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地方海岸带规划的编制、批准和认证程序
Section § 30510
本法律规定了向委员会提交拟议的当地海岸带方案的要求。首先,该方案必须通过地方政府在公开听证后通过的决议提交,该决议需声明该方案符合相关的海岸带法律。其次,提交的材料必须包含足够的内容,以便根据委员会的指南进行全面审查。
Section § 305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如何根据时间表提交其地方海岸项目(即管理海岸区域的计划)。他们可以选择一次性提交整个项目,也可以分阶段提交。如果一次性提交,则适用关于时间和认证的特定规则。如果分两部分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将首先处理,然后是区划和其他必要行动。此外,如果可以单独评估其环境影响,项目也可以以较小的地理单元提交。
Section § 3051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委员会对拟议的当地沿海土地使用规划进行认证或拒绝认证的程序。当地方政府提交土地使用规划时,委员会有90个工作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决定是否予以认证。
在最初的60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可以决定规划的任何部分是否未就沿海政策提出重大问题。如果没有,这些部分将获得认证。如果存在问题,委员会必须识别这些问题并就其举行听证会。如果委员会在90天内未作出决定,该规划将自动获得认证。
如果规划未获认证,委员会将解释原因并提出修改建议。地方政府可以采纳这些修改,或者进行不同的修订并重新提交规划。最终认证要求规划符合第3章的政策,并且必须获得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同意。
Section § 30512.2
本法律解释了委员会如何评估地方政府的土地使用规划是否符合州标准。委员会的职责是决定规划是否符合特定的州要求,但不能改变地方政府对规划细节的自主权。委员会只需确保规划与基本的州目标保持一致。
Section § 30513
这项法律解释了地方政府向委员会提交其土地分区规划以供批准的流程。地方政府需要提供土地分区条例、地图和必要的实施措施。如果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后60个工作日内未驳回这些文件,它们将自动获得批准。
委员会只有在这些文件不符合经认证的土地使用规划时才能驳回,并需提供书面通知解释问题所在。如果被驳回,委员会可能会提出修改建议,地方政府可以选择采纳。或者,地方政府也可以自行调整并重新提交。
如果地方政府愿意,可以请求委员会不提供修改建议。
Section § 30514
本节概述了加州当地政府如何修订当地海岸带规划及相关行动,但这些修订在生效前需要获得委员会的认证。拟议修订必须提交给委员会并遵循特定程序,每年提交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但是,每次提交的修订数量没有限制。
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可以快速处理性质轻微或需要紧急行动的修订,无需全面审查,但改变土地用途的修订不能以此方式加快处理。微不足道(影响极小)的修订,即不改变土地或水域用途的修订,在经过公告和意见征询期后,如果未收到至少三名委员会成员的反对,可以快速处理。
当地政府在提交这些影响极小的修订之前必须发布公告。如果没有出现重大反对,修订将在相关委员会会议后的 10 天生效。委员会可以通过法规制定这些程序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30514.1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在采取任何行动后,必须在60天内正式采纳调查结果,或者提供书面解释或通知。这样做是为了确保透明度和责任追究,因为这些文件是根据第30512条、第30512.2条和第30513条的规定或相关指导方针制定的。
Section § 30515
Section § 30516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海岸规划不能仅仅因为地方政府无法提供财政支持而被拒绝。但是,该规划仍必须遵守特定的开发政策。
如果港口总体规划是地方海岸规划的一部分,并且该地方海岸规划被拒绝,那么这种拒绝不影响经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
Section § 30517.5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设定一个时间表,供地方政府提交那些在1981年7月1日之前尚未提交的土地使用规划。该时间表必须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60天内制定,且提交截止日期最迟为1983年1月1日。
