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州,在美国未保留和未划拨的公共土地的任何部分放牧牲畜是违法的,如果此类放牧将或确实阻止、限制或干扰任何个人(其本人或其授予人或前任已根据相关地区牧民的习俗,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在该类土地的放牧使用中确立)对该类土地进行放牧牲畜的惯常使用。本条不禁止任何牧场主或善意定居者为家庭使用(区别于商业使用)而拥有、饲养或用于工作或挤奶目的的牲畜在该类公共土地的任何部分放牧,也不禁止任何为采矿或建筑工程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合法工作所必需并用于此类工作的牲畜在该类公共土地上放牧。
牧场联邦土地放牧管理
Section § 8502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在某些公共土地上放牧牲畜干扰了他人已确立的放牧权,这是非法的。但是,牧场主、定居者或将牲畜用于采矿或建筑等工作的人,仍然可以为个人或工作目的放牧他们的动物。这不适用于商业放牧。
牲畜放牧 公共土地 放牧权
Section § 8503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或其前任使用者在1933年8月21日之前至少五年,持续公开地在特定土地上进行放牧,那么这种放牧行为就被认为是既定的。这意味着,如果您或您的前任以这种方式公开、公共且无争议地使用该土地,那么这种使用是得到认可的。然而,如果这种使用是在没有对先前使用权产生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开始的,那么它仍然有效,并且其他人不能以扰乱这些既定做法的方式改变它。
在本条中,牧民的惯常或既定使用(除非根据法律规定)包括在1933年8月21日之前立即持续五年或更长时间,由该人或其授予人或权益继承人对该牧场季节性的持续公开、众所周知、和平且公共的使用,恶劣气候条件除外,但未对先前使用或占用提出异议或冲突的情况下开始的情况除外。此后,对如此确立的惯常使用的任何改变,不得以防止、限制或干扰任何其他人的惯常或既定使用的方式进行。
放牧实践 既定使用 持续使用
Section § 8505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条的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除了因此可能面临的罚款或惩罚之外,他们还必须赔偿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任何人。这包括对实际损失的赔偿,以及在情况允许时,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金钱惩罚。
轻罪违规 损害赔偿责任 伤害赔偿
Section § 8506
本法律允许法院发布禁令,这是一种法律命令,旨在阻止某人做某事,如果他们违反了本条中的任何规定。法院会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来决定是否应批准禁令。
违反本条任何规定,可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有关禁令的法律规定和衡平法原则发布的禁令予以制止。
禁令 限制令 法院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