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0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有害物质和固体废物混合倾倒场地清理相关的关键术语。“共处置场”是指在特定州健康法规中列出的、发生过此类倾倒的地点。“信托基金”是专门用于清理这些场地的基金。

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找不到责任方或责任方不愿清理的情况下,启动这些场地的清理计划。目标是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

它规定只有一小部分资金可用于计划管理,大部分资金将直接用于这些场地的实际清理工作或紧急行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0(a)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0(a)(1) “共处置场”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45部第2章第4节(第78760条起)第5条的规定列出的有害物质释放场,在该处已发生有害物质、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的处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0(a)(2) “信托基金”是指根据第48027条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场清理信托基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0(b) 委员会应于1994年1月1日启动一项计划,用于清理固体废物处置场以及共处置场的固体废物,在这些场所,责任方无法确定或无力或不愿支付及时修复费用,且需要进行清理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或环境。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0(c) 委员会用于管理该计划的支出不得超过由《预算案》以外的法规为该计划目的拨款的5%,除非年度《预算案》另行拨款用于管理该计划。如果年度《预算案》拨款不同金额用于管理该计划,则应在单独的预算项目中列出。为该计划目的拨款的所有剩余资金应根据(b)款用于直接清理或固体废物设施、处置场、涉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场地以及共处置场固体废物的紧急行动。

Section § 48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委员会如何优先处理和管理废弃物场地的清理工作。它会考虑对公众健康的风险、场地所有者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清理的能力,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资金并有效地用于清理工作。

委员会可以直接拨款用于清理,向有能力偿还的各方提供贷款,并向需要帮助的公共实体提供部分拨款。公共场地只有在地方领导缺乏资源或专业知识自行处理清理工作时,才能获得直接资金。

对于超过50%资金的拨款,委员会会审查申请人的贡献、其他资金来源、公共利益以及具有成本效益的计划。此外,资金还可以用于处理非法倾倒场地,这需要地方执法机构的协助以防止问题再次发生;拨款也可以帮助清理市政雨水下水道。

在运行清理项目时,委员会必须与地方机构和区域水务委员会合作。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1(a) 在根据第48020条优先清理场地时,委员会应考虑场地条件对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造成的风险程度、场地所有者在没有资金援助的情况下清理场地的能力、委员会利用现有资金充分清理场地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金以及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因素。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1(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1(b)(1) 在管理第48020条授权的项目时,委员会可以直接支出资金用于清理,向证明有能力偿还州资金的各方提供贷款,并向公共实体提供部分拨款,以协助场地清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1(b)(2) 委员会仅当确定该公共实体缺乏资源或专业知识无法及时自行管理清理工作时,方可直接支出资金用于清理公共拥有的场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1(b)(3) 除了(a)款中规定的标准外,在考虑直接提供超过50%资金用于清理的部分拨款时,委员会应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资金或实物服务的贡献金额;其他适当的场地修复资金来源的可用性;公共利益的程度;是否存在创新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计划,以减轻或预防拨款旨在解决的固体废物问题;以及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因素。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1(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1(c)(1) 除了(b)款中规定的支出外,委员会可以支出为该项目拨款的一部分资金,用于整治非法倾倒场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1(c)(2) 就本款而言,委员会可以向公共实体提供拨款。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1(c)(3) 如果委员会提供资金用于处理某个管辖范围内的非法倾倒场地,地方执法机构应提供持续执法,以防止该场地再次发生非法倾倒。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1(c)(4) 就本款而言,清除或减轻倾倒到市政雨水下水道中的固体废物的活动有资格获得部分拨款,如果该拨款用于固体废物清理、固体废物减轻或任何其他减轻固体废物影响的活动,并且建立了持续计划以防止固体废物再次倾倒到市政雨水下水道中。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1(d) 在制定和实施该项目时,委员会应咨询经认证的地方执法机构和区域水务委员会。

