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89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认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设施、项目和服务的开支,他们有权根据本法律或其他合法途径增加收入。

Section § 5789.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一个地区可以通过两种具体规则征收特别税。首先,他们可以遵循《政府法典》第50075条开始的规定,这些规定要求税收必须公平地适用于该地区内的所有纳税人或财产。但是,如果一块土地尚未开发,其税率可以低于已开发土地。其次,他们可以使用1982年的《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该法为地方政府通过特别税资助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方法。

一个地区可以根据以下规定征收特别税: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9.1(a) 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一节第3.5条(自第50075条起)。该特别税应统一适用于区内所有纳税人或所有不动产,但未开发地产的税率可低于已开发地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9.1(b) 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2.5条(自第53311条起)。

Section § 578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征收特别受益评估费,用于支付资本改善项目,并遵循加州宪法规定的指导方针。这些评估费可以依据各种改善法案征收,例如1911年改善法案、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1972年景观美化和照明评估法案,或任何未来的法律。

地区可以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的要求,征收特别受益评估费,为资本改善项目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以下规定征收的特别受益评估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9.3(a)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部(第5000条及后续条款)中的1911年改善法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9.3(b)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5部(第8500条及后续条款)中的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9.3(c)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部(第10000条及后续条款)中的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9.3(d)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5部第2部分(第22500条及后续条款)中的1972年景观美化和照明评估法案。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9.3(e) 未来颁布的任何其他法定授权。

Section § 578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收取费用,以弥补提供服务或执行法规所产生的成本。但是,这些费用不能超过提供这些服务或执行法规的实际成本。如果费用与财产服务有关,则必须遵循州宪法中规定的特定程序。董事会还可以对当地居民或纳税人收取比非居民更低的费用。此外,如果董事会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允许区域雇员免除费用,但在此之前,他们必须通过正式决议制定关于此类免除的指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