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管制开发管制程序
Section § 30620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沿海委员会必须建立的程序,用于处理沿海开发许可证和豁免申请。到1977年,他们需要制定关于申请、通知和法律解释指南的临时程序。永久程序应在1977年5月前通过,并可在公开听证后进行更新。此外,委员会可以收取申请费,所收费用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但对于某些非营利项目,可以选择免除费用。对地方政府行动的上诉必须经过筛选,明显无理的上诉需要缴纳费用,除非后来发现其具有实质性问题,届时费用将退还。
Section § 30620.1
Section § 30620.2
Section § 3062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沿海地区的当地政府,如果他们选择的话,可以自行颁发沿海开发许可证。他们必须通知负责沿海事务的委员会,建立符合州指导方针的程序,并确保公众了解这些行动。当许可证颁发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通知委员会以及任何已请求获取此类许可证更新信息的人。随后,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将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每个许可证的详细信息,并通知委员会成员有关该许可证的情况。
Section § 30620.6
Section § 30621
本节解释了处理沿海开发许可证申请及相关上诉的流程。委员会必须为这些申请举行一次新的公开听证会,并书面通知受影响的人听证会的具体信息。听证会必须在申请或上诉提交后的49个工作日内安排。要使上诉被正式提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执行董事认定上诉并非无理;或者,执行董事作出此认定的五天期限已过但未作决定;或者,上诉费已在此期限内支付。
Section § 30624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海岸开发许可证的签发方式。委员会执行主任或指定的地方官员可以签发紧急情况(但不同法规规定的除外)以及特定非紧急开发项目的许可证,例如结构改进、独户住宅、小型住宅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不超过10万美元的项目,前提是不涉及土地分割。这些非紧急许可证在生效前需要进行公众通知和审查。如果委员会或地方管理机构的三分之一成员在下次会议上反对该许可证,则该许可证不生效,必须按照委员会详细规定的正常处理程序进行。紧急情况没有成本限制。
Section § 30624.7
Section § 30624.9
本法律解释了沿海地区何为“小型开发项目”,以及地方政府如何处理这些项目。小型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当地海岸计划,除海岸开发许可证外无需其他特殊批准,且不得对海岸资源或公众进入海岸的通道造成负面影响。
在海岸计划获得认证后,如果地方政府通知相关方可以选择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在15个工作日内无人请求举行听证会,则地方政府可以免除对小型开发项目举行公开听证会。该通知必须告知,如果未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可能会导致他们日后无法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Section § 30625
这项加州法规允许特定方,如申请人或委员会成员,对地方或港口当局就海岸开发许可证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委员会可以审查上诉,并可以批准、修改或否决该开发项目。如果委员会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则原决定将生效,除非同意延期。如果委员会认定不存在与相关海岸计划或规划符合性相关的重大问题,则可以选择不审理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为地方当局在海岸开发事宜上提供了未来的指导。
Section § 30627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请求复议海岸开发许可证相关决定的程序。只有许可证申请人才能请求复议,如果他们的申请被拒绝,或者他们不认同许可证的条款或条件。复议请求必须在30天内提出,并且必须提供之前无法提交的新证据,或者证明存在可能改变决定的事实或法律错误。是否准予复议完全由委员会决定。如果复议请求被拒绝,该决定不能上诉。复议请求被视为一项新申请,会影响第30621节和第30622节规定的任何截止日期,并且每项申请只能请求一次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