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6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沿海委员会必须建立的程序,用于处理沿海开发许可证和豁免申请。到1977年,他们需要制定关于申请、通知和法律解释指南的临时程序。永久程序应在1977年5月前通过,并可在公开听证后进行更新。此外,委员会可以收取申请费,所收费用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但对于某些非营利项目,可以选择免除费用。对地方政府行动的上诉必须经过筛选,明显无理的上诉需要缴纳费用,除非后来发现其具有实质性问题,届时费用将退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0(a) 到1977年1月30日,委员会应根据本章规定,制定沿海开发许可证申请和豁免申请的提交、审查和上诉临时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0(a)(1) 申请和上诉表格。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0(a)(2) 关于地方政府根据本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的合理规定,其详细程度应足以确保对该行动是否符合本章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0(a)(3) 旨在协助地方政府、委员会以及受本章约束的人员,在地方沿海项目认证之前以及通过地方沿海项目的准备和修订过程中,确定本分部的政策应如何在沿海区域适用的解释性指南。但是,该指南不得取代、扩大或削弱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权力或权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0(b) 委员会应不迟于1977年5月1日,在公开听证后,采纳包括(a)款中规定的组成部分的永久程序,并应将这些程序的副本传送给沿海区域内的每个地方政府,并使其易于供公众查阅。1977年5月1日之后,委员会可不时地,并且除紧急情况外,在公开听证后,修改或采纳委员会认为为更好地实现本分部宗旨所必需的额外程序或指南。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0(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0(c)(1) 委员会可要求收取合理的申请费和费用报销,用于委员会处理根据本分部提出的沿海开发许可证申请,以及除地方沿海项目提交外,用于提交委员会审查的任何其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撤销请求、分类排除或边界调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0(c)(2) 委员会根据(1)款收取的沿海开发许可证费用应存入根据第30620.1条设立的《沿海法案服务基金》。本款不授权增加费用,也不赋予委员会任何新的权力。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0(c)(3) 委员会可免除根据本分部要求提交的沿海开发许可证申请的申请费。在审议根据本款提出的免除申请费的请求时,如果许可证是为生境恢复项目或为提供公众进入沿海资源的项目所必需的,委员会应特别考虑符合《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税资格的私人非营利组织。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0(d) 关于对地方政府根据第30602或30603条采取的行动提出的上诉,执行董事应在收到非委员会成员或公共机构人员提出的上诉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该上诉是否明显无理。如果执行董事确定上诉明显无理,则除非在收到执行董事的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存入三百美元 ($300) 的申请费,否则该上诉不予备案。如果委员会随后发现该上诉提出了实质性问题,则申请费应予退还。

Section § 306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海岸法案服务基金,由海岸委员会管理。经州预算批准后,该基金中的资金可用于执行《加州海岸法案》并协助参与其执行的各方。 每年有五十万美元(根据通货膨胀调整)从该基金中转入海岸通道账户,以支持公众进入海岸区域。

Section § 30620.2

Explanation
海岸通道账户是一项专项基金,旨在支持改善公众通往加州海岸线通道的项目。这笔资金可用于向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以开发、维护和运营帮助人们进入海岸的设施。如果任何拨款资金未用于这些目的,它将归还至该账户。

Section § 306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沿海地区的当地政府,如果他们选择的话,可以自行颁发沿海开发许可证。他们必须通知负责沿海事务的委员会,建立符合州指导方针的程序,并确保公众了解这些行动。当许可证颁发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通知委员会以及任何已请求获取此类许可证更新信息的人。随后,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将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每个许可证的详细信息,并通知委员会成员有关该许可证的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0.5(a) 地方政府可以行使第30600条(b)款规定的选择权,但必须在其沿海区域内的整个管辖范围内行使,并且在其制定了颁发沿海开发许可证的程序之后。此类程序应在适用情况下,纳入委员会根据第30620条发布的解释性指南。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0.5(b) 如果地方政府选择行使第30600条(b)款规定的选择权,该地方政府应通过其管理机构通过的决议,通知委员会,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公众得到适当通知该行动。第30600条(b)款的规定应在本款要求的决议通过之日后的第10个工作日生效,并由地方政府行使。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0.5(c) 每一个行使第30600条(b)款规定的选择权,或在其地方沿海计划根据第30520、30600.5和30624条获得认证之前处理沿海开发许可证的地方政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依照委员会根据第30600.5或30620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委员会以及任何书面请求此类通知的人,关于其颁发的任何沿海开发许可证。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0.5(d) 在收到(c)款要求的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委员会执行主任应在委员会办公室的显著位置张贴地方政府颁发的沿海开发许可证的描述。在收到此类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执行主任应依照委员会根据第30620条(a)款规定的方式,向委员会成员提供关于地方颁发的沿海开发许可证的通知。

