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5002.2) 条,在州立公园系统某个单位的总体规划获得批准后,所有在总体规划中被指定为该单位特色并无限期保留用于农业用途的不动产,应由部门提供用于农业租赁。此外,任何自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至少三年内不会根据总体规划进行改良,且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立即用于农业租赁的不动产,如果主管作出书面认定该用途与总体规划兼容,或直至其上开始改良工程,则可以继续供农业租赁。
州立公园和纪念碑农业租赁
Section § 5069
这项法律强调了保护农业用地的重要性,因为它们对加州的经济和公共利益至关重要。保持这些土地的生产力不仅对经济资源至关重要,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利于州立公园系统。
农业用地 经济资源 州经济
Section § 5069.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为州立公园购买的一块土地在过去两年内曾用于耕种或放牧,那么它可能会被出租用于相同的农业目的。但是,这只有在公园主管书面确认,耕种不会干扰公园的未来用途或损害其资源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州立公园土地租赁 农业租赁 耕地
Section § 5069.2
州立公园的总体规划获批后,公园内任何被指定为持续农业用途的土地,部门都可以将其出租用于农业目的。此外,如果一块土地在规划批准后至少三年内不会被开发,并且在规划之前已经用于农业租赁,那么只要主管确认其符合规划,或者直到开发开始,该土地就可以继续用于农业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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