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海岸保护局城市滨水区修复
Section § 31300
本法律章节确立了本章的名称为《1981年城市滨水区修复法案》。人们可以以此名称来指代本章。
Section § 31301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城市滨水区,通常是城市中最早开发也最早衰败的地方,需要修复以重振其作为重要的经济和文化社区中心的作用。目标是将这些区域改造为环境友好的空间,包括公园、开放空间、游客设施以及为所有收入人群提供的住房。这种改造旨在促进旅游业、确保公众通行,并支持私营部门发展,最终惠及州公民和当地社区。
Section § 31303
Section § 31305
Section § 31306
本节概述了加州海岸管理方面的资本项目和计划将如何被提出和资助。它规定,保护局负责提出这些项目,以根据《海岸带管理改进法案》获得联邦拨款。除非由保护局提出,否则委员会不得转呈任何项目申请。
本节还澄清,委员会保留其权力,以决定联邦财政援助如何在各种与海岸相关的活动(包括研究、能源影响和资源管理)之间进行分配。然而,在做出决定之前,委员会和保护局必须就与公共通道、资源增进和城市滨水区恢复相关的特定项目的分配达成一致。
委员会必须与其他机构(包括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协商,以确保获得足够的联邦援助,从而履行其在《加州海岸管理计划》下的职责。
Section § 31308
本节解释说,保护区管理局可以全额资助城市滨水项目,包括联邦资助项目的当地部分,但它也可能要求地方提供资金。有几个因素会影响项目获得的资金数额,例如可用于城市滨水项目的资金、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紧迫性、项目达到特定目标的程度,以及保护区管理局为有效决定项目资格和优先顺序而设定的其他因素。
Section § 31309
如果一项拟议的城市滨水区项目获得批准,保护局可以提供最高10万美元,用于帮助支付制定城市滨水区修复计划的费用。此外,他们还可以向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提供贷款,用于支付制定这些计划的全部费用,但需满足两个条件:这些贷款必须由州预算提供资金,并且计划的费用必须是已获批准资助项目的一部分。贷款需要在项目债券出售时偿还,并支付足以弥补州政府资金成本的利息。
Section § 31310
Section § 31311
Section § 31312
本法律规定,参与城市滨水区修复项目的地方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必须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中规定的规则。这意味着这些项目需要符合既定的健康和安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