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固体废物处置和协同处置场地清理计划
Section § 48020
本节定义了与有害物质和固体废物混合倾倒场地清理相关的关键术语。“共处置场”是指在特定州健康法规中列出的、发生过此类倾倒的地点。“信托基金”是专门用于清理这些场地的基金。
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找不到责任方或责任方不愿清理的情况下,启动这些场地的清理计划。目标是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
它规定只有一小部分资金可用于计划管理,大部分资金将直接用于这些场地的实际清理工作或紧急行动。
Section § 48021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委员会如何优先处理和管理废弃物场地的清理工作。它会考虑对公众健康的风险、场地所有者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清理的能力,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资金并有效地用于清理工作。
委员会可以直接拨款用于清理,向有能力偿还的各方提供贷款,并向需要帮助的公共实体提供部分拨款。公共场地只有在地方领导缺乏资源或专业知识自行处理清理工作时,才能获得直接资金。
对于超过50%资金的拨款,委员会会审查申请人的贡献、其他资金来源、公共利益以及具有成本效益的计划。此外,资金还可以用于处理非法倾倒场地,这需要地方执法机构的协助以防止问题再次发生;拨款也可以帮助清理市政雨水下水道。
在运行清理项目时,委员会必须与地方机构和区域水务委员会合作。
Section § 48022
本法律解释了不同机构在管理和清理固体废物处置场(特别是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场的焚烧垃圾场)方面的角色和职责。委员会和地方执法机构负责处理固体废物问题,而有毒物质控制部则监督有害物质。水质问题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负责。
固体废物处置和共处置场清理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场地(包括符合资格标准的焚烧垃圾场)提供清理资金。焚烧垃圾场含有有害物质,法律要求在与相关州机构协商的情况下,对这些场地进行仔细管理和修复,以保护健康和环境。
Section § 48022.5
这项法律涉及加利福尼亚州的焚烧垃圾场,这些是1972年之前用于焚烧垃圾的已关闭废弃物场地。它规定了如何调查和清理这些场地,特别是在存在有害物质的情况下。有毒物质控制部必须与其他州水务委员会合作,制定用于检测这些场地的规程。这些规程涵盖了用于住宅、学校、公园以及人们经常停留的类似区域的检测和清理。如果申请清理资金,必须使用这些规程。法律还提供了指导方针,用于决定哪个机构将监督清理工作,特别是对于住宅区或公共场所等敏感区域。可能会施加环境限制以确保健康和安全,并且应在2003年3月30日之前就这些项目的资金问题达成协议。
Section § 480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在一个项目上支出资金,他们应设法向责任方追回这笔钱。追回的金额还应包括管理费用以及本可以获得的任何潜在利息。委员会拥有与其他机构类似的执法权力来协助此事。
如果委员会根据本法支出资金,他们可以通过对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来追回这些费用,可以由委员会自行提起,也可以请求总检察长采取行动。
Section § 4802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需要承担财产清理费用,这些费用可以成为其财产上的留置权。这意味着即使财产所有人破产,该财产本身也会被用作抵押品以确保支付。在设定留置权之前,必须通知财产所有人,并给予他们通过听证会提出异议的机会。负责裁决的人员不得曾参与过该案件。
留置权会一直存在,直到清理费用支付完毕或法律判决得到履行。一旦该留置权连同所有相关财产详情正式记录在案,它就具有法院判决的效力,享有优先权。如果通过此留置权程序收回任何资金,这些资金将存入一个用于清理活动的信托基金。
Section § 48024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根据第 (48021) 条或第 (48022) 条签订的某些合同,不需要总务部的批准,而这种批准通常是根据另一项法律所要求的。
Section § 48026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在执行本条规定时产生的所有开支,都必须仅从一个指定的信托基金中支付。州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董事会只能动用该基金中现有的资金。
Section § 48027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固体废物处置场地清理信托基金”的专项基金,旨在帮助清理加州的固体废物场地。该信托基金严格用于与固体废物清理相关的特定目的,但向普通基金贷款的情况除外。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拨款、利息收入以及从责任方追回的款项。如果基金解散,资金将分配给曾向基金缴款的填埋场运营商。基金的用途包括填埋场关闭、维护和纠正措施。基金余额每年上限为 3000 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