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57(a) 根据第5096.310条(v)款(1)项拨付的资金,应提供给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用于根据《渔业和野生动物法典》第1580条、第10503条以及第1525条(b)款的规定,进行土地的开发、改善、恢复和保护。这些资金的提供应符合由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制定并经财政部批准的支出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57(b) 根据第5096.310条(v)款(2)项拨付的资金,应提供给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专门用于根据加州水禽栖息地计划—第二阶段获取私人湿地上的栖息地保护和改善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行政费用。这些资金的支出应符合《渔业和野生动物法典》第3702条中确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