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名为《1975年地表采矿和复垦法》,它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采矿活动以及采矿后土地恢复的规章和指导原则。

Section § 2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加州矿物开采和土地复垦的重要性。它承认采矿对于本州的经济健康和基础设施需求至关重要,但同时强调需要对矿区土地进行复垦,以防止环境损害并保护公众健康。这一复垦过程确保了采矿可以持续进行,同时允许土地未来得到有益利用。

该法律承认,由于地理和环境条件的不同,不同区域需要采用不同的复垦方法。它强调了矿产资源在维持强劲经济和减少运输排放方面的作用。此外,它还强调了向地方规划机构提供保护这些重要资源所需信息的重要性。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1(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矿物开采对于本州持续的经济福祉和社会需求至关重要,并且矿区土地复垦对于防止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以及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是必要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1(b)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本章规定的矿区土地复垦将允许矿物的持续开采,并将为已开采和复垦土地的保护及后续有益利用提供保障。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1(c)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露天采矿发生在不同区域,这些区域的地质、地形、气候、生物和社会条件显著不同,因此,复垦作业及其规范可能有所不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1(d)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本地矿产资源的生产和开发有助于维持强劲经济,并且对于建设本州基础设施是必要的,这对于减少每年用于本州建设和维护的数亿吨建筑骨料运输所产生的运输排放至关重要。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1(e)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认识到本州需要向地方政府、大都市规划组织和其他相关规划机构提供识别和保护总体规划中矿产资源所需的信息。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1(f)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本州的矿产资源是至关重要、有限且重要的自然资源,负责任地保护和开发这些矿产资源对于加州的永续发展至关重要。

Section § 2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建立和维护一项健全的政策,以管理地表采矿和土地复垦,从而实现几个重要目标。首先,它旨在预防或减少环境损害,并恢复采矿后的土地以供未来使用。其次,它既要鼓励矿产生产,也要考虑平衡其他社区和环境价值,例如娱乐和野生动物。最后,它坚持消除采矿活动对公众健康和安全造成的任何遗留危险。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建立和维护一项有效且全面的地表采矿和复垦政策,通过对地表采矿作业的监管,以确保: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2(a) 不利环境影响得到预防或最小化,并且采矿后的土地被复垦至可用状态,易于适应其他土地用途。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2(b) 鼓励矿产的生产和保护,同时考虑到与娱乐、流域、野生动物、牧场和饲料以及审美享受相关的价值。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2(c) 对公众健康和安全的残余危害得到消除。

Section § 2713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政府无意利用本法在未公平补偿财产所有人的情况下,为公共项目征用私人财产,以尊重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宪法权利。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无意在未支付公正补偿的情况下征用私人财产供公共使用,从而违反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宪法。

