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31(a) 机构可作为出租人或承租人,与任何参与方签订与任何项目的购置、建造和安装相关的租赁和协议,包括不动产、建筑物、机械、家具、设备以及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替代能源和先进交通技术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31(b) 这些租赁的条款和条件可由双方协商同意。租赁可规定在租赁终止时所有权归属于参与方的方式或方法,并应包含机构可能确定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31(c) 机构可确定、修订、收取和征收每个项目的费率、租金、费用和收费。这些费率、租金、费用和收费应根据所有项目的费率、租金、费用和收费总额进行确定和调整,以提供充足的资金,连同可用于此目的的其他收入和款项(如有),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31(c)(1) 支付机构就项目发行的未偿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的本金和利息,在其到期应付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31(c)(2) 设立和维持任何授权该等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的决议或担保信托协议中要求或规定的准备金。从项目获得的足够收入可按该决议或信托协议中规定的定期间隔拨入偿债基金或其他类似基金,该基金特此抵押并用于支付该等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到期时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按其中规定通过赎回或购买而解除的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的赎回价格或购买价格。该抵押自设定之时起有效且具有约束力;机构此后收到的已抵押的费率、租金、费用和收费以及其他收入或款项应立即受该抵押留置权的约束,无需任何实物交付或进一步行为,且任何此类抵押的留置权对所有因侵权、合同或其他原因对机构提出任何形式索赔的当事人均有效且具有约束力,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悉。除机构记录外,无需备案或登记设立抵押的决议、信托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任何租赁。偿债基金或其他类似基金中的款项的使用和处置应受授权发行该等债券的决议或该信托协议的规定约束。偿债基金或其他类似基金可作为机构为特定参与方的项目融资而发行的所有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的基金,不分彼此或优先次序。但是,机构可在决议或信托协议中规定,偿债基金或其他类似基金应为特定项目或项目的基金,以及为特定项目或项目融资而发行的债券的基金,并且可额外允许并规定发行就本文授权的担保而言对机构的其他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具有次级留置权的债券,在这种情况下,机构可就该等次级留置权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设立单独的偿债基金或其他类似基金。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31(c)(3) 支付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