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01(a) “加州登记册”指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01(b) “委员会”指州历史资源委员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01(c) “基金”指根据第5079.10条设立的加州遗产基金。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01(d) “历史地标”和“历史资源”具有第5020.1条第 (i) 款和第 (j) 款中分别规定的含义。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01(e) “历史资源保护项目”是指旨在保护已列入或正式确定有资格列入《国家历史名胜登记册》或《加州登记册》,或被指定为历史地标或历史名胜点的历史资源的产品、设施或项目。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01(f) “国家历史名胜登记册”指经《1966年国家历史保护法》(16 U.S.C. Sec. 470 et seq.)授权,列出在美国历史、建筑、考古、工程和文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地点、建筑物、构筑物和物品的官方联邦清单。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01(g) “非营利组织”指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设立的任何私人非营利组织,其主要慈善目的之一是为文化、科学、历史、教育、娱乐、农业或风景观赏机会保护历史资源。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01(h) “办公室”指州历史保护办公室。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01(i) “历史名胜点”具有第5020.1条第 (o) 款中规定的含义。
(j)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01(j) “保护”指识别、评估、记录、存档、保管、获取、保护、管理、修复、复原、稳定、维护和重建,或这些活动的任何组合。
(k)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01(k) “公共机构”指联邦机构、州机构、市、县、区、政府协会、联合权力机构或部落组织。
(l)CA 公共资源 Code § 5079.01(l) “管理”指制定和实施对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物品进行妥善照管、阐释和保存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