Section § 27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开挖和平整活动无需遵守标准矿产法章节的情况。这些例外包括农业的日常土地作业、与施工相关的土方工程、某些采矿或勘探活动,以及根据特定联邦或州授权进行的作业。此外,与灾害恢复、通过蒸发生产盐以及某些石油或天然气开采过程相关的活动也获得豁免,前提是它们符合特定的条件,例如分区法律、许可证批准和环境标准。这些例外有助于简化这些领域的必要行动,而无需受到全面的法律限制。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活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a) 为农业目的进行的土地开挖或平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b) 为建筑物施工而进行的一体化且必要的现场开挖和现场土方工程活动,以及为准备这些建筑物的施工场地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这些建筑物相关的景观美化或其他土地改良,包括相关的开挖、平整、压实,或填方、路堑和路堤的形成,无论是否有剩余材料从现场运出,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b)(1) 施工以及任何相关景观美化或相关土地改良所需的所有许可证已由公共机构根据适用的州法律规定和地方采纳的规划和条例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加州环境质量法》(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b)(2) 牵头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批准已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考虑了现场开挖和现场土方工程活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b)(3)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符合该地块的总体规划或分区。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b)(4) 除非且直至实际施工工作已开始,否则不得将剩余材料从现场运出;如果确定施工活动已终止、已无限期暂停或不再积极进行,则应停止运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c) 用于矿物加工的厂址的运营,包括相关的现场结构、设备、机器、工具或其他材料,包括采矿材料的现场堆存和现场回收,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c)(1) 该厂址位于适用县或市总体规划中指定用于工业或商业用途的土地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c)(2) 该厂址位于划为工业或商业用途的土地上,或位于适用市或县专门用于工业活动的分区类别内。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c)(3) 正在加工的矿物均非现场开采。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c)(4) 对于1976年1月1日之后在现场发生的任何矿物开采活动,所有复垦工作均已根据经批准的复垦计划完成。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d) 为商业目的勘探或开采矿物,且在任何一个地点剥离物或矿产品移除总量少于1,000立方码,且扰动的总地表面积小于一英亩。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e) 为保护采矿权而根据联邦法律要求进行的露天采矿作业,如果这些作业仅为此目的而进行。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f) 董事会认定为不频繁且仅涉及轻微地表扰动的任何其他露天采矿作业。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g) 利用太阳能蒸发海水或海湾水以生产盐和相关矿物。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h) 由水资源部或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为避免、减轻、修复或恢复因迫近或近期洪水、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而进行的紧急开挖或平整。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i)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i)(1) 由水资源部为州水资源开发系统或防洪目的,或由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为防洪目的,在其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上,或已获得地役权或通行权的土地上进行的露天采矿作业,如果水资源部在提交给矿山复垦司并与其协商后,采纳了受这些活动影响的土地的复垦计划,并且这些土地按照董事会根据本章采纳的法规中规定的标准进行复垦。水资源部应在部门规定的日期前向部门提交关于这些露天采矿作业的年度报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i)(2) 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水资源部或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为进行段落 (1) 中规定的地表采矿作业而从任何市或县获得许可或批准复垦计划。如果确定与水资源部或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签订合同的运营商,在非水资源部或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拥有、租赁或已获得地役权或通行权的土地上,以其他方式不符合本章规定,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根据第 2774.1 条提起强制执行行动。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j) 南加州大都会水区为其自身运营和基础设施进行的紧急开挖或平整,旨在避免、减轻、修复或恢复因迫近或近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
(k)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k)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k)(1) 专门为获取路基施工和维护材料而进行的开挖或平整,且与同一人或实体拥有的土地上的木材作业或森林管理相关。此豁免仅限于毗邻木材作业或森林管理道路进行的开挖和平整,不适用于一级水道 100 英尺范围内或二级水道 75 英尺范围内发生的现场开挖或平整,也不适用于为商业目的出售或已出售材料的开挖。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k)(2) 此豁免仅在坡度稳定性和侵蚀控制符合《加州法规》第 14 篇第 3704 条 (f) 款和第 3706 条 (d) 款的规定,并且在场地关闭时,关闭场地的人员在必要时与林业和消防局协商后实施植被恢复措施和关闭后用途的情况下适用。
(l)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l) 油气田中的开挖、平整或其他土方工程活动,对持续的油气开采作业不可或缺且必要,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l)(1) 作业按照第 3 篇(从第 3000 条开始)进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l)(2) 作业符合适用于该场地的任何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l)(3) 土方工程活动在同一所有者或运营商控制下的油气田物业范围内。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l)(4) 不出售任何开挖材料用于商业目的。
(m)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m)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m)(1) 立即开挖或平整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土地,以恢复其原有状况。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4(m)(2) 立即清除洪水沉积在农田上的物质,以恢复这些土地的原有状况。

Section § 2715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本章的规定和政策不限制某些权力。市和县仍然可以使用其权力来控制妨害并执行其警察权。总检察长可以应委员会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对污染或妨害采取法律行动。州机构可以继续执行其负责的法律。个人可以对私人妨害提起法律诉讼。牵头机构可以制定额外的要求,只要这些要求不与本章的规定相冲突。市和县还可以规范土地和建筑物的各种用途,例如商业、住宅或开放空间。

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委员会的任何裁决、要求或政策均不限制以下任何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a) 任何市或县的警察权,或任何市或县宣布、禁止和消除妨害的权力。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b) 总检察长应委员会请求或自行提起诉讼,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禁止任何污染或妨害的权力。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c) 任何州机构在执行或管理其被特别授权或要求执行或管理的任何法律规定方面的权力。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d) 任何人随时提起适当诉讼以寻求针对《民法典》第四编第三部分(自第3479条起)所定义的任何私人妨害的救济,或寻求任何其他私人救济的权利。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e) 任何牵头机构制定政策、标准或法规,对任何人施加额外要求的权力,前提是这些要求不妨碍该人遵守本章的规定。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f) 任何市或县在工业、商业、住宅、开放空间(包括农业、娱乐、风景美景的享受和自然资源的使用)及其他用途之间规范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使用的权力。