如果地方政府未能遵守这些截止日期,委员会有几种选择:它可以放弃其对已提交规划作出决定的截止日期;它可以为该区域制定并采纳一份土地使用规划;或者将问题报告给立法机关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委员会采纳了一份规划,地方政府也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采纳该规划。
Section § 30517.6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规划获得认证后30天内,向委员会提交其分区规划。如有必要,提交的最终截止日期不得晚于1984年1月1日。如果地方政府错过了这个截止日期,委员会可以延长其审查这些规划的时间。
Section § 30519
一旦地方海岸项目获得认证并实施,审查该区域新开发的权力就从委员会转移到负责该项目的地方政府。但是,这种转移不适用于某些土地上的项目,例如潮汐地、水下地或公共信托土地,也不适用于海岸区内的港口和州立大学。对于这些区域,委员会保留审查权。此外,委员会可以建议修改地方海岸项目,以适应超越地方需求的重要开发项目。
Section § 30519.1
这项法律适用于卡尔斯巴德市(City of Carlsbad)内已获批准地方沿海项目的特定区域。这些项目中任何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相关的规定在1982年1月1日之后不再适用。相反,此类住房要求现在由另一项法律(《政府法典》第65590节)管辖。
在卡尔斯巴德市(Carlsbad)实施地方沿海项目或新法律修改这些项目的采纳方式之前,海岸委员会将负责处理开发许可证。如果开发项目符合经认证的地方沿海项目,委员会将签发许可证,同时忽略过时的住房规定。
Section § 30519.2
本节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县一个名为“并入区域”的地区,如果被新港滩市并入,其相关的程序和责任。
最初,该地区的开发和海岸管理仍由奥兰治县负责,并使用其现有的当地海岸计划。如果新港滩市选择接管海岸管理,他们可以准备自己的当地海岸计划,必要时可采纳县现有计划的部分内容。
该市必须提交此计划以供认证。他们必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完成,否则将面临每月1,000美元的罚款,直到他们拥有正式批准和认证的计划。任何罚款的费用不得转嫁给该地区的业主。
Section § 30519.5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每个经认证的地方沿海项目,以确保其得到正确遵守。如果某个项目不符合本部门的政策,委员会将向地方政府提出修改建议。这些建议可以包括对沿海项目的修订。
如果地方政府选择不采纳这些建议,它必须在一年内解释原因。委员会随后将审查其答复,并可能向立法机关通报为确保该项目符合本部门政策所需的任何进一步行动。
Section § 30520
本节解释了当法院停止或暂停(中止)一项经认证的当地海岸项目时会发生什么。在此期间,如果拟议的开发符合某些规定,当地政府或加州海岸委员会可以颁发海岸开发许可证。如果当地政府尚未制定处理许可证的临时计划,权限将回到委员会。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受法院命令影响的开发项目。
Section § 30522
Section § 30523
本节阐明了立法机关的意图,即地方海岸项目应足够详细以满足特定要求,但不应过于详细以至于需要为微小变更不断更新。它鼓励地方政府在认证后有效管理其海岸区域,确保海岸资源得到保护。所需的详细程度可能因区域是靠近海岸线还是更内陆而异。
Section § 3052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拥有或管理沿海区域内土地或水域的加州州机构,必须识别那些可能受到规划不当的附近开发项目损害的敏感自然资源。这些机构需要确定哪些类型的开发项目可能对这些资源产生负面影响。
它们还必须将这些考量告知地方政府,以便将其纳入地方沿海项目,确保此类规划经过深思熟虑且有效。根据早期法规已完成并符合这些指导方针的项目和研究,也应在当前的规划工作中加以利用。
“敏感资源价值”指的是独特或容易受损的自然资源,例如需要保护的环境区域,或周边环境能提升体验的特殊娱乐场所。
Section § 30526
这项法律要求圣迭戈市设立一项缓解费计划,以保护湿地,特别是针对对海岸资源有重大影响的开发项目。如果开发项目影响了特定海岸流域区域的环境,开发商在办理许可证时必须向州海岸保护局支付费用。这些费用用于帮助恢复或改善可能受到开发项目损害的自然资源。
收取的资金严格用于生态恢复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机构为资源增强或公共娱乐目的而开展的项目可免除这些费用。尽管缓解措施理想情况下应在受影响的流域内实施,但必要时也可在流域外完成。
本法律专门针对洛斯佩尼亚斯基托斯泻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