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公园和游憩设施法案总则
Section § 5096.225
Section § 5096.22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认识到其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娱乐机会和设施。州政府的目标是保护、维护和恢复重要的沿海资源,以便所有收入水平和年龄段的人都能享用。对娱乐区、公园和历史遗址进行适当的规划和开发,可以改善环境并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州政府应该投资这些领域,并支持地方政府进行开发和恢复工作。
Section § 5096.227
本节指出,加州对公园、海滩和游憩设施的需求巨大,远超目前可用的资源。城市地区尤其需要这些设施,因为大多数人居住在那里,而可用土地正在减少,成本却在上升。
游憩机会有助于缓解城市社会问题,并且水库和湖泊的设施亟需改善。海岸是主要的游憩地点,但缺乏足够的设施来满足所有人的需求。
地方政府需要保护和扩建这些区域,改善现有设施,并为所有人维护它们。过去的资金不足,收入限制使得优先发展能够扩大游憩服务并可能创造就业的努力变得必要。州议会强调,必须紧急采取资金充足且协调一致的方法来满足这些需求。
Section § 5096.228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公园土地和自然资源所使用的术语。“沿海资源”包括沿海和圣莫尼卡山脉区域内适合公众娱乐的区域。“区”指除学区外,任何提供公园或娱乐服务的组织。“基金”是1984年公园土地基金。“历史资源”涵盖加利福尼亚州历史或文化中任何重要的遗址或建筑,而保护项目旨在保护联邦列名或作为州地标的此类资源。“内陆资源”是指未被定义为沿海的区域。“计划”是1984年一项用于购置和开发公园土地的倡议。“管理”是指规划保护和提升州立自然公园系统。最后,“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由《水法典》中的特定区域定义。
Section § 5096.229
这项法律将“区”定义为区农业协会或柑橘水果博览会,它们提供与娱乐和公园区类似的服务,例如公园、娱乐或开放空间服务。这些服务必须全年向公众开放。
此外,提供类似全年服务(如县公园部门提供的服务)的县博览会,可以作为县项目申请地方援助拨款。
立法机关声明,这些规定与现有法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