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96.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项目(如第5096.151条具体部分所详述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额外资金(或“增拨”)。这受《政府法典》第16352条规定的约束,以及州预算设定的任何限制。如果任何项目基金中有剩余资金,并且财政总监和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确定不再需要这些资金,那么这些资金可以被转移,以支持《政府法典》第16352条的拨款。

经授权用于第5096.151条第(b)款、第(c)款第(1)类和第(d)款中规定的目的的项目,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6352条的规定进行增拨,并受《预算案》任何条款的限制。任何从基金中拨付的拨款中,经财政总监在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下确定不再需要根据该拨款进行支出的未动用余额,可根据财政总监的命令转移至《政府法典》第16352条所作的拨款,并作为其增拨。

Section § 5096.1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局长以及州海岸保护局执行官与将土地出售给州的人签订协议。如果出售方希望继续留在该物业上,他们可以,只要他们支付其所占部分的税款,并遵守保护土地用于公共用途的规定。任何此类协议都必须在财产所在县的县书记官处备案。该安排不应干扰州对该财产的使用。

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局长可就根据第5096.151条(b)款和(c)款第(1)类获得的任何不动产签订协议,州海岸保护局执行官可就根据第5096.151条(d)款获得的任何不动产签订协议,以允许财产出售方在州和出售方双方同意的期限和条件下继续租赁,只要出售方承诺支付因该协议产生的其在财产权益上到期、应付或未付的税款,并且只要出售方根据相关局长或官员发布的规范在该土地上进行操作,以保护该财产用于其被收购时的公共用途。该协议的副本应提交至财产所在县的县书记官处。该安排应与州对该区域的运营相兼容,由相关局长或官员决定。

Section § 5096.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其规则购买的任何房地产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政府征收规定。州公园和娱乐部或州海岸保护局必须制定程序,以确保地方机构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5096.1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界定了本章中“取得”的含义。它概述了取得财产的不同方式,例如通过赠与、购买、租赁、地役权,以及在明确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征用。它还包括交换等值财产,以及购买开发权和其他权益。

为本章之目的,取得可包括赠与、购买、租赁、地役权、经明确授权的征用权行使、以等值财产转让或交换其他财产,以及开发权和其他权益的购买。

Section § 5096.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可以接受赠款、馈赠或遗产等捐赠,无论这些捐赠是否有条件,用于公园、保护、娱乐或其他类似目的。这些捐赠可以由相关部门的主管接受,但需要财政局局长的批准。一旦立法机关拨款,这些捐赠的资金就可以用于第 5096.151 节中列出的目的。

所有给予州的赠款、馈赠、遗赠或遗赠财产,无论有条件或无条件,用于根据本章可获取或开发不动产的公园、保护、娱乐或其他目的,均可由相关部门主管在财政局局长批准下代表州接受和接收。此类赠款、馈赠、遗赠或遗赠财产,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第 5096.151 节中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5096.1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州政府获取土地时,应主要为开放或自然区域,包括可用于娱乐的水域,以及对保护沿海或历史遗址很重要的土地。本条款中的债券资金不能用于为州水设施建造水库,但可用于获取或开发这些水库附近的海滩、公园以及其他娱乐和历史遗址。

州政府取得的不动产应主要由开放或自然土地组成,包括可用于多种娱乐目的的水下土地,以及保护沿海或历史资源所需的土地。本分部授权的债券所产生的资金,不得用于建造《水法典》第12934条 (d) 款所定义的、被指定为“州水设施”一部分的任何水库,但此类资金可用于获取或开发任何此类水库处或附近的海滩、公园、娱乐设施和历史资源。

Section § 5096.1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州或地方公共机构购买潮汐地、沼泽地或湿地等水体附近的土地之前,他们必须首先将购买提案提交给州土地委员会。委员会在三个月内审查提案,确定州对该土地是否有任何权益,然后向提交提案的人和总务部报告。

此外,该法律明确规定,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允许通过征用(即强制征收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用途)来取得州土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97(a) 在建议收购位于潮汐地、水下地、沼泽地或溢流地,或其他湿地之上或附近的土地之前,无论此类土地是否已信托授予地方公共机构,州公园和娱乐局局长、州海岸保护局执行官或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执行主任(视情况而定),应根据本章规定,向州土地委员会提交州或地方公共机构收购此类土地的任何提案。州土地委员会应在此类提交后三个月内,审查此类拟议收购,确定州对这些土地的现有或潜在权益,并将其调查结果报告给提交人以及总务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97(b)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征用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