Section § 48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不同机构在管理和清理固体废物处置场(特别是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场的焚烧垃圾场)方面的角色和职责。委员会和地方执法机构负责处理固体废物问题,而有毒物质控制部则监督有害物质。水质问题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负责。

固体废物处置和共处置场清理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场地(包括符合资格标准的焚烧垃圾场)提供清理资金。焚烧垃圾场含有有害物质,法律要求在与相关州机构协商的情况下,对这些场地进行仔细管理和修复,以保护健康和环境。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a) 根据本分部中有关固体废物的法律框架和定义,委员会和地方执法机构拥有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场环境状况的普遍权力与责任,以确保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b)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处置”和“固体废物填埋场”的定义确立了委员会和地方执法机构普遍权力与责任的一些参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c) 根据本条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和共处置场清理计划,建立了一种机制,用于在特定条件和情况下,为固体废物处置场以及共处置场中的固体废物清理提供资金。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d) 焚烧垃圾场是一种固体废物处置场,因此,只要符合所有其他计划资格标准,它就是根据该计划有资格获得资金的场地。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e)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有毒物质控制部对有害物质释放场拥有普遍管辖权、权力和责任。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f) 根据《水法典》,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对保护州水域拥有普遍管辖权、权力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排放。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g) 大多数焚烧垃圾场影响多种介质。焚烧垃圾场通常含有有害物质,因此,大多数可以被普遍描述为有害物质释放场。焚烧垃圾场也主要含有固体废物,因此,可以被普遍描述为固体废物处置场。一些焚烧垃圾场影响或有可能影响州水域。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h) 焚烧垃圾场被推定为固体废物处置场,受委员会和地方执法机构的普遍权力与责任管辖。除了这一普遍推定之外,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要求遵循第48022.5节中规定的程序,以确保焚烧垃圾场中的有害物质和危险废物在与该部门或适当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协商或在其直接监督下,得到充分的特性描述、安全管理和修复。

Section § 480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利福尼亚州的焚烧垃圾场,这些是1972年之前用于焚烧垃圾的已关闭废弃物场地。它规定了如何调查和清理这些场地,特别是在存在有害物质的情况下。有毒物质控制部必须与其他州水务委员会合作,制定用于检测这些场地的规程。这些规程涵盖了用于住宅、学校、公园以及人们经常停留的类似区域的检测和清理。如果申请清理资金,必须使用这些规程。法律还提供了指导方针,用于决定哪个机构将监督清理工作,特别是对于住宅区或公共场所等敏感区域。可能会施加环境限制以确保健康和安全,并且应在2003年3月30日之前就这些项目的资金问题达成协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a) 就本节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a)(1) “焚烧垃圾场”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固体废物处置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a)(1)(A) 在1972年之前运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a)(1)(B) 已关闭。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a)(1)(C) 在关闭之前,曾是进行露天焚烧的场所。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a)(2) “部门”指有毒物质控制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a)(3) “区域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a)(4) “修复监督机构”指负责焚烧垃圾场修复项目环境监督的实体。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a)(5) “敏感土地用途”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a)(5)(A) 用于住宅、学校、日托设施、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以及其他日常占用密度高的设施或建筑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a)(5)(B) 用作公园、高尔夫球场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公共开放空间区域,且该公园、高尔夫球场或开放空间区域存在人类接触有害物质的潜在风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b) 在2003年6月30日或之前,该部门应与委员会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协商,制定供委员会和地方执法机构用于焚烧垃圾场有害物质现场调查和特性鉴定的规程。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b)(1) 该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b)(1)(A) 供委员会和地方执法机构用于焚烧垃圾场有害物质现场调查和特性鉴定的采样和分析规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b)(1)(B) 针对非敏感土地用途的适当减排措施。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b)(2) 此外,该规程可包括以下一项或两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b)(2)(A) 基于非敏感土地用途的一个或多个典型关注物质的清理指南、水平或阈值。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b)(2)(B) 针对部分和完全清洁关闭场地的确认采样规范。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c) 凡委员会根据本条收到焚烧垃圾场的资金申请时,委员会应使用部门根据(b)款制定的规程对该场地的有害物质进行调查和特性鉴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d) 一旦获得足够的现场信息,委员会应将委员会对该场地提供资金和修复监督的意向通知部门和相应的区域委员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e) 对于非敏感土地用途场地,委员会应在根据(d)款发出通知后,作为修复监督机构开展工作,除非部门或区域委员会根据(g)款要求召开现场咨询会议。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f) 对于现有或拟议的敏感土地用途场地,委员会应根据(g)款要求召开现场咨询会议。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g) 对于具有现有或拟议敏感土地用途或水质影响的场地,或部门或区域委员会另有要求的场地,委员会、部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相应的区域委员会应召开现场咨询会议,以确定哪个机构将提供修复监督。如果在审查现场信息后,部门或区域委员会要求提供修复监督,则该请求应获批准。如果部门或区域委员会未要求提供修复监督,则该场地的修复监督仍由委员会负责。在委员会要求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修复监督机构的确定应在委员会提出会议请求后的30天内作出。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h) 委员会可要求对任何留有固体废物或固体废物焚烧残余物的焚烧垃圾场施加环境限制。该环境限制应符合《民法典》第1471节中描述的要求,且该限制应随土地而转移。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i) 在2003年3月30日或之前,委员会和部门应就部门根据本节适当开展的任何活动的资金问题签订协议。
(j)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j)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委员会、部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力。
(k)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2.5(k)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阻止任何符合条件的实体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申请并获得资金援助。

