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公园法案杂项规定
Section § 5096.191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项目(如第5096.151条具体部分所详述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额外资金(或“增拨”)。这受《政府法典》第16352条规定的约束,以及州预算设定的任何限制。如果任何项目基金中有剩余资金,并且财政总监和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确定不再需要这些资金,那么这些资金可以被转移,以支持《政府法典》第16352条的拨款。
Section § 5096.192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局长以及州海岸保护局执行官与将土地出售给州的人签订协议。如果出售方希望继续留在该物业上,他们可以,只要他们支付其所占部分的税款,并遵守保护土地用于公共用途的规定。任何此类协议都必须在财产所在县的县书记官处备案。该安排不应干扰州对该财产的使用。
Section § 5096.193
Section § 5096.194
本法律条文界定了本章中“取得”的含义。它概述了取得财产的不同方式,例如通过赠与、购买、租赁、地役权,以及在明确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征用。它还包括交换等值财产,以及购买开发权和其他权益。
Section § 5096.195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可以接受赠款、馈赠或遗产等捐赠,无论这些捐赠是否有条件,用于公园、保护、娱乐或其他类似目的。这些捐赠可以由相关部门的主管接受,但需要财政局局长的批准。一旦立法机关拨款,这些捐赠的资金就可以用于第 5096.151 节中列出的目的。
Section § 5096.196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州政府获取土地时,应主要为开放或自然区域,包括可用于娱乐的水域,以及对保护沿海或历史遗址很重要的土地。本条款中的债券资金不能用于为州水设施建造水库,但可用于获取或开发这些水库附近的海滩、公园以及其他娱乐和历史遗址。
Section § 5096.197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州或地方公共机构购买潮汐地、沼泽地或湿地等水体附近的土地之前,他们必须首先将购买提案提交给州土地委员会。委员会在三个月内审查提案,确定州对该土地是否有任何权益,然后向提交提案的人和总务部报告。
此外,该法律明确规定,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允许通过征用(即强制征收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用途)来取得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