Section § 2715.5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涉及在其区域内项目实施凯奇溪资源管理计划。它规定,该计划连同具体的场地计划,可作为复垦计划的等同物,因此,如果项目符合该计划的标准并获得地方当局批准,则无需单独的计划。

县监事会必须每年报告矿产产量,但无需支付某些费用。经营者必须报告其产量并支付相关费用。

即使经营者有场地特定计划,如果他们不遵守法规,仍可能面临执法行动。场地特定计划应与凯奇溪计划保持一致,并包含某些必要信息。

地表采矿作业在开始开挖活动前需要获得财务担保,并且这些担保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5(a) 凯奇溪资源管理计划,结合牵头机构认为与凯奇溪资源管理计划一致的场地特定计划,应被视为就本章而言的复垦计划的功能等同物。对于受凯奇溪资源管理计划约束的任何开挖项目,如果该项目按照经批准的、与凯奇溪资源管理计划以及该计划中规定的关于侵蚀控制、河道稳定、栖息地恢复、防洪或基础设施维护的标准一致的场地特定计划进行,并且该计划由牵头机构根据本章进行审查和批准,则无需审查和批准其他复垦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5(b) 就本节而言,凯奇溪资源管理计划将实施所在县的监事会应编制并提交根据第2207节要求编制的年度报告,说明矿产产量。凯奇溪资源管理计划将实施所在县的监事会应免除根据第2207节(d)款(1)项征收的年度报告费。在凯奇溪资源管理计划授权下行事的经营者,应在其根据第2207节要求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包含材料产量,并应负责支付与矿产产量相关的年度费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5(c) 如果牵头机构或主管确定在凯奇溪资源管理计划授权下行事的经营者不符合本章或第2207节的要求,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委员会或矿山复垦司根据本章或第2207节采取执法行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5(d) 就本节而言,“场地特定计划”是指经牵头机构批准的、与凯奇溪资源管理计划一致的单个项目计划。按照凯奇溪资源管理计划编制的场地特定计划应至少包括根据第2772节(c)款要求的信息,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2部第8章第1分章第9条(自第3700节起)的要求,并应连同财务担保成本估算提交给矿山复垦司,以便根据第2772.1节或第2773.4节(如适用)进行审查和评论。尽管第2772.1节(b)款或第2773.4节(c)款授权的天数,矿山复垦司应在收到计划和估算之日起15天内审查场地特定计划和财务担保成本估算,并准备任何书面评论。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5(e) 在按照凯奇溪资源管理计划进行开挖活动之前,地表采矿作业应被要求获得符合第2773.1节要求的财务担保。财务担保的解除应符合第2773.1节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2部第8章第1分章第11条(自第3800节起)的规定。

