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资源规划和管理政策海洋环境
Section § 30230
这项法律强调了维护、增进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海洋资源的重要性。它要求对具有生物学或经济重要性的区域和物种给予特殊保护。海洋环境中的活动应支持沿海水域的生物生产力,并确保海洋物种的健康种群,以满足包括商业、娱乐、科学和教育目的在内的各种长期用途。
Section § 30231
本节强调了维持和恢复沿海及内陆水体(如溪流、湿地和湖泊)的质量和生产力的重要性,以支持海洋生物并确保人类健康。它提出了减少废水污染、管理径流、保护地下水以及保护水道周围的天然缓冲带和植被等方法。该法律还鼓励废水回收利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天然溪流的改变。
Section § 30232
Section § 30233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沿海水域、湿地及类似区域进行筑堤、填埋和疏浚等活动何时被允许。这些活动只有在没有其他对环境危害较小的选择,并且必须采取措施减少负面环境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许可。法律允许此类活动用于特定目的:建设或扩建港口和能源设施、维护航道、开发船只设施、进行电缆铺设等公共服务、开采矿物(如用于恢复海滩的沙子,但环境敏感区域除外)、恢复项目以及自然研究。
法律强调在疏浚过程中要进行周密规划,以尽量减少对栖息地的破坏,并鼓励将合适的疏浚材料用于海滩补给。在湿地和河口,这些活动应保持或改善其自然功能,对某些区域的新开发有严格规定。
此外,侵蚀和洪水控制结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泥沙进入沿海区域,并且在为此类活动发放许可证之前,必须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环境保护。
Section § 30234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商业渔业和休闲划船的设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得到保护和改善。它规定,除非不再有需求或有合适的替代空间,否则不得减少用于这些活动的现有空间。新建的休闲划船设施应以不与商业渔业需求冲突的方式进行规划。
Section § 30235
这项法律允许建造像海堤和防波堤这样会改变自然海岸线过程的结构,但仅限于这些结构对于依赖海岸的活动是必需的,或者用于保护现有建筑和海滩免受侵蚀时。这些结构还必须设计成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当地沙源的负面影响。任何导致水体停滞并引发污染或伤害鱼类的现有海洋结构物,如果可能的话,都应该进行改进或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