Section § 30620.6

Explanation
截至1978年8月1日,委员会必须制定一个流程,用于公开通知和上诉某些开发项目决定。这些程序应包括公开听证,并应供沿海区域的地方政府和公众查阅。

Section § 306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处理沿海开发许可证申请及相关上诉的流程。委员会必须为这些申请举行一次新的公开听证会,并书面通知受影响的人听证会的具体信息。听证会必须在申请或上诉提交后的49个工作日内安排。要使上诉被正式提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执行董事认定上诉并非无理;或者,执行董事作出此认定的五天期限已过但未作决定;或者,上诉费已在此期限内支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1(a) 委员会应为沿海开发许可证申请以及根据本分部提起的任何上诉提供重新公开听证会,并应向任何受影响的人发出关于程序性质以及公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书面公开通知。通知也应发给任何书面请求此类通知的人。任何沿海开发许可证申请或上诉的听证会应不迟于申请或上诉提交给委员会之日起的49个工作日内安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1(b) 正式提交的上诉在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应被视为已提交: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1(b)(1) 执行董事根据第30620条 (d) 款认定该上诉并非明显无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1(b)(2) 执行董事根据第30620条 (d) 款认定上诉是否明显无理的五天期限在未作出该认定的情况下届满。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1(b)(3) 上诉人在第30620条 (d) 款规定的五天期限内支付了申请费。

Section § 3062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21天内,就沿海开发许可证申请或相关上诉作出决定。

Section § 3062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地方政府或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发项目的决定提出上诉,那么该决定将被暂停,直到上诉得到解决。

Section § 306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海岸开发许可证的签发方式。委员会执行主任或指定的地方官员可以签发紧急情况(但不同法规规定的除外)以及特定非紧急开发项目的许可证,例如结构改进、独户住宅、小型住宅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不超过10万美元的项目,前提是不涉及土地分割。这些非紧急许可证在生效前需要进行公众通知和审查。如果委员会或地方管理机构的三分之一成员在下次会议上反对该许可证,则该许可证不生效,必须按照委员会详细规定的正常处理程序进行。紧急情况没有成本限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4(a)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规定,由委员会执行主任签发海岸开发许可证,或者,在海岸开发许可权已根据第30600.5条下放给地方政府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通过决议指定的一名适当地方官员签发,在紧急情况下,无需遵守本章规定的程序,但第30611条规定的紧急情况除外,以及针对以下非紧急开发项目:对任何现有结构的改进;任何独户住宅;在任何已设市区域内,无需拆除的四套或少于四套住宅单元的任何开发项目;除任何土地分割外,不超过十万美元($100,000)的任何其他开发项目;以及任何被明确授权为主要允许用途,并提议在适用地方海岸计划的土地使用部分已获认证的区域内进行的开发项目。此类非紧急开发许可在提供合理的公众通知和充分的签发审查时间后方可生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4(b) 如果委员会三分之一的指定成员在执行主任签发此类许可后的首次会议上提出请求,则该签发无效,申请应根据委员会的许可程序和本章规定进行处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4(c) 地方官员根据本条规定签发的任何许可,应在该许可签发后的首次预定会议上列入地方机构管理机构的议程。如果在该会议上,该管理机构三分之一的成员提出请求,则地方官员签发的许可不生效,海岸开发许可申请应由地方政府根据第30600.5条进行处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4(d) 本条规定涵盖的紧急情况不设任何金额限制。

Section § 3062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规则,以便对海岸资源没有负面影响的微小(de minimis)开发项目,可以通过执行主任签发的豁免来绕过正常的许可程序。但是,这项豁免只有在下一次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会报告后才能生效。如果三分之一的委员会成员提出要求,该豁免可能会被阻止,届时需要提交完整的许可申请。

Section § 30624.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沿海地区何为“小型开发项目”,以及地方政府如何处理这些项目。小型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当地海岸计划,除海岸开发许可证外无需其他特殊批准,且不得对海岸资源或公众进入海岸的通道造成负面影响。

