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采矿与复垦法案之总则
Section § 2711
本法律阐述了加州矿物开采和土地复垦的重要性。它承认采矿对于本州的经济健康和基础设施需求至关重要,但同时强调需要对矿区土地进行复垦,以防止环境损害并保护公众健康。这一复垦过程确保了采矿可以持续进行,同时允许土地未来得到有益利用。
该法律承认,由于地理和环境条件的不同,不同区域需要采用不同的复垦方法。它强调了矿产资源在维持强劲经济和减少运输排放方面的作用。此外,它还强调了向地方规划机构提供保护这些重要资源所需信息的重要性。
Section § 2712
这项法律旨在建立和维护一项健全的政策,以管理地表采矿和土地复垦,从而实现几个重要目标。首先,它旨在预防或减少环境损害,并恢复采矿后的土地以供未来使用。其次,它既要鼓励矿产生产,也要考虑平衡其他社区和环境价值,例如娱乐和野生动物。最后,它坚持消除采矿活动对公众健康和安全造成的任何遗留危险。
Section § 2713
本节明确指出,政府无意利用本法在未公平补偿财产所有人的情况下,为公共项目征用私人财产,以尊重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宪法权利。
Section § 2714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开挖和平整活动无需遵守标准矿产法章节的情况。这些例外包括农业的日常土地作业、与施工相关的土方工程、某些采矿或勘探活动,以及根据特定联邦或州授权进行的作业。此外,与灾害恢复、通过蒸发生产盐以及某些石油或天然气开采过程相关的活动也获得豁免,前提是它们符合特定的条件,例如分区法律、许可证批准和环境标准。这些例外有助于简化这些领域的必要行动,而无需受到全面的法律限制。
Section § 2715
本节明确指出,本章的规定和政策不限制某些权力。市和县仍然可以使用其权力来控制妨害并执行其警察权。总检察长可以应委员会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对污染或妨害采取法律行动。州机构可以继续执行其负责的法律。个人可以对私人妨害提起法律诉讼。牵头机构可以制定额外的要求,只要这些要求不与本章的规定相冲突。市和县还可以规范土地和建筑物的各种用途,例如商业、住宅或开放空间。
Section § 2715.5
本节主要涉及在其区域内项目实施凯奇溪资源管理计划。它规定,该计划连同具体的场地计划,可作为复垦计划的等同物,因此,如果项目符合该计划的标准并获得地方当局批准,则无需单独的计划。
县监事会必须每年报告矿产产量,但无需支付某些费用。经营者必须报告其产量并支付相关费用。
即使经营者有场地特定计划,如果他们不遵守法规,仍可能面临执法行动。场地特定计划应与凯奇溪计划保持一致,并包含某些必要信息。
地表采矿作业在开始开挖活动前需要获得财务担保,并且这些担保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
Section § 2715.6
这项法律规定了南加州大都会水区如何管理其在包括洛杉矶和圣迭戈在内的多个县的地表采矿作业。它允许大都会水区制定一个涵盖其所有采矿场地的总体复垦计划。该法律豁免了某些计划要求,并允许州委员会直接监督,州委员会在此作为牵头机构。该计划必须包括闲置或不活跃采矿场地的地图和维护措施。水区负责提交年度报告、支付费用并遵守环境法规。复垦计划无需地方政府批准,并且禁止出售所生产的材料。本节下的所有作业均由大都会水区作为牵头机构进行管理和审查,直至2026年1月1日,届时本节将失效。
Section § 2716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个人或实体(例如公司或地方政府)采取法律行动,以确保特定的官员或机构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简而言之,如果这些实体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你可以请求法院命令他们这样做。这被称为申请“强制令状”。
Section § 2717
这项法律要求每年向加州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根据矿山复垦章节所采取的行动。报告必须包含改进建议。矿山复垦司必须每季度发布一份露天采矿作业清单,这些作业需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拥有经批准的复垦计划和财务担保,遵守财务和报告义务,且未违反任何遵守命令。
如果矿山的上诉正在理事会审查中,且审理时间不超过180天,它仍应被列入清单。最后,这些报告必须符合特定的政府报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