Section § 27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南加州大都会水区如何管理其在包括洛杉矶和圣迭戈在内的多个县的地表采矿作业。它允许大都会水区制定一个涵盖其所有采矿场地的总体复垦计划。该法律豁免了某些计划要求,并允许州委员会直接监督,州委员会在此作为牵头机构。该计划必须包括闲置或不活跃采矿场地的地图和维护措施。水区负责提交年度报告、支付费用并遵守环境法规。复垦计划无需地方政府批准,并且禁止出售所生产的材料。本节下的所有作业均由大都会水区作为牵头机构进行管理和审查,直至2026年1月1日,届时本节将失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a)(1) “大都会水区” 指南加州大都会水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a)(2) “大都会复垦计划” 指可根据本节批准的、适用于大都会水区在洛杉矶县、奥兰治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或文图拉县内进行的所有地表采矿作业的总体复垦计划。该总体复垦计划应识别每个单独的地表采矿作业,并满足每个单独地表采矿场地的所有复垦计划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b)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本章、第2207节以及《加州法规》第14篇第2部第8章(自第3500节起)的要求应适用于大都会水区在洛杉矶县、奥兰治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和文图拉县内进行的地表采矿作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c) 委员会应根据本章和第2207节,作为大都会水区进行的地表采矿作业的牵头机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d) 除法规或规章中的任何其他要求外,大都会复垦计划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d)(1) 一份地图,标明在大都会水区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上,或已授予大都会水区地役权或通行权的土地上进行的每个单独地表采矿作业的位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d)(2) 当任何单独地表采矿作业闲置或场地无矿产生产时生效的维护措施。维护措施应在采矿作业闲置或场地无矿产生产期间,使场地符合本章规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e) 大都会复垦计划免于遵守第2770节(h)款的要求,但第2773.1节要求的财务担保在任何闲置期间仍应有效。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f) 尽管有第2774节(b)款的规定,委员会可在某个单独地表采矿作业闲置或场地无矿产生产期间,每两个日历年对其进行一次检查。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g)(1) 在根据第2207节要求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大都会水区应为每个单独的地表采矿作业提供一份单独的子报告,其中包含该节要求的信息和文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g)(2) 大都会水区应根据第2207节(d)款支付年度报告费。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g)(3) 委员会作为牵头机构,可根据本节(f)款和第2774节(b)款(1)项收取合理的检查费用,并且,除《加州法规》第14篇第3696.5节外,可根据第2207节(e)款征收一笔行政管理费,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执行本章的合理成本。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大都会水区在根据已批准的大都会复垦计划进行作业时,无需根据本章从任何市或县获得复垦计划的批准,也无需从任何市或县获得使用许可证。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i) 大都会水区不得出售或允许将其地表采矿作业在其拥有、租赁或已授予地役权或通行权的土地上生产的任何材料出售或用于任何其他人的利益。
(j)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j) 就《加州环境质量法》(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而言,大都会水区应是大都会复垦计划任何环境审查的牵头机构。
(k)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5.6(k) 本节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个人或实体(例如公司或地方政府)采取法律行动,以确保特定的官员或机构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简而言之,如果这些实体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你可以请求法院命令他们这样做。这被称为申请“强制令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6(a)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代表其自身,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自第1084条开始),对委员会、牵头机构、州地质学家、主管或主任提起诉讼,请求发出强制令状,以强制委员会、州地质学家、主管或主任履行本章规定的任何职责。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6(b) 就本条而言,“人”指个人、商号、协会、公司、组织或合伙企业,或市、县、区,或州,或州的任何部门或机构。

Section § 2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年向加州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根据矿山复垦章节所采取的行动。报告必须包含改进建议。矿山复垦司必须每季度发布一份露天采矿作业清单,这些作业需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拥有经批准的复垦计划和财务担保,遵守财务和报告义务,且未违反任何遵守命令。

如果矿山的上诉正在理事会审查中,且审理时间不超过180天,它仍应被列入清单。最后,这些报告必须符合特定的政府报告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7(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理事会应在每年12月1日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在前一个财政年度根据本章采取的行动。该报告应包括一份行动声明,包括为更全面地实现本章宗旨和要求所需的立法建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7(b) 为确保遵守《公共合同法典》第10295.5条和第20676条,矿山复垦司应至少每季度在《加州监管公告》上发布,或应总务部或任何其他州或地方机构的要求提供一份清单,列明所有受本章和第2207条约束的露天采矿作业,这些作业报告为新获许可、活跃或闲置,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7(b)(1) 复垦计划已获批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7(b)(2) 财务担保机制已获批准,该机制至少等于第2736条所述的当前批准的财务担保成本估算。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7(b)(3) 根据第2773.4条要求提交的财务担保成本估算已提交,如牵头机构根据第2774条 (b) 款提交的检查完成通知所示。运营商也可以通过向主管提供财务担保成本估算 (FACE-1) 表格首页的副本,确认其已根据第2773.4条 (d) 款 (1) 项 (A) 和 (B) 分项的要求提交年度财务担保成本估算。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7(b)(4) 根据第2207条要求的年度报告已提交。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7(b)(5) 根据第2207条要求的所有费用,包括所有逾期费用、行政罚款和利息,均已支付。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7(b)(6) 该作业未违反遵守命令或约定遵守命令。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7(c) 尽管有 (b) 款的 (1) 和 (2) 项的规定,根据第2770条 (e) 款,正在理事会审理的上诉(如果上诉在理事会审理时间不超过180天)的露天采矿作业,仍应列入根据 (b) 款发布的清单。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717(d) 根据 (a) 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27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无法适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这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其他部分仍可按预期使用。实质上,本章的规则可以独立存在,即使其中一部分失效。

Section § 2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任何政府实体,例如州或地方县市,都不能免除支付根据法规特定条款对采矿作业征收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