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海岸法定义
Section § 30100.2
Section § 30101.5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海岸开发许可证”,这意味着在沿海地区进行任何开发项目都需要这种许可证,依照另一项具体规定,即第30600条(a)款的要求。
Section § 30102
“沿海计划”一词指的是一项专门针对加利福尼亚州沿海区域的保护计划,由加利福尼亚州沿海区域保护委员会制定。该计划于1975年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构,并根据1972年加利福尼亚州沿海区域保护法案设立。
Section § 30103
这项法律将加利福尼亚州的“海岸区”定义为从俄勒冈州边界延伸到墨西哥的陆地和水域,向海延伸至该州的管辖范围。在内陆,该区域通常从高潮线向内陆延伸1,000码,但在某些区域可能延伸到第一条主要山脊线或内陆五英里。城市区域的内陆边界则更为受限。值得注意的是,该区域不包括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管辖的区域。
本节还要求委员会在首次会议后60天内为海岸区制作详细地图。委员会可以微调边界,以避免地块被分割,或使其符合自然和人造地标,并对调整有具体条件。
Section § 30103.5
本节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和奥兰治县特定区域沿海区域的内陆边界。在洛杉矶县洛杉矶国际机场附近,沿海区域边界遵循1970年1月1日之后修建的潘兴大道,而非之前的版本。在奥兰治县的圣胡安卡皮斯特拉诺区域,沿海区域不包括该市的任何部分,并沿卡米诺卡皮斯特拉诺路和塞拉大道,延伸至现有沿海边界。
Section § 30105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海岸管理相关的术语。当任何法律提及“加利福尼亚海岸区保护委员会”时,实际上是指“加利福尼亚海岸委员会”。同样,任何提及“区域海岸区保护委员会”的地方,都指“区域海岸委员会”。
Section § 30105.5
本节解释说,在分析项目影响时,应将其影响与过去、现在和未来可能项目的影响一并考虑。这是为了理解随时间推移的综合影响,而不是仅仅孤立地看待单个项目。
Section § 30106
Section § 30107
Section § 30107.3
本节将“环境正义”定义为:在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和政策时,确保所有人,无论其背景如何,都能获得公平待遇和有意义的参与。它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健康的环境,并且污染不应不成比例地影响某些特定社区。
此外,法律规定政府机构有责任与受污染影响最严重的社区进行接触并提供资源。这些社区应积极参与与环境和土地使用相关的决策过程,并且他们的建议应得到认真考虑。
Section § 30107.5
Section § 30108.1
本节将“联邦海岸法案”一词定义为1972年联邦海岸带管理法,包括该法案随时间推移所做的任何修订。
Section § 30108.4
Section § 30108.5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地方政府规划文件(如总体规划或海岸要素)中,详细说明土地使用地点和程度的部分。它包含保护资源和开发土地的政策,有时还会概述需要执行的具体行动。
Section § 30108.6
“地方海岸项目”是地方政府为管理海岸地区的土地使用、分区和保护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划、规则和行动。这些项目旨在确保地方政策与州海岸管理法律保持一致,并涵盖土地使用规划、分区规则、分区地图以及针对敏感海岸资源的其他行动。
Section § 30108.55
“地方沿海要素”一词指市或县总体规划中专门适用于沿海区域的部分。地方政府可以在其规划过程中编制这些部分,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还可以根据另一部法律的指导方针添加更多细节。
Section § 30109
本法律条款将“地方政府”定义为包括特许市、普通法市、特许县、普通法县以及任何市县联合体。
Section § 30110
本法中的“许可证”一词指任何遵循本分部规定的公共机构授予或拒绝的任何形式的官方许可,例如执照或证书。
Section § 30111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组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公用事业机构,以及各级政府及其机构。基本上,它涵盖了广泛的实体。
Section § 30112
本法律条款将“港口管理机构”定义为负责监管韦尼米港、长滩港、洛杉矶港和圣迭戈统一港区的港务委员会或港口委员会。
Section § 30113
简单来说,“优质农业用地”指的是在另一法律条款中定义的特定类型的土地,具体而言是《政府法典》第51201条(c)项。该条款根据某些标准,规定了哪些土地符合优质农业用地的条件。
Section § 30114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工程”的范畴。公共工程包括由公共机构拥有的供水、排污、电话及其他公用事业设施,但不包括能源设施。它们还涵盖道路、高速公路和公共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但不包括特定区域的某些港口开发项目。此外,公共工程还包括由公共资金资助的娱乐设施、州海岸保护局的项目以及特别区的开发项目。最后,它还包括社区学院设施。
Section § 30115
Section § 30116
本节定义了加州沿海区域内的“敏感沿海资源区”。这些是具有重要生态、娱乐或文化价值的特定地点。它们包括特殊的海洋和陆地栖息地、湿地、重要的娱乐区、风景优美的地点、考古遗址、著名的旅游目的地、经济适用型沿海住房,以及土地分割可能限制沿海通道的区域。
Section § 30118
“特别区”是一种公共机构,在特定边界内设立,用于履行政府或提供服务职能。它不同于当地政府,包括县服务区、维护区或改善带等区域。这些区的设立是为了在指定区域内征收房产税,以支付服务或改善项目的费用。
Section § 30118.5
本法律将“特殊处理区”描述为沿海区域内特定的林区,该区域因其栖息地、风景美观以及对公共娱乐区或沿海生态系统的潜在影响而重要。这些区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其中进行伐木可能会损害娱乐空间或湿地、河口或溪流的生物健康。
Section § 30120
在本节中,“污水处理设施”指的是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的定义,用于处理污水和工业废物的设施和工艺。这包括任何修改该法案的更新或附加联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