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20(a) 根据《财产征收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11部分(自第15850条起)),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以代表该办公室,取得任何不动产的绝对所有权或任何次级权益,其保护是为符合《加州登记册》的政策和目标所必需的,包括为提供公众访问文化或历史资源所需的任何权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20(b) 该办公室可以接受不动产的赠与或捐赠,以实现本章目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20(c) 该办公室可以签订购买不动产的选择权协议,以实现本章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