Section § 48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在一个项目上支出资金,他们应设法向责任方追回这笔钱。追回的金额还应包括管理费用以及本可以获得的任何潜在利息。委员会拥有与其他机构类似的执法权力来协助此事。

如果委员会根据本法支出资金,他们可以通过对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来追回这些费用,可以由委员会自行提起,也可以请求总检察长采取行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3(a) 如果委员会根据本条支出任何资金,委员会应在可行范围内,向责任方追偿,追偿金额应等于已支出的金额、委员会合同管理费用的合理金额以及已支出资金本应获得的利息的金额。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3(b) 在执行本条时,委员会除其他权力外,还被赋予本部项下执法机构的所有权力。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3(c) 委员会根据本条产生的任何费用金额,应可通过委员会提起的民事诉讼,或应委员会请求,由总检察长根据第40432条提起的诉讼,向责任方追偿。

Section § 480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需要承担财产清理费用,这些费用可以成为其财产上的留置权。这意味着即使财产所有人破产,该财产本身也会被用作抵押品以确保支付。在设定留置权之前,必须通知财产所有人,并给予他们通过听证会提出异议的机会。负责裁决的人员不得曾参与过该案件。

留置权会一直存在,直到清理费用支付完毕或法律判决得到履行。一旦该留置权连同所有相关财产详情正式记录在案,它就具有法院判决的效力,享有优先权。如果通过此留置权程序收回任何资金,这些资金将存入一个用于清理活动的信托基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3.5(a) 除第48023条授权的补救措施外,委员会根据本条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害构成对任何负责方所拥有的、且须进行补救行动的不动产的留置权。无论负责方是否资不抵债,该留置权均应附着。根据本节施加的留置权应在委员会首次就该场地的补救行动产生费用时产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3.5(b) 根据本节设立的留置权须遵守法律正当程序所要求的通知和听证程序。在施加留置权之前,委员会应通过挂号信向财产所有人发送一份“留置权意向通知”函。该函件应规定,所有人可在收到函件之日起14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在一名中立官员面前进行的非正式程序,对留置权的施加提出异议。该中立官员应为委员会的执行董事或其指定人员,且该人员不得曾参与过该场地的事宜。中立官员审理的问题应是委员会的决定是否有合理依据,即根据本节施加留置权的法定要素是否已满足。在此程序中,财产所有人可以提交信息或文件,或两者兼有,以证明委员会不应按提议施加留置权。中立官员应确保对程序进行记录,并应发布书面决定。该决定应说明财产所有人是否已确立任何事实或法律问题以改变委员会备案留置权的意图,以及该决定的依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3.5(c) 委员会不得仅因根据本节施加留置权而被视为已修复场地的负责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3.5(d) 根据本节施加的留置权应持续有效,直至根据本条产生的费用或损害的责任,或针对负责方的判决得到履行。但是,如果法院裁定针对负责方的判决将无法得到履行,委员会可以行使其在留置权下的权利。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3.5(e) 根据本节施加的留置权在留置权所涉财产所在县记录后,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和优先权。该留置权应包含受补救行动影响或涉及的房地产的法律描述、估税员地块编号,以及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登记所有人的姓名。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3.5(f) 根据本节代表委员会的固体废物处置和共处置场地清理计划收回的所有资金,应存入根据第48027条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场地清理信托基金。

