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绿地法案之行政管理
Section § 5720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根据人口规模,将拨款分配给县、市和区,用于公园和娱乐目的。公园和娱乐部与财政部合作,利用人口普查及其他数据来分配这些资金。百分之四十的资金分配给县和区域区,确保每个县至少获得10万美元,并根据区域区内外的人口进行调整。
百分之六十的资金分配给市和非区域区,每个至少获得2万美元。如果市和区之间存在重叠,资金将根据它们在这些区域内对公园的责任进行划分,除非只有一个负责管理公园,那么该方将获得所有资金。重叠区域必须在1986年10月1日前达成并提交一份具体计划,否则分配将由公园和娱乐部决定。
Section § 5721
申请补助金时,个人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确保符合本章规定。申请中还必须附有证明,表明项目符合当地公园和娱乐规划,并能满足高度优先的需求。鼓励相邻地区合作,共同提交申请。每个项目申请的最低金额为2万美元,所有申请都必须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
如果补助金涉及购买房产,州政府将资助75%,其余部分必须来自地方资金或捐赠的财产。申请人必须在项目开始前证明有非州来源的配套资金。每年,财政部长都会收到拨款总额的报告,这些金额随后会纳入州预算。部门将公布一份已批准的项目清单以及分配给每个管辖区的资金。最后,补助金接受者必须在拨款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使用这些资金,无论项目何时获得批准。
Section § 5722
Section § 5723
这项法律解释了申请人必须同意的条件,才能获得拨款资金。首先,他们必须承诺,用这些资金购置或开发的任何财产,只能用于其预定目的,除非立法机关允许更改用途。其次,他们必须同意维护和运营该财产,其期限应与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情况相符。最后,他们必须在指定日期前向公众开放该财产,该日期不应超过项目批准之日起三年。如果出现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的延误,可以批准延期。否则,如果财产未能按时向公众开放,拨款必须全额退还,并且申请人将无法根据本章获得更多资金。退还的资金将按照法律的另一条款进行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