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从可再生资源信托基金中拨出最高5000万美元给一个机构,用于特定目的。这笔钱会一直留在基金中,直到该机构根据本章要求需要使用时。

在这笔拨款中,该机构最多可以使用55万美元来支付执行本章的初始行政费用。任何偿还的款项都必须存回可再生资源信托基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80(a) 截至2015年1月1日,根据第25751条设立的可再生资源信托基金中,最高达五千万美元($50,000,000)的款项特此拨付给该机构,用于本章目的。所拨付的款项应保留在可再生资源信托基金中,直到该机构根据本章规定需要这些资金为止。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80(b) 在(a)款所拨付的款项中,最高达五十五万美元($550,000)可由该机构支出,用于执行本章的初始行政费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80(c) 根据本章支付的所有款项的偿还款,应存入可再生资源信托基金。

Section § 260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可再生资源信托基金中的两千五百万美元重新分配给能源节约援助账户。这笔资金是之前为能源倡议预留的五千万美元的一部分。如果这笔两千五百万美元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仍有未使用的部分,除非已承诺用于特定项目,否则将归还至可再生资源信托基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82(a) 尽管有第26080条规定,根据第26080条拨付给该机构且在可再生资源信托基金中的五千万美元($50,000,000)的未支配余额中,两千五百万美元($25,000,000)特此拨付给根据第25416条设立的能源节约援助账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82(b) 尽管有第25421条规定,根据 (a) 款拨付的任何未动用资金,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仍留在能源节约援助账户中的,除非这些资金已根据第25417.5条被支配,否则应归还至可再生资源信托基金,并可供该机构用于本章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