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1

Explanation
县或市政府可以接受捐款、礼物和类似的捐助,用于建造一座纪念加州先驱者的纪念碑。

Section § 5102

Explanation
如果县监事会或类似的管理机构认为他们从捐赠、赠与及类似来源获得的资金足够,他们就有权建造一座纪念碑。

Section § 5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例如监事会)询问县或市的选民,他们是否同意征收税款来建造一座献给加州先驱者的纪念碑。这个问题可以在普选或特别选举期间被列入选票。

Section § 5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对于与征税相关的选举,必须提前20天发出通知。该通知必须张贴在县或市的至少三个公共场所。通知必须清楚地说明拟筹集的金额及其预期用途。为了使税收提案获得批准,它必须获得选举中投出票数的多数票。

关于选举的二十天通知,应当通过在县或市的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的方式发出。这些通知应当具体说明拟筹集的金额和目的。如果在选举中投出的所有票数中,多数票赞成该提案,则本条规定的税收即获授权。

Section § 51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关于先驱者纪念碑资金的选举中,选票上必须包含“先驱者纪念碑税—同意”或“先驱者纪念碑税—不同意”的选项。这使得选民可以决定是否同意为此目的征收税款。

在此类选举的选票上应列明“先驱者纪念碑税—同意”和“先驱者纪念碑税—不同意”字样。

Section § 5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县内的税款获得选民批准,监事会必须在下一次年度征税中包含该税款。该税款将对财产征收,以产生投票同意的金额。它的征收方式与县内其他税款相同。

Section § 510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投票决定实施一项税收,该市的管理机构必须在下一次年度税收征收中包含这项税收。他们必须确保这项税收足以支付投票决定的金额。这项税收的评估和征收方式将与任何其他城市税收相同。

Section § 510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一旦税款收齐,县监事会或市政府必须按照选民批准该款项时的原定用途,使用这笔钱来修建纪念碑。

Section § 5109

Explanation
加州的县监事会可以使用县级资金,在县内建造纪念碑或放置纪念牌,以纪念历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