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和公园区一般责任债券
Section § 5790
本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决定需要通过一般义务债券借款来购买或改善财产,或管理现有债务,他们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并举行选举以获得批准。他们可以提议的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召集选举时所规定的金额。此外,区域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发行时该区域内所有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10%。
Section § 5790.1
Section § 5790.3
本节解释了与承担债务和发行债券相关的选举程序。该选举遵循《统一区选举法》中的规定。如果至少三分之二的选民在选举中批准该措施,董事会即可着手进行债务和债券的发行。
Section § 5790.5
董事会可以发行任何金额或系列的债券,但必须遵守选民批准的限额。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明确债券的格式、面值和还款计划,其中首次付款不得晚于发行首批债券后的五年。债券将连续编号、注明日期,并由董事会主席和司库签署,尽管允许使用传真签名。董事会还可以规定在债券到期前赎回债券的条款。
Section § 5790.7
董事会出售债券时,必须通知公众并邀请密封投标。他们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10天,在当地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发布此通知。债券应出售给出价最高且被认为是可靠的投标人。
如果没有收到合适的投标,或者董事会因价格或投标人责任而对投标不满意,他们可以选择拒绝所有投标。他们可以重新招标或私下出售债券。
Section § 5790.9
Section § 5790.11
Section § 5790.13
这项法律要求财务主管为2001年1月1日之后经选民批准的任何债券提交年度报告。该报告必须符合《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下的具体要求。
Section § 5790.15
如果一个区域承担了一般义务债务,其董事会必须指示县税务官每年征收一项特别税,直到债务还清。这项税款会在一个专项债券服务账户中产生资金,以支付到期款项。
这项特别税是区域其他税款之外的附加税,并像县税一样征收。县可以根据特定的政府规定收回征收成本。税率应足以支付在下一次税款收益可用之前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