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位于沿海区域内的农业用地对州和国家的粮食供应做出重大贡献,并且是州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州立海岸保护局国家政策宣言和总则
Section § 31051
这项法律规定,沿海地区的农业用地应主要用于农业耕作。其他用途,例如城市开发,只有在从长远来看对公众具有显著益处的情况下才应发生。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声明,位于沿海区域内的农业用地应受保护,免受非农业用途的侵入,除非转换为城市或其他用途符合长期的公共利益。
农业用地 沿海区域 保护免受非农业用途侵入
Section § 31052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沿海区域的许多乡村土地要么空置,要么未充分利用。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包括糟糕的道路系统、规划不佳的地块设计、分散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不足的娱乐和开放空间。这些问题损害了海岸线环境,并使得这些区域难以进行有计划、系统性的开发。
乡村沿海土地 闲置土地 未充分利用土地
Section § 31054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州海岸保护局,负责保护农业、恢复区域并增进沿海资源。该局必须遵守特定的政策和指导方针,并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其活动。
州海岸保护局 农业保护 沿海区域
Section § 31056
保护区管理机构只有在立法机关为其划拨专项资金后,才能资助旧金山湾的项目。一旦资金由立法机关拨款或从其他来源获得,这些资金必须专门用于旧金山湾地区的项目。
湾区委员会可以制定一份年度清单,列出与旧金山湾和苏伊森沼泽保护计划相关的优先区域和问题。这份清单有助于保护区管理机构决定在湾区支持哪些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56(a) 保护区管理机构无需为第31006节所述旧金山湾区域内的项目提供资金,直至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将专门用于旧金山湾的资金,无论是来自公共还是私人来源,支出在旧金山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56(b) 湾区委员会可每年准备并采纳一份优先区域和关注事项清单,这些对于湾区规划和苏伊森沼泽保护计划的有序实施至关重要。该优先清单应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在选择旧金山湾项目时提供指导。
旧金山湾项目 立法机关拨款 资金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