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海岸保护委员会海岸资源提升项目
Section § 31251
Section § 31251.2
Section § 31252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任何由州或地方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提议进行资源强化的区域,必须在地方海岸计划或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地方计划中明确,表明其需要公共行动以进行资源保护。对于旧金山湾,该区域必须在海湾计划或海湾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计划中得到确认。
Section § 31253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管理机构可以资助一个海岸资源改善项目的全部费用。这包括联邦资助项目中通常由州或地方资金承担的部分。决定提供多少资金取决于可用的资金总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该项目与其他项目相比的紧迫程度,以及管理机构设定的其他因素,以决定哪些项目优先获得资助。
Section § 31254
本法律条款规定,保护局应寻求委员会、地方机构、非营利组织和其他团体的帮助,以制定评估和确定旨在增进沿海资源的项目优先次序的指导方针。在收集意见并允许公众审查和反馈后,保护局将制定管理沿海项目的官方指导方针和标准。
Section § 31255.1
Section § 31257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局资助最高30万美元,用于制定旨在改善沿海资源的计划。
Section § 31258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沿海资源增进计划的审查流程。计划完成后,会提交给相关主管机构进行审查。如果由委员会负责审查,他们有60天时间确保计划符合现有的沿海政策。如果在此期间未收到任何回复,该计划将自动获得批准。如果地方沿海计划已获认证,且该计划不需要修改现有计划、不跨越管辖边界,并且完全在一个机构的控制范围内,则由地方管辖区审查该计划。如果计划涉及多个管辖区或需要修改计划,则委员会保留审查权。
Section § 31258.5
Section § 31261
这项法律规定,私人开发项目可以在旨在提升沿海资源的区域内进行,但前提是这些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的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