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人口超过四百万的大县的监事会,从事与戏剧或舞台艺术学校或学院的开发和运营相关的活动。他们可以获取土地,建造和修理建筑物,并管理这些设施。他们还可以运营这些学校,收取教学费用,并举办公共活动。此外,监事会可以将这些设施租赁给非营利团体,无需公开招标,租期最长可达40年。

除其其他权力外,任何人口达四百万或以上的县的监事会可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140(a) 为戏剧或舞台艺术教学的特殊或技术学校或学院以及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礼堂或剧院以及机动车路外停车位)获取土地并建造、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获取、购置、翻新、维护或修理建筑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140(b) 运营此类学校或学院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并且,在运营过程中,收取为支付教学费用所必需的费用,颁发证明已完成令监事会满意的教学课程的证书,向公众呈现戏剧及其他娱乐活动并收取门票,并行使监事会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其他权力,以促进此类学校或学院及其相关设施的目标和宗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140(c) 无需为此发布招标公告,与任何非营利协会或公司签订针对此类建筑物、结构和设施,或其中任何部分的经营租赁或转租协议,用于其维护、运营和管理,或其中任何部分,用于此类目的,且期限不超过40年,此类租赁或转租协议应包含法律要求的关于使用方式的条款以及监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5141.1

Explanation

当非营利公司或协会从县租赁或转租某些设施时,在支付了运营这些设施(如维护和贷款)的费用后,任何剩余的资金应至少每年支付给县。只要由非营利组织运营,这些设施就免征财产税,因为它们被视为用于“慈善目的”。租赁期满后,在结清所有债务后,非营利组织的所有资产必须移交给县。

根据第5140条 (c) 款订立的租赁或转租协议应规定,设施运营和使用所产生的任何净收入,在支付维护、运营或管理方面的任何开支和费用、支付为维护、运营或管理目的向非营利公司或协会提供的任何贷款的利息和本金、或任何其他开支后,以及在提供维护和运营储备金后,应至少每年支付给县。尽管有《税收和税法典》第231条的规定,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连同其所在的土地,以及为使用和占用这些设施所需的周边土地,由非营利协会或公司根据运营租赁或转租协议运营的,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节 (b) 款所指的“慈善目的”范围内免税。租赁或转租协议应规定,在其期满后以及在支付或清偿其债务和负债后,非营利协会或公司的所有资产应转让给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