在海岸计划获得认证后,如果地方政府通知相关方可以选择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在15个工作日内无人请求举行听证会,则地方政府可以免除对小型开发项目举行公开听证会。该通知必须告知,如果未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可能会导致他们日后无法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4.9(a) 就本节而言,“小型开发项目”是指地方政府认定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开发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4.9(a)(1) 符合经认证的当地海岸计划,其定义见第30108.6节。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4.9(a)(2) 除海岸开发许可证外,无需其他自由裁量批准。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4.9(a)(3) 对海岸资源或公众进入海岸线或沿海岸的通道,无论是单独还是累积,均无不利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4.9(b) 在其当地海岸计划获得认证后,地方政府仅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时,方可免除对小型开发项目的海岸开发许可证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会的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4.9(b)(1) 向所有原本需要收到公开听证会通知的人员以及任何其他已知对接收通知感兴趣的人员,提供一份通知,说明应任何人的请求将举行公开听证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4.9(b)(2) 地方政府在根据第 (1) 款发出通知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公开听证会请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4.9(c) 根据 (b) 款提供的通知应包含一项声明,说明如果某人未能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可能会导致该人丧失就地方政府对海岸开发许可证申请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向委员会提出上诉的权利。

Section § 306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允许特定方,如申请人或委员会成员,对地方或港口当局就海岸开发许可证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委员会可以审查上诉,并可以批准、修改或否决该开发项目。如果委员会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则原决定将生效,除非同意延期。如果委员会认定不存在与相关海岸计划或规划符合性相关的重大问题,则可以选择不审理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为地方当局在海岸开发事宜上提供了未来的指导。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5(a) 除第30602条 (a) 款另有具体规定外,地方政府或港口管理机构就任何开发项目作出的海岸开发许可证或豁免申请的任何可上诉行动,可由申请人、任何受害人或委员会的任何两名成员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可以批准、修改或否决该拟议开发项目,并且如果在第30621条和第30622条规定的时限内未采取任何行动,则地方政府或港口管理机构的决定(视情况而定)应成为最终决定,除非申请人放弃第30621条或第30622条规定的时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5(b) 委员会应审理上诉,除非其认定以下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5(b)(1) 对于根据第30602条 (a) 款提出的上诉,关于是否符合第3章(自第30200条起)不存在实质性问题。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5(b)(2) 对于地方海岸计划认证后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关于根据第30603条提出上诉的理由不存在实质性问题。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5(b)(3) 对于港口总体规划认证后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关于是否符合经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不存在实质性问题。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5(c) 委员会的决定(在适用情况下)应指导地方政府或港口管理机构在本分部下的未来行动。

Section § 30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规则,重新审视海岸开发许可证的详细内容。其目的是修正许可证条款和条件中任何不正确的信息。

Section § 306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请求复议海岸开发许可证相关决定的程序。只有许可证申请人才能请求复议,如果他们的申请被拒绝,或者他们不认同许可证的条款或条件。复议请求必须在30天内提出,并且必须提供之前无法提交的新证据,或者证明存在可能改变决定的事实或法律错误。是否准予复议完全由委员会决定。如果复议请求被拒绝,该决定不能上诉。复议请求被视为一项新申请,会影响第30621节和第30622节规定的任何截止日期,并且每项申请只能请求一次复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7(a) 委员会应通过规章,规定其在决定是否准予对以下任何事项进行复议时应使用的程序: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7(a)(1) 任何拒绝海岸开发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7(a)(2) 已获准的海岸开发许可证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7(b)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7(b)(a)款所要求的程序应至少包括以下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7(b)(1) 只有海岸开发许可证的申请人有资格请求复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7(b)(2) 复议请求应在关于海岸开发许可证申请的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7(b)(3) 复议请求的依据应是存在相关新证据,且在合理勤勉下无法在该事项的听证会上提出,或发生了可能改变最初决定的事实或法律错误。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7(b)(4) 委员会有权酌情准予或拒绝复议请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7(c) 拒绝复议请求的决定不得上诉。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627(d) 本节不应改变本分部另行规定的任何上诉某项行动的权利;但对任何一项开发申请,复议请求只能提出一次,并且,就第30621节和第30622节中规定的任何时限而言,应被视为一项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