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96.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另一条款中提到的资金,具体来说是第5096.151条(c)款下的资金,必须按照本条中列出的规则来使用。

Section § 5096.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谁可以提名沿海项目进行潜在收购,应考虑哪些标准,以及如何评估这些项目。特定的州立法机构成员和委员会可以向公园和娱乐部提出项目,以获得潜在资金,使其成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该部门随后研究这些提案,并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优先排序的报告。收购的优先事项首先侧重于适合城市娱乐需求和具有重要环境意义的区域,例如栖息地。次要优先事项包括用于公众进入海岸线的区域、高娱乐价值地点以及具有独特环境或风景特征的地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2(a) 任何立法机构成员、加州海岸委员会、州海岸保护局、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州公园和娱乐委员会或资源局局长,均可提名沿海区域内的任何项目,供公园和娱乐部研究,以使用根据第 5096.151 条 (c) 款的 (1) 类为州立公园系统提供的资金进行收购。任何委员会和保护局应通过其成员投票进行提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2(b) 公园和娱乐部应研究任何如此提名的项目。除了第 5006 条要求的程序外,公园和娱乐部应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所有被提名研究项目的优先排序清单和比较评估,并遵循以下时间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2(b)(1) 1981 年 3 月 1 日,针对 1981 年 1 月 15 日之前提名的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2(b)(2) 1981 年 11 月 1 日,针对 1981 年 6 月 30 日之前且 1981 年 1 月 15 日之后提名的项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2(b)(3) 1982 年 11 月 1 日,以及此后每年 11 月 1 日,针对截至 1982 年 6 月 30 日的 12 个月内以及此后每年 6 月 30 日提名的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2(c) 在制定潜在收购地点的优先排序清单和比较评估时,该部门应遵守以下标准和优先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2(c)(1) 沿海资源收购的第一优先事项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2(c)(1)(A) 最适合满足城市人口娱乐需求的陆地和水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2(c)(1)(B) 具有重要环境意义的陆地和水域,例如栖息地保护。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2(c)(2) 沿海资源收购的第二优先事项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2(c)(2)(A) 用于实际和视觉上进入海岸线的土地,在这些地方,公共进入机会不足或可能因不兼容的使用而受阻。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2(c)(2)(B) 剩余的高娱乐价值区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2(c)(2)(C) 提议作为海岸保护区或保留区的区域,包括属于或包含受限制的自然群落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稀缺的、仅涉及有限区域的生态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栖息地;珍稀濒危植物物种分布范围;特殊野生动物栖息地;杰出的代表性自然群落;具有突出教育价值的地点;脆弱或环境敏感资源;以及荒野或原始区域。符合多项这些标准的区域可被视为特别重要。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2(c)(2)(D) 高度风景优美的区域,包括或包含景观保护项目;被认定在以下方面具有特殊价值的开放区域:为城市化提供视觉对比,保护自然地貌和重要植被,在自然区域和城市化区域之间提供有吸引力的过渡,或作为风景优美的开放空间;以及沿海区域内由市县指定的风景区或历史街区。

Section § 5096.17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州海岸保护局以及加州海岸委员会等其他机构应如何管理与地方海岸项目和工程相关的拨款。他们必须为这些拨款制定指导方针,其中应包括激励措施,以鼓励地方政府根据1976年加州海岸法案提交其项目。

此外,州海岸保护局必须与区域实体合作,为旧金山湾和圣莫尼卡山区等地区的拨款制定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必须明确符合条件的支出类别,并详细说明申请如何提交、审查、批准以及资金如何分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3(a) 州海岸保护局和加州海岸委员会应制定并采纳优先事项、标准和程序,用于拨付和管理根据第5096.151条(c)款(2)类提供的资金拨款,以实施地方海岸项目。这些程序应包括旨在激励地方政府根据1976年加州海岸法案 (第20部 (自第30000条起)) 的要求及时提交其地方海岸项目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3(b) 经与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协商,州海岸保护局应制定并采纳优先事项、标准和程序,用于拨付和管理实施旧金山湾项目的拨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3(c) 经与圣莫尼卡山保护局协商,州海岸保护局应制定并采纳优先事项、标准和程序,用于拨付和管理实施圣莫尼卡山区项目的拨款。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3(d) 本条所要求的程序应明确符合拨款条件的支出类别,并应包括申请的提交、审查和批准以及拨款资金拨付的程序。

