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2年5月10日起,以及此后每年的5月10日,该机构应确定一个金额,该金额等于截至该年5月1日,根据第1章第3条(自第26020节起)规定发行的所有未偿债券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所确定的金额应被视为该年度普通基金的收入损失。该机构应将根据本节所作的决定告知审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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