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561

Explanation

在就成立拟议区域举行公开听证会之前,必须提前至少 (20) 天通过普通邮件向该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寄送通知。寄送地址应使用最新的县或州均衡委员会评估名册上列出的地址。

根据第 (26557) 条或第 (26558) 条 (c) 款设定的听证会通知,应在公开听证会日期之前至少 (20) 天,通过美国邮件以平信(头等邮件)方式寄送,邮资预付,寄送给拟议区域内的每位不动产所有者,收件人信息以最近一次均衡化的县评估名册或州均衡委员会评估名册(视情况而定)所示为准。

Section § 26562

Explanation
在发出与特定行动相关的通知时,您需要附上第26552条中提及的请愿书副本,或者第26558条中的决议副本。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所有相关文件都随通知一并提供。
第26552条所述请愿书的副本或第26558条所述决议的副本,应当附在通知上。

Section § 265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发布通知,告知公众关于听证会的信息,包括时间、日期和地点。通知还必须简要说明听证会的目的,以及可在何处查阅或复制控制计划,费用合理。此外,通知应包含一个地址,人们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前的任何时间将他们对该计划的异议发送到该地址。

Section § 2656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正在组建新区域的地区内的业主,您可以在听证会截止日期前书面提出异议。您的异议必须清楚描述您的房产并附上您的签名。如果您未在县的官方记录中列为所有者,您需要随异议提供所有权证明。一旦立法机构为此目的对房产所有权做出决定,该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Section § 265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预定的异议听证会期间,立法机构必须审查所有按照前一节规定提交的异议。听证会可以重新安排或继续进行,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初始通知中提及的原始听证日期起 (60) 天。

Section § 265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在听证会期间发现,拟议区域内代表超过50%评估财产价值的业主反对该区域的设立,那么立法机构必须结束听证会,并停止任何设立该区域的努力。

Section § 265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新区域的组建流程。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构有最多60天的时间通过决议决定是否设立该区域。之后,他们必须任命首届董事会成员,可以是五名当地业主,也可以是立法机构本身。如果立法机构自行担任董事会,则某些规定(见第26583节)不适用。但如果任命的是业主,未来的董事会成员将根据这些规定选举产生。此流程适用于1980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