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针对符合海岸保护要求的港口相关开发制定了具体政策。港口总体规划一旦获得认证,这些开发项目便无需委员会许可,且通常不可向委员会上诉,但另一条款中提及的例外情况除外。

为本分部之目的,本章阐明了本州关于在适用本章的港口区域内提供与海岸保护相符的港口相关开发的政策,这些开发在港口总体规划获得认证后无需委员会许可,且除第 (30715) 条另有规定外,在总体规划获得认证后不可向委员会上诉。

Section § 30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商业捕鱼业的重要性,通过保护为其指定的港口空间。港口不得减少或取消商业捕鱼空间,除非不再有需求或有合适的替代方案。如果新建休闲船只设施,它们的设计方式必须不干扰商业捕鱼活动。

加利福尼亚州的商业捕鱼业对加利福尼亚州至关重要;因此,港口不得取消或减少现有的商业捕鱼港口空间,除非对商业捕鱼设施的需求不再存在或已提供足够的替代空间。港口区域内拟建的休闲船只设施,在可行范围内,其设计和选址应不干扰商业捕鱼业的需求。

Section § 30705

Explanation

水域的筑堤、填埋或疏浚是允许的,前提是它符合经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并服务于特定目的,例如港口安全、商业渔业以及电缆铺设等公共服务。修复和小型海岸线美化也允许。

新设施应利用现有水文特征,以减少未来疏浚需求。疏浚应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物和栖息地的损害,并且清除的材料在处置前必须进行毒素检测。处置应避免损害海洋生物,使用指定的安全地点。

对于此类活动,必须权衡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5(a) 水域在符合经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仅可用于以下目的的筑堤、填埋或疏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5(a)(1) 为确保商业和船舶安全及容纳所需,由港口设施提供服务的航道引航区、航道、调头水域、泊位区和设施的建造、加深、加宽、延长或维护。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5(a)(2) 用于港口相关设施的新建或扩建设施或滨水土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5(a)(3) 新建或扩建的商业渔业设施或休闲船只设施。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5(a)(4) 附带的公共服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埋设电缆或管道,或码头检查以及现有进水和出水管线的维护。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5(a)(5) 矿物开采,包括用于修复海滩的沙子,生物敏感区域除外。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5(a)(6) 修复目的或创建新的栖息地。
(7)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5(a)(7) 自然研究、海水养殖或类似资源依赖型活动。
(8)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5(a)(8) 用于改善海岸线外观或公众亲水通道的小型填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5(b) 新建或扩建设施的设计和选址,应在可行范围内利用现有水深、水体循环、泥沙淤积模式以及可用于减少可控泥沙淤积的方法,以减少未来疏浚的需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5(c) 疏浚应进行规划、安排和实施,以最大程度减少对鱼类和鸟类繁殖及迁徙、海洋栖息地和水体循环的干扰。在疏浚或采矿之前,应分析底部沉积物或沉积物淋洗液中的毒物,并且在符合水质标准的情况下,疏浚弃土可以倾倒在指定用于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物潜在不利影响的开放沿海水域地点,或倾倒在被总体规划指定为填埋地点且弃土可以被隔离和容纳的封闭沿海水域,或倾倒在陆上地点的填埋池中。疏浚物不得从沿海水域运输到河口或淡水区域进行处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5(d) 对于将要进行筑堤、填埋或疏浚的水域,委员会应权衡和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因素。

Section § 307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港口附近高潮线以外水域填海的规则。填海面积必须是所需的最小面积,应避免损害沿海资源,并且不应减少水体体积或扰乱泥沙运动。安全标准必须确保防范不稳定地质或洪水等自然灾害。此外,填海不得妨碍航行。

除本章其他规定外,本节所载政策应规范港口管辖范围内平均高潮线海侧的填海活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6(a) 填海的水域面积应为实现填海目的所需的最小面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6(b) 任何填海的性质、位置和范围,包括在指定填海区域内处置疏浚废弃物,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沿海资源的有害影响,例如水质、渔业或野生动物资源、娱乐资源或泥沙输运系统,并应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体体积、表面积或水循环的减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6(c)  填海工程应按照健全的安全标准建造,这些标准将为人员和财产提供合理的保护,以防范地质或土壤条件不稳定或洪水或风暴水带来的危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6(d) 填海工程应符合航行安全。

Section § 30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新建或扩建的油轮码头在设计时,应能减少溢油、避免船只碰撞、配备有效的溢油处理设备,并在必要时具备处理受污染压载水的设施。

新建或扩建的油轮码头应设计和建造以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7(a) 最大限度地减少溢油总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7(b) 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他船只移动造成的碰撞风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7(c) 随时可获得最有效且可行的溢油围堵和回收设备。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7(d) 在操作上或法律上要求时,具备陆上压载水排放设施,以接收油轮的任何受污染压载水。

Section § 30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与港口相关的开发项目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尽量减少船舶之间可能发生的交通问题。开发项目应优先利用港口内现有土地,专门用于航运和船舶运输等港口活动。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允许其他有益于公众的用途,例如娱乐活动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此外,该法律鼓励将铁路服务整合到这些港口区域,并促进不同公司共享使用设施。

所有与港口相关的开发项目,其选址、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8(a) 尽量减少重大的不利环境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8(b) 尽量减少船舶之间潜在的交通冲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8(c) 优先利用港口内现有土地空间用于港口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航运设施、航运业以及必要的支持和配套设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8(d) 在可行范围内,提供符合公共信托的其他有益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娱乐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用途。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08(e) 鼓励向港口区域提供铁路服务以及设施的多公司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