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市政公园管理
Section § 5181
Section § 518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每个公园委员会由三人组成,由州长任命。
这些委员任期四年,并且不为其工作获得报酬。
Section § 5183
如果董事会出现空缺,剩余的董事会成员将选出一人填补,直至任期结束。如果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或者州长任命的人选不符合资格或未就职,州长将填补该空缺。
每位董事会成员必须拥有房产,并居住在董事会运作的城市或市县。
Section § 5184
Section § 5185
本节解释了董事会需要两名成员才能做出决定。如果两名成员同意,他们可以签订与他们监管的公园相关的合同。他们还可以使用任何已拨付的资金来支持公园。
Section § 5189
本法律规定,任何从市金库中取出的款项,都必须有正式的令状。这份令状必须由大多数公园委员会成员签署,并由市审计员审查。
Section § 5190
如果公园委员参与了与他们所监管的公园相关的任何合同或工作,他们就犯了重罪。任何知情者都必须向州长报告。
州长随后将审查证据,如果确信有不当行为,必须立即将该委员免职。
Section § 5191
每年七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每个委员会都必须编制一份关于其活动的完整报告和一份详细的财务报表。这份报告必须提交给州立法机构以及委员会所在地的市政府。它包括委员会所做的工作以及他们如何使用资金。
Section § 5192
这项法律允许公园委员会出租公园的小部分区域,每人最多一英亩,直到城市需要这些区域用于公园开发或公共使用。这些租赁合同不能转让给他人,并且租赁给铁路公司的期限不能超过三年。任何从这些租赁中获得的资金都必须用于城市支持公园的资金。
Section § 5193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公园和场地的各委员会制定规则(条例),以帮助管理和规范这些区域,前提是这些规则不与州法律冲突。一旦条例通过,需要在颁布后五天内开始,在当地日报上公布十天。违反任何这些条例都将被指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5194
这项法律规定,年满18岁、被判处在市级刑事机构中服苦役的囚犯,如果市公园委员会提出请求,可以被指派到由该委员会管理的公园和场地工作。
Section § 5195
本条规定允许委员会接受捐款、赠与和遗产,用于改善其负责管理的公园。除非捐赠者另有说明,这些资金应存入市财政库,并像其他用于公园维护和改善的拨款一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