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实施;总体规划
Section § 30710
Section § 30711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港口的管理机构编制并采纳一份符合本章指导方针的港口总体规划。该规划必须详细说明拟议的陆地和水域用途、港口区域的设计和位置、对栖息地和海洋环境的潜在影响,以及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的策略。规划还应列出需要额外审查的重大项目,并概述公众参与和听证会的程序。该规划需要足够详细,以便委员会评估其是否符合政策。
Section § 30712
Section § 30714
当加州的港口管理机构想要通过一项总体规划时,它必须通知公众,举行听证会,并考虑任何反馈意见。然后,该计划会被提交给一个委员会进行审批。委员会有90天时间审查该计划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他们批准,就会认证该计划;如果部分内容未获批准,他们会提供书面驳回理由。重要的是,委员会不能自行修改计划。如果在90天内没有做出决定,该计划将自动获得认证。
该计划需要符合本章的政策,并且任何可上诉的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另一个特定章节的政策才能获得认证。
Section § 30715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港口总体规划核证前后,港口开发项目如何管理。在规划核证前,委员会负责处理开发许可。核证后,港口管理机构将接管许可权限,但某些类型的开发项目仍可由委员会审查。这些可上诉的开发项目包括:对州或国家石油和天然气供应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废水处理设施、非主要用于港口内部交通的道路、非主要用于港口管理目的的办公楼和住宅楼(如酒店、汽车旅馆和商店)、炼油厂以及石化厂。
此外,如果这些开发项目涉及维护性疏浚,委员会在审查时不会考虑该疏浚。
Section § 30715.5
Section § 30716
港口管理机构可以修改经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但修改案必须经委员会认证后才能生效。修改案的处理方式与原始规划相同。不过,轻微的修改可以由执行主任审查并快速生效。
如果某些修改不影响沿海资源,符合特定标准,并且在提交前21天已适当通知公众,执行主任可以将其标记为“微不足道”。执行主任有10个工作日来做出此决定,如果三名委员会成员不反对,该修改将在10天后被视为规划的一部分。
如果有人提出反对,修改案可能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或者退回给港口管理机构。委员会还可以为这些程序制定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免于某些政府审查要求。
Section § 30717
Section § 30718
Section § 30719
本节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开发项目或活动,一旦根据本章规定获得批准,就自动符合海岸带管理计划。当联邦机构根据1972年《联邦海岸带管理法》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协议要求认证时,这种符合性就会得到认可。
Section § 30720
如果法院阻止或中止了港口总体规划的任何部分,那么针对受此影响的开发项目发放许可证的权力将归还给委员会。
Section § 30721
这项法律承认休尼姆港是一个独特的深水港,无法获得市或县的资金。因此,它可以申请报销与制定和认证港口总体规划相关的费用。在申请报销之前,港口必须向委员会执行主任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同时证明所做的工作与港口要求直接相关,且未从其他来源获得报销。获得批准后,港口可以将申请提交给审计长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