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35(a) 该办公室可根据第5079.20条取得不动产的任何权益,或根据第5079.21条取得动产的任何权益,这些财产应具有历史(包括考古)意义,或对任何此类财产的保护或管理所必需,以防止历史完整性丧失或即将被毁,或以其他方式确保历史资源的保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35(b) 该办公室可对根据本章取得的历史资源开展保护或保存活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35(c) 该办公室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鼓励其他合格购买者收购历史资源,且该财产的收购仅在该办公室作为最后购买者的情况下进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35(d) 对于根据本章为保护历史资源而取得的所有财产,该办公室应采取一切可行行动,将历史资源的产权归还或转让给非营利组织、公共机构、私人实体或个人。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35(e) 在采取任何收购历史财产的行动之前,该办公室应视需要与相关市或县协商,以更好地评估该历史财产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