Section § 48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根据第 (48021) 条或第 (48022) 条签订的某些合同,不需要总务部的批准,而这种批准通常是根据另一项法律所要求的。

董事会根据第 (48021) 条或第 (48022) 条订立的任何合同,免于根据《公共合同法》第 (10295) 条由总务部批准。

Section § 48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具体规定,以便将本条文付诸实施。

委员会可以制定本条的实施细则。

Section § 48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在执行本条规定时产生的所有开支,都必须仅从一个指定的信托基金中支付。州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董事会只能动用该基金中现有的资金。

董事会在执行本条规定时产生的所有开支,应仅从信托基金中支付。根据本部分,州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且董事会不应承担超出信托基金为本条目的所提供的资金限额的责任或义务。

Section § 48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固体废物处置场地清理信托基金”的专项基金,旨在帮助清理加州的固体废物场地。该信托基金严格用于与固体废物清理相关的特定目的,但向普通基金贷款的情况除外。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拨款、利息收入以及从责任方追回的款项。如果基金解散,资金将分配给曾向基金缴款的填埋场运营商。基金的用途包括填埋场关闭、维护和纠正措施。基金余额每年上限为 3000 万美元。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7(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7(a)(1)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有效应对固体废物处置和共处置场地的清理工作,要求州在根据 (b) 款设立的信托基金中拥有充足的可用资金。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7(a)(2)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维护该信托基金对州至关重要,并且,除 (g) 款所述情况外,信托基金中的任何款项必须仅用于本条授权的目的,不得用于、借出或转作任何其他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7(b) 固体废物处置场地清理信托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3340 条的规定,信托基金中的款项特此持续拨付给委员会,用于本条目的的支出,不考虑财政年度。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7(c) 以下款项应存入信托基金: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7(c)(1) 立法机关从综合废物管理账户拨付给委员会用于固体废物处置或共处置场地清理的资金。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7(c)(2) 信托基金中款项产生的任何利息。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7(c)(3) 根据本条规定,从责任方收回的固体废物处置或共处置场地清理费用以及贷款偿还款。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7(d) 如果本条被废止,信托基金应予解散,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应分配给在信托基金有效期间向其缴款的固体废物填埋场运营商。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7(e) 固体废物填埋场运营商根据 (c) 款收到的任何信托基金分配款项,仅可用于以下与固体废物填埋场相关的任何活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7(e)(1) 固体废物填埋场的关闭和关闭后维护运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7(e)(2) 实施《联邦法规法典》第 40 卷第 I 章第 258 部分(自第 258.1 条起)。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7(e)(3) 固体废物填埋场的纠正措施。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7(f) 每年 7 月 1 日,信托基金的余额不得超过三千万美元 ($30,000,000)。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27(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主计长可根据《政府法典》第 16310 条和第 16381 条的规定,将固体废物处置场地清理信托基金中的款项用于向普通基金贷款。

Section § 48028

Explanation
如果项目没有用完所有分配给它的资金,剩余的钱会留在一个信托基金里。这些钱可以由委员会以后用于相关目的,直到这项规定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