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可以代表州和地方机构以及州的下属单位,接收并拨付根据该法案收到的用于户外娱乐目的的任何联邦资金。此类资金应存入《政府法典》第16370条规定的州金库中的特别存款基金,并可根据联邦政府可能要求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支出。
加利福尼亚州户外休闲资源规划法案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5099.2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制定一份详细且持续更新的计划,用于开发本州的户外娱乐资源。这份计划需要与《1965年土地和水资源保护基金法案》保持一致,以便有资格获得该法案项下向各州提供的联邦拨款。
户外娱乐资源 综合计划 开发
Section § 5099.3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与美国内政部合作,以获得1965年《土地和水资源保护基金法》的支持。局长必须就此合作签订协议、保存记录并提供必要的报告。局长还应与州和地方机构就户外娱乐区域进行协调,确保城市和农村地区都能平等地从该基金中受益。
土地和水资源保护基金 内政部 户外娱乐
Section § 5099.5
除非州政府承担的项目费用份额所需的资金或财产已确认可用,否则局长不能就项目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任何协议。该法律旨在确保有州政府参与开发的区域和设施用于户外娱乐目的并得到维护。局长也获准与美国内政部合作,处理涉及地方政府机构的项目。
局长 州政府份额 项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