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县的修订废物管理计划获得批准,县必须启动针对非建制区人口的家庭有害废物计划的相应部分。县内的市和其他地方机构则负责实施针对其各自区域人口的计划部分。

在全县综合废物管理计划根据第 (41770) 条修订并根据第 (41760) 和 (41800) 条获得批准后,县应实施计划中确定的、服务于县非建制区人口的家庭有害废物收集、回收和处置计划的该部分;县内的市或其他适当的地方机构应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实施计划中确定的、服务于县建制区人口的家庭有害废物收集、回收和处置计划的该部分。

Section § 47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与其他地方机构合作,共同管理家庭有害废物的收集、回收和处置。他们可以通过相互协议来做到这一点,这意味着如果他们同意,就可以建立合作关系。

Section § 47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任命一名家庭有害废弃物协调员。这个人将帮助并向负责管理家庭有害废弃物项目的地方政府和组织提供建议。

Section § 47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设立家庭有害废物管理项目时,向它们提供技术支持。

Section § 47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一个委员会应与有毒物质控制部合作,为地方机构制定管理家庭有害废物的指南和一项州政策。这些指南应足够灵活,以适应地方需求,但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州政策。

Section § 47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管理家庭危险废物的社区项目制定指南。这包括制定一个示范计划,说明如何安全地收集、回收和处置危险废物。该计划必须详细说明危险废物的处理、储存和运输的适当程序,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此外,还必须有指南列出需要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的家庭危险物质的类型。这些指南还涵盖了如何安全管理某些可能不完全符合现有收集计划但仍需要谨慎处理的家庭危险废物。

本条规定的指南应包括以下所有要素: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105(a) 制定本条要求确定的社区家庭危险废物收集、回收和处置计划的示范操作方案。该示范操作方案应包括危险废物处理、储存、运输和人员培训的适当程序说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105(b) 制定关于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的家庭危险物质的通用类型指南,以及关于可能被排除在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计划之外但可能需要特殊处理的家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指南。

Section § 471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在决定哪些产品应归类为危险废物时,委员会将考虑产品的毒性以及有毒成分的浓度等因素。他们还将考虑是否应将某些产品,例如我们食用或用于个人卫生的产品,从危险废物清单中排除。

在制定关于哪些产品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的指南时,委员会应考虑毒性、产品中有毒成分的浓度以及其他适当因素。委员会还应考虑将特定类别的家庭产品,例如供人食用的产品、个人卫生用品以及其他供一般消费者使用的家庭产品类别,排除在任何家庭危险废物清单之外的适当性。

Section § 47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特定款项制定的指南和操作计划,在收到请求时,必须向地方机构和公众提供。此外,委员会必须告知县卫生办公室这些指南和其他信息资源的可用性。

Section § 471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通过收集现有家庭有害废物计划的信息,并咨询其他州、工业界和学术界的专家,来制定指南。

Section § 47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在其管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增加固体废物收集费。收取的额外费用旨在弥补一项计划的成本,该计划负责收集、回收和处置家庭有害废物。增加的费用不得超过运行该计划所需的费用。如果市或县使用私人公司管理该计划,该公司可以收取处理和处置废物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