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替代能源和先进交通融资管理局债券和票据
Section § 26022
本节允许机构发行各种证券,如债券和票据,为不同项目提供资金。机构可以使用这些债券为一个参与方资助一个项目,为一个参与方资助多个项目,或为多个参与方资助多个项目。这些债券还可以用于购买或销售替代能源。
本节还解释了这些债券和票据的结构方式,包括它们的到期日、利率和可能的赎回条款。债券可以低于其票面价值出售,但折扣不得超过6%。机构可以在债券协议中设计条款,例如使用机构的收入支付债券持有人,以及规范项目的使用。
本节确保可以通过债券决议设定多种担保措施和财务条件,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Section § 2602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如何获得担保。主管机构可以与法人受托人(如州司库或其他银行或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该协议可以使用项目收入或合同来支持债券,并可能包含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规则。存款银行可能需要根据主管机构的要求提供赔偿债券或证券。该协议可以界定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并限制其个人行动。法律明确规定,州司库担任受托人不存在利益冲突。所有相关费用都可以计入项目开支。
Section § 26024
本法律条款解释,根据特定分部发行的债券不属于加利福尼亚州或其地方政府的债务或责任,但发行机构本身除外。这些债券不受州或地方机构的信用或征税权担保,仅从指定资金中支付。债券必须明确声明,加州的信用或征税权不承诺用于偿还这些债券。本条款还强调,发行机构仍可使用自身的全部信用为这些债券提供支持。
Section § 26025
本条规定,指定机构可以发行新债券来偿还现有债务(如旧债券或票据),以更好地进行财务管理。它赋予机构选择权,可以使用这些新债券的收益在旧债券到期或更早时回购或偿付旧债券,这些资金可以暂时存入托管账户。机构可以投资这些托管资金,直到需要它们来偿还旧债务。这些投资的任何收益也可以用于帮助偿还旧债券。在履行所有这些偿债义务后,任何剩余资金都可以返还给机构,用于其他合法用途。此外,它还规定,任何非由机构本身最初资助的项目的再融资,必须符合其他相关条款中规定的特定资格标准,并注明了2027年之后标准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