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不同意委员会根据特定条款做出的决定或命令,他们有30天时间向高等法院申请复审。这个过程是通过提交一份名为“强制令状”的请愿书来完成的。

提交这份请愿书并不会阻止任何强制执行行动或罚款的继续或累积。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合适,它仍然有权提供救济。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40(a) 自委员会根据第45031条或第45032条发布的决定或命令副本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任何受害方可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请强制令状的请愿书以进行审查。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40(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40(b)(1) 强制令状请愿书的提交不应中止根据本部分或第5部分(自第45000条起)已采取的任何强制执行行动或任何已评估罚款的累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40(b)(2) 第(1)款不应禁止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授予任何适当的救济。

Section § 45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审查案件时,它将考虑来自初步听证小组或官员的记录、任何来自委员会的记录以及任何来自执法机构的记录。法院还可以考虑它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证据,以实现本法律部门的目标。

法院审理的证据应包括听证小组或听证官以及(如果存在)委员会之前的记录,包括执法机构的记录,以及法院判断为应予考虑以实现和执行本部门政策的任何其他相关证据。

Section § 4504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本章另有明确规定,任何与本条相关的法律程序都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中规定的指导方针进行处理。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应管辖根据本条进行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