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96.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明确并赋予了一项特定立法以官方名称,该立法名为1984年加利福尼亚州公园和娱乐设施法案。它基本上说明了本章可以如何称呼。

Section § 509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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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认识到其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娱乐机会和设施。州政府的目标是保护、维护和恢复重要的沿海资源,以便所有收入水平和年龄段的人都能享用。对娱乐区、公园和历史遗址进行适当的规划和开发,可以改善环境并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州政府应该投资这些领域,并支持地方政府进行开发和恢复工作。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6(a) 本州有责任为加利福尼亚州公民提供并鼓励提供娱乐机会和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6(b) 本州的政策是保护、维护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具有重要娱乐或环境价值的沿海资源,并通过适当的规划和开发,使其可供所有收入水平、所有年龄段和所有社会群体的今世后代享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6(c) 通过适当的规划和开发,公园、海滩、娱乐区和娱乐设施以及历史资源保护项目不仅有助于健康的物质和道德环境,也有助于本州的经济改善。因此,本州购置、开发或恢复用于娱乐、养护或保存的区域,并协助本州地方政府购置、开发或恢复有助于实现本章所宣布政策的区域,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509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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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指出,加州对公园、海滩和游憩设施的需求巨大,远超目前可用的资源。城市地区尤其需要这些设施,因为大多数人居住在那里,而可用土地正在减少,成本却在上升。

游憩机会有助于缓解城市社会问题,并且水库和湖泊的设施亟需改善。海岸是主要的游憩地点,但缺乏足够的设施来满足所有人的需求。

地方政府需要保护和扩建这些区域,改善现有设施,并为所有人维护它们。过去的资金不足,收入限制使得优先发展能够扩大游憩服务并可能创造就业的努力变得必要。州议会强调,必须紧急采取资金充足且协调一致的方法来满足这些需求。

州议会进一步发现并声明: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7(a) 加州对公园、海滩、游憩区和游憩设施以及历史资源保护项目的需求远超目前可用的资源,无法在其选择的区域或任何可比区域得到满足的人数迅速增加。此外,公园、海滩、游憩区和游憩设施以及历史资源保护项目的开发未能足够迅速地进行,以供公众充分利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7(b) 本州城市地区对公园、海滩、游憩区和游憩设施以及历史资源保护项目的需求甚至更大,因为加州目前超过90%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地区;本州大都市区开放空间和游憩区持续严重不足;并且可用的城市土地减少,成本不断上涨,土地竞争日益激烈。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7(c) 加州主要大都市区城市社会问题高度集中,这些问题可通过增加游憩机会得到部分缓解。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7(d) 对州立公园系统内水库和湖泊的游憩使用需求特别高,非州立水利设施的游憩设施尤其需要扩建、修复或恢复。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7(e) 加州海岸提供了内陆地区所没有的各种游憩机会;它被大量使用,因为本州主要城市地区和85%的人口居住在太平洋30英里范围内;几乎所有热门的沿海游憩活动都存在设施短缺;并且对钓鱼、游泳、观光、一般海滩使用、露营和日间使用等热门沿海活动将持续存在高需求。目前,为一些关键沿海地点的开发提供资金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大都市区,那里对游憩设施的需求和不足都最为突出。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7(f) 市、县和区必须保持高度警惕,确保其现有的公园、海滩、游憩区和游憩设施以及历史资源不被用于其他用途;他们应在土地可用时获取更多土地;他们应采取措施改善现有设施;并且他们应充分运营和维护其现有及拟建系统,以供所有收入水平、所有年龄段和所有社会群体的当代和后代享用。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7(g) 过去和当前的资助项目未能也无法满足目前的不足。由于地方政府收入受限,这种情况变得更加严峻。需要优先考虑进一步的游憩开发,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游憩需求,产生运营收入,并在某些情况下刺激私营部门就业。鉴于目前的收入短缺和不断增长的游憩需求,这种优先次序在当前至关重要。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7(h) 鉴于上述情况,州议会声明,必须立即实施一项积极、协调、有资金支持的计划,以满足现有和预计的游憩需求。

Section § 509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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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公园土地和自然资源所使用的术语。“沿海资源”包括沿海和圣莫尼卡山脉区域内适合公众娱乐的区域。“区”指除学区外,任何提供公园或娱乐服务的组织。“基金”是1984年公园土地基金。“历史资源”涵盖加利福尼亚州历史或文化中任何重要的遗址或建筑,而保护项目旨在保护联邦列名或作为州地标的此类资源。“内陆资源”是指未被定义为沿海的区域。“计划”是1984年一项用于购置和开发公园土地的倡议。“管理”是指规划保护和提升州立自然公园系统。最后,“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由《水法典》中的特定区域定义。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8(a) “沿海资源”指在第31006条 (a) 和 (b) 款所定义的沿海区域内,以及在第33105条所描述的圣莫尼卡山脉区域内,适合用于公共公园、海滩或娱乐目的的陆地和水域,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历史意义的区域和补充公园、海滩或娱乐区域的开放空间区域,或适合用于保护沿海资源价值的区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8(b) “区”指任何被授权提供公园、娱乐或开放空间服务,或这些服务的组合的区,学校区除外。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8(c) “基金”指1984年公园土地基金。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8(d) “历史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在历史或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意义,或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建筑、工程、科学、经济、农业、教育、社会、政治、军事或文化史册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区域或地点。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8(e) “历史资源保护项目”是旨在保护一项历史资源的项目,该历史资源要么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要么根据第5021条注册为州历史地标或历史兴趣点。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8(f) “内陆资源”指不包括在沿海资源定义中的陆地和水域。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8(g) “计划”指本章设立的1984年公园土地购置和开发计划。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8(h) “管理”指为保护、修复、恢复和提升州立公园系统的基本自然系统和杰出风景特色而制定和实施的重大计划。它不指对设施、开发项目或任何最初目的并非保护自然和风景资源的物理装置的维护或改造。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8(i) “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指《水法典》第12200条中定义的陆地和水域。

Section § 509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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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将“区”定义为区农业协会或柑橘水果博览会,它们提供与娱乐和公园区类似的服务,例如公园、娱乐或开放空间服务。这些服务必须全年向公众开放。

此外,提供类似全年服务(如县公园部门提供的服务)的县博览会,可以作为县项目申请地方援助拨款。

立法机关声明,这些规定与现有法律一致。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9(a) “区”,根据第5096.228条(b)款的定义,包括经授权提供公园、娱乐或开放空间服务,或这些服务的组合,且具有通常由娱乐和公园区提供的性质,并全年向公众提供这些服务的区农业协会或柑橘水果博览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9(b) 具有通常由县公园和娱乐部门提供的性质的公园、娱乐或开放空间服务,或这些服务的组合,由县博览会全年向公众提供,根据第5096.231条(a)款,作为县项目有资格获得地方援助拨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229(c)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本条规定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并符合现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