Section § 5096.17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申请旨在保护海岸资源的补助金,你需要向州海岸保护局提交申请。他们会检查你的申请是否符合他们的要求,以及你的项目是否与公园、海滩或海岸通道相关。

你可以申请的最低补助金是1,000美元。此外,你的申请需要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的规定,该法案主要关注环境保护。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4(a) 补助金申请应提交给州海岸保护局,以便进行初步评估、充分性审查,并将其分类为公园、海滩、海岸通道或其他为保护海岸资源价值所必需的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4(b) 任何单个项目可申请的最低金额为一千美元 ($1,000)。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4(c) 每份补助金申请均应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第13部 (自第21000条起)) 的规定。

Section § 5096.1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描述了加州处理某些保护项目申请的流程。在评估申请后,加州海岸保护局会将其发送给加州海岸委员会或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以确保其符合地方土地使用规划。如果申请符合规定,它将返回加州海岸保护局,由其根据既定优先事项决定拨款分配。此外,圣莫尼卡山脉区的项目适用特定规则。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5(a) 在完成对申请的评估、审查和分类后,加州海岸保护局应将申请转交加州海岸委员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适用的地方海岸项目已批准的土地使用规划,或转交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旧金山湾区规划或苏伊森沼泽保护规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5(b) 经加州海岸委员会认定符合适用的地方海岸项目已批准的土地使用规划,或经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认定符合湾区或沼泽规划的申请,应退回加州海岸保护局,以便根据第5096.173条制定的优先事项和标准拨付拨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5(c) 圣莫尼卡山脉区项目的拨款应按照第23部(自第33000条起)的规定拨付。

Section § 5096.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开发、修复或复原的资金,只能用于申请资金的城市、县或区所拥有或租赁的土地。如果土地不归他们所有,他们必须证明该项目将带来的益处与他们在该土地上的合法权益的期限和类型相符。这需要得到州海岸保护局执行官的批准。

根据第5096.151条(c)款第(2)类授予的资金,仅可用于申请城市、县或区所拥有,或其持有租赁权或其他权益的土地的开发、修复或复原。如果此类土地不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应首先向州海岸保护局执行官证明,使其满意该开发、修复或复原将提供与申请人所持土地权益的类型和期限相称的利益。

Section § 5096.177

Explanation
在任何州政府拨款发放之前,接受者必须同意,用这笔钱购买或改善的财产只能用于拨款申请中说明的目的。除非立法机关明确批准,否则不允许该财产作任何其他用途。

Section § 5096.1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1980年代初期至中期加州某些项目的资金限额和可用性。首先,在三个财政年度(1980-83年)内,总计最多九十万美元可用于与海岸保护法律相关的行政开支,每年上限为三十五万美元。其次,从1980-81财政年度开始,旧金山湾和圣莫尼卡山脉的项目分别划拨了最高五百万美元的资金。这些资金将按照提及的其他具体法律进行分配,以确保目标区域获得指定用途的财政支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8(a) 总计不超过九十万美元 ($900,000) 的金额,应在1980-81、1981-82和1982-83财政年度期间可供拨款,金额由每年的拨款确定,从根据第5096.151条(c)款第(2)类可用的资金中,按照第5096.206条规定的方式,拨给州海岸保护局,用于第5096.173条至第5096.177条(含)的行政管理支出;但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拨款不得超过三十五万美元 ($350,00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78(b) 总计不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金额,应从1980-81财政年度开始,从根据第5096.151条(c)款第(2)类可用的资金中,按照第5096.206条规定的方式,可供拨款用于旧金山湾的项目;以及总计不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金额,应可用于圣莫尼卡山脉区域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