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根据人口规模,将拨款分配给县、市和区,用于公园和娱乐目的。公园和娱乐部与财政部合作,利用人口普查及其他数据来分配这些资金。百分之四十的资金分配给县和区域区,确保每个县至少获得10万美元,并根据区域区内外的人口进行调整。

百分之六十的资金分配给市和非区域区,每个至少获得2万美元。如果市和区之间存在重叠,资金将根据它们在这些区域内对公园的责任进行划分,除非只有一个负责管理公园,那么该方将获得所有资金。重叠区域必须在1986年10月1日前达成并提交一份具体计划,否则分配将由公园和娱乐部决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20(a) 该项目授权的拨款应根据县、市和区的人口数量进行分配,人口数量由公园和娱乐部与财政部合作,根据最新可核实的人口普查数据以及公园和娱乐部可能要求任何县、市或区提供的其他人口数据确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20(b) 可用于拨款的总资金的百分之四十应分配给县以及根据第3章(自第5500条起)成立的区域公园、开放空间或公园和开放空间区。每个县的分配额应与该县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比例相同,但每个县有权获得至少十万美元($100,000)的最低分配额。在任何包含区域公园、开放空间或公园和开放空间区全部或部分领土,且其董事会并非县监事会的县中,分配给该县的金额应在该县和该区域区之间进行分配,按照该县位于区域区领土内的人口与位于区域区领土外的人口比例。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720(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720(c)(1) 可用于拨款的总资金的百分之六十应分配给市和区,但不包括区域公园、开放空间或公园和开放空间区。每个市和每个此类区的分配额应与该市或区人口占全州在已建制区域和区内未建制区域人口总和的比例相同,但每个市或区有权获得至少两万美元($20,000)的最低分配额。在任何市的边界与区的边界重叠的情况下,重叠管辖区域的人口应归属于每个管辖区,按照各自为该人口运营和管理公园及娱乐区域和设施的程度比例。在任何市的边界与区的边界重叠,且在重叠区域内该市不运营和管理公园及娱乐区域和设施的情况下,所有拨款应分配给该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720(c)(2) 边界重叠的每个市和其他区应制定一项具体的拨款分配计划,按照第(1)款中规定的公式。如果截至1986年10月1日,该计划尚未获得受影响管辖区的同意并提交给公园和娱乐部,公园和娱乐部部长应确定拨款在受影响管辖区之间的分配。

Section § 5721

Explanation

申请补助金时,个人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确保符合本章规定。申请中还必须附有证明,表明项目符合当地公园和娱乐规划,并能满足高度优先的需求。鼓励相邻地区合作,共同提交申请。每个项目申请的最低金额为2万美元,所有申请都必须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

如果补助金涉及购买房产,州政府将资助75%,其余部分必须来自地方资金或捐赠的财产。申请人必须在项目开始前证明有非州来源的配套资金。每年,财政部长都会收到拨款总额的报告,这些金额随后会纳入州预算。部门将公布一份已批准的项目清单以及分配给每个管辖区的资金。最后,补助金接受者必须在拨款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使用这些资金,无论项目何时获得批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21(a) 个人补助金申请应提交给部门,以便审查是否符合本章要求。申请应附有申请人规划机构的证明,证明申请补助金的项目符合适用市或县总体规划中的公园和娱乐要素,或符合该区的公园和娱乐规划,并将满足高度优先的需求。为了尽可能有效地利用现有补助金,鼓励重叠或相邻的管辖区合并项目并提交联合申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21(b) 申请人可为任何单个项目申请的最低金额为两万美元 ($20,000)。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721(c) 每份申请都应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721(d) 完全或部分用于购置不动产的补助金,应以75%的州资金和25%的地方配套资金或捐赠财产作为项目一部分的方式发放。补助金接受者应向部门证明,在项目开始任何工作之前,已有或将有来自非州来源的所需金额的配套资金或财产。资金来源、金额或价值的证明应在申请中列明。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721(e) 主任应每年向财政部长提交一份声明,说明每个财政年度为已批准的补助金项目拨款的总金额,以便列入《预算案》。分配给每个符合条件的管辖区的补助金金额应在拨款的财政年度的《州长预算》中公布,并在之后尽快由部门公布已批准补助金的项目清单。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721(f) 补助金应由接受者自拨款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承担,无论项目何时根据本节获得部门批准。

Section § 5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申请人拥有或通过租赁等方式拥有重大控制权的土地上的项目。如果土地不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需要向主管证明,他们的项目将为土地带来与其控制程度相称的利益。此外,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与管理和运营公园及娱乐设施直接相关的活动。

Section § 5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申请人必须同意的条件,才能获得拨款资金。首先,他们必须承诺,用这些资金购置或开发的任何财产,只能用于其预定目的,除非立法机关允许更改用途。其次,他们必须同意维护和运营该财产,其期限应与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情况相符。最后,他们必须在指定日期前向公众开放该财产,该日期不应超过项目批准之日起三年。如果出现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的延误,可以批准延期。否则,如果财产未能按时向公众开放,拨款必须全额退还,并且申请人将无法根据本章获得更多资金。退还的资金将按照法律的另一条款进行重新分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23(a) 本章授权的任何拨款资金,在申请人同意使用这些资金购置或开发的任何财产只能用于申请资金时所指定的目的,且除非经立法机关特别法案批准,否则不得允许该财产作其他用途之前,不得支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23(b) 除非申请人同意,对所购置或开发的财产进行维护和运营,其期限应与项目类型以及分配给项目资本成本的州政府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或财产的比例相称,否则不得支付资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723(c) 除非申请人同意,在协议中指定的日期之前,将所购置或开发的财产向公众开放使用,否则不得支付资金。该日期不得晚于部门根据第5721条批准项目之日起三年。如果财产因完全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的情况,未能在或将无法在指定日期前向公众开放使用,部门可以批准推迟该指定日期。如果财产未能在协议中指定的日期(以及部门批准的任何推迟日期)前向公众开放使用,则拨款资金应全额返还给部门,且申请人将失去根据本章可能获得的任何进一步资金的资格。根据本条返还的任何资金应存入基金,并可根据第5711条(b)款进行拨款。

Section § 57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根据本章获得拨款,部门可以随时审计该拨款以及受款人如何使用这些资金。

Section § 5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可用的资金中,最多可以拿出40万美元,用于支付与本章的执行和管理相关的州政府行政开销。

根据本章可供拨款的总资金中,一笔金额,不超过四十万美元 ($400,000),可用于拨付与本章直接相关的州行政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