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2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各类新建开发项目应如何选址,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沿海资源的影响。通常,新的住宅、商业或工业项目应靠近或位于现有已开发区域内,并具备充足的公共服务。如果不可行,它们可以设在不会损害环境的区域。已开发区域以外的土地分割,只有在该区域一半的地块已开发且分割后的地块不小于周边地块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危险工业项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远离已开发区域。如果游客设施无法设在已开发区域,则应设在现有独立开发区或热门旅游景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50(a) 新的住宅、商业或工业开发,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应位于现有已开发区域内、毗邻现有已开发区域或紧邻现有已开发区域,且这些区域能够容纳此类开发;或者,如果此类区域无法容纳,则应位于具有充足公共服务且不会对沿海资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单独影响还是累积影响)的其他区域。此外,现有已开发区域以外的土地分割(农业用途租赁除外)仅在以下情况下允许:该区域内50%的可利用地块已开发,且分割后的地块不小于周边地块的平均面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50(b) 在可行的情况下,新的危险工业开发应远离现有已开发区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50(c) 无法在现有已开发区域内可行地设置的游客服务设施,应设置在现有独立开发区或选定的游客景点。

Section § 30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保护加州沿海地区风景和视觉品质的重要性。任何新开发项目都必须设计成不阻碍海洋和沿海景观的视野。它还应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如果可能,改善目前视觉效果不佳区域的视觉吸引力。在特别风景优美的地方,例如州和地方规划中提到的区域,新开发项目应与自然环境相辅相成,而不是主导自然环境。

Section § 30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海岸附近的新开发项目应支持并改善公众进入海岸区域的便利性。它提出了几种实现方式,例如通过扩展公共交通选择,在人们居住地附近建设商业空间以减少道路拥堵,在这些开发项目中推广非汽车出行,提供充足的停车位或替代交通方式,确保高密度区域(如办公楼)的公共交通可达性,并使开发与娱乐需求相匹配,以防止现有设施过度使用。

Section § 30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新的开发项目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它们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在易受洪水、火灾和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影响区域对生命和财产的风险。

开发项目应确保其保持稳定性和完整性,不造成侵蚀,也不需要会改变自然景观的防护结构。它们还需要遵守空气污染标准,减少能源使用和车辆出行,并保护那些受游客欢迎的独特社区。

新开发项目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53(a) 最大限度地降低在高地质、洪水和火灾危险区域对生命和财产的风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53(b) 确保稳定性和结构完整性,既不造成也不显著加剧侵蚀、地质不稳定或场地或周边区域的破坏,也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建造会大幅改变悬崖和峭壁沿线自然地貌的防护设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53(c) 符合空气污染控制区或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对每个特定开发项目施加的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53(d) 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消耗和车辆行驶里程。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53(e) 在适当时,保护因其独特特征而成为受欢迎的休闲用途游客目的地的特殊社区和街区。

Section § 30254

Explanation

新建或扩建的公共基础设施,例如道路或供水系统,应仅用于支持当前法规允许的开发项目。法律希望沿海乡村地区的1号公路保持为一条风景优美的双车道公路。提供地方服务的特别区,如果它们鼓励违反这些规定的开发,就不应被设立或扩建。如果现有设施只能支持少量的新增长,那么服务应优先提供给对经济和公众享乐至关重要的用途,例如沿海产业和娱乐,这样它们就不会被其他类型的开发所阻碍。

新建或扩建的公共工程设施应设计并限制其容量,以适应符合本分部规定的开发或用途所产生的需求;但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沿海地区乡村地带的1号州道应保持为一条风景优美的双车道公路。除非对该服务的评估和提供不会诱导与本分部不符的新开发,否则不得成立或扩建特别区。在现有或规划的公共工程设施只能容纳有限数量的新开发的情况下,沿海依赖型土地使用、对区域、州或国家经济健康至关重要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产业、公共娱乐、商业娱乐以及游客服务型土地使用的服务不应被其他开发所排斥。

Section § 30254.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不得根据污水处理厂预计能够处理的潜在未来开发,对该厂施加限制。前提是该厂的容量符合现有法律。本节还提到,这不改变第 (30254) 节和第 (30412) 节中设定的任何规则。

Section § 30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像港口或渔业设施这类需要靠近海岸的开发项目,应优先于沿海岸线附近的其他类型建筑或项目。然而,这些依赖海岸的开发项目通常不应建在湿地中,除非有其他规定。此外,这些项目的配套设施,即“沿海相关开发项目”,应合理地靠近它们所关联的主要沿海项目。

沿海依赖型开发项目应优先于沿海岸线或其附近的其它开发项目。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沿海依赖型开发项目不得选址于湿地。在适当时,沿海相关开发项目应在合理邻近的范围内予以容纳,以支持其所依赖的沿海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