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区域的程序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启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50.5(a) 由拟设区域内不少于10%的不动产所有者签署的请愿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50.5(b) 通过立法机构的决议。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开始设立一个新的区域。有两种方式可以启动:第一,获得由将成为新区域一部分的至少10%不动产所有者签署的请愿书;第二,通过立法机构通过的一项决议。
如果您想启动设立新区域的程序,您需要向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提交一份请愿书。该请愿书必须包含某些详细信息:一份声明,说明它是根据本分部提出的;每个签名旁注明签署人所拥有土地的法律描述;以及每个签名的日期。此外,它还必须包含拟设区域边界的法律描述和地图。
无论何时提交请愿书,都必须附带一份“控制计划”。这是为了确保请愿书完整,并为请愿书旨在解决或管理的任何事项提供策略或计划。
这项法律规定,当提交成立新区域的请愿书时,书记员必须检查请愿书的格式是否正确,并核实其是否包含拟议区域内至少10%的房地产所有者的签名。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书记员必须将其列入立法机构的下一次例会议程。
如果请愿书有错误,书记员会通过挂号信通知第一位签名者。签名者随后有10天时间(从邮件寄出之日起算)来修正问题,并将请愿书重新提交给书记员。
这项法律解释了立法机构应如何开始组建一个区域。首先,决议应声明其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它还应提及官员们已有一项计划,并认为组建该区域对社区的健康、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最后,它要求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并通知拟议区域内的所有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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