孳息,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供委员会使用,以实现第2.1条的目的,包括以下各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1.5(b)(1) 依照第48011条(b)款进行的纠正行动和后期处置活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1.5(b)(2) 委员会在执行第2.1条时产生的行政费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1.5(b)(3) 委员会在执行第2.1条时产生的任何启动费用,这些费用是在依照第48000条(b)款(2)项支付费用之前产生的。

Section § 48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指示州委员会制定规章制度以实施第48000节。这些规定应涵盖收款的处理方式、所需的报告、退款的办理流程以及申诉的进行方式。

州委员会应制定规则和规章以实施第48000节,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征收、报告、退款和申诉的规定。

Section § 48003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指出,州委员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用于与本章相关的行政管理目的的支出,不能超过该年度内收到或预计收到的总资金的百分之零点五。

Section § 48004

Explanation

在加州,一个专门账户中的资金被预留,用于支持回收和废物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州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的工作。这包括州和区域水务委员会在固体废物处置场执行的任务。目标是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来覆盖垃圾填埋场的监管活动,并且只要符合某些费用豁免条件,就不会对废物处置者重复收费。然而,如果收取的资金不足或预算被削减,这些项目的资金将按比例平等削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4(a) 账户中的资金应由加州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以下目的: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4(a)(1) 加州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对本分部的管理和实施。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4(a)(2) 州水务委员会和区域水务委员会在固体废物处置场对《水法》第7分部(自第13000条起)的管理和实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4(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立法机关应在年度预算案中从该账户拨款,数额足以资助州水务委员会和区域水务委员会对固体废物填埋场的监管活动。根据第48000条规定须缴纳费用的个人,如果符合《水法》第13260条(d)款第(3)项规定的该费用豁免要求,则无需就相同排放缴纳根据《水法》第13260条(d)款征收的年度费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4(c) 尽管有(a)款和(b)款的规定,如果根据第48000条设立的费用未能产生足以资助本条规定项目的收入,或者如果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的金额减少,则这些削减应在州水务委员会和区域水务委员会的固体废物项目以及加州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之间平等按比例分配。

Section § 48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委员会收到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入综合废物管理账户。这些资金只能用于立法机关确定的特定目的。如果没有提及特定目的,这些钱应该用于本部的总体目标,但第 6 部分除外,该部分通过特定费用以不同方式获得资金。

除非另有规定,委员会收到的所有款项应存入综合废物管理账户,并应由委员会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其收取目的,或者,如果未明确指定用于特定目的,则用于本部的目的,但第 6 部分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6000) 除外,该部分应根据第 46801 条的规定由费用提供资金。

Section § 48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免除那些每天接收废物平均量少于五吨的小型固体废物填埋场运营者的所有费用。

委员会可以豁免接收固体废物月平均量低于每日五吨的固体废物填埋场运营者的所有费用。

Section § 48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回收材料和某些惰性废物(如岩石和混凝土),如果它们从常规垃圾(废物流)中取出且未倾倒在垃圾填埋场,则无需支付某些费用。惰性废物可用于帮助修复(复垦)过去或现在进行过露天采矿的区域,只要这项工作获得官方批准。如果废物用于这些目的,则不适用费用。请注意,任何被认为是危险或对健康有害的废物在此不被视为惰性废物。这项规定将持续有效,直到新的法规取代它;届时,除非未来的法律对其进行修改,否则它将被废止。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7(a) 从废物流中移除且未在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的回收材料和惰性废物,不应包括在根据第48000节征收费用之目的中。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7(b) 就本节而言,且仅为确定是否应根据第48000节征收费用之目的,“从废物流中移除且未在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的惰性废物”包括仅在根据第2735节定义的露天采矿作业正在进行或此前已进行的财产上使用、处置或放置惰性废物,只要该使用、处置或放置是出于根据第2733节定义的复垦目的,并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7(b)(1) 根据第2774节批准的复垦计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7(b)(2) 对于1976年1月1日之前进行的露天采矿作业,与市或县签订的协议,或由市或县颁发的许可证,规定了为复垦矿址的未来规划用途而进行适当工程设计的填埋。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7(c) 就本节而言,“惰性废物”仅指岩石、混凝土、砖块、沙子、土壤和固化沥青。此外,惰性废物不包括任何符合《水法典》第13173节定义的“指定废物”或第40141节定义的“危险废物”的废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7(d) 本节应保持有效,直至委员会根据第48007.5节通过的法规生效之日,并且,自该生效日期之后的1月1日起,本节废止,除非后续颁布的法规删除或延长其失效和废止的日期。

Section § 48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回收材料和惰性废物如果从废物流中取出且未倾倒在垃圾填埋场,将不会被计入另一节中规定的某些费用计算。本法律只有在委员会制定了具体法规后才会生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7(a) 从废物流中移除且未在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的回收材料和惰性废物,不应计入根据第48000条征收的费用评估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7(b) 本节应在委员会根据第48007.5条通过的法规生效之日生效。

Section § 480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一个委员会必须制定法规,以监督建筑和拆除废物以及某些非反应性废物在矿山复垦场地的管理方式。它确保这些废物得到负责任的处理,并为其管理制定规则。

“惰性废物”的定义以2002年的规定为准,指的是不易分解或反应的废料,例如混凝土或沥青。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7.5(a) 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2条的规定,制定并向州务卿备案法规,以建立对建筑和拆除废物管理以及矿山复垦场地惰性废物管理的适当监督水平。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07.5(b) 就本条而言,“惰性废物”的含义与第48007条 (c) 款所定义的含义相同,以该条在2002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

Section § 48008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垃圾填埋场运营者收取州政府的废物管理费,他们也可以向其服务用户额外收取一笔小额费用(最高5%)。这笔额外费用旨在弥补处理州政府费用的成本。理想情况下,这笔附加费应与管理此财务流程的实际成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