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土地管理矿物保留
Section § 6401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州政府拥有的公共土地中发现的矿藏,如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产,都归州政府所有。州政府可以出租这些矿产的开采权,但不能直接出售。购买公共土地的个人不拥有这些矿产。然而,经州政府授权的人员可以开采这些矿藏,但必须赔偿土地所有者因开采造成的任何损害或土地使用费。如果土地下方500英尺内没有已知的有价值矿产,州政府可以修改其使用土地表面的权利。这项修改旨在确保土地能够有序开发,同时保留州政府的矿产权利。
Section § 6401.5
Section § 6402
Section § 6403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拥有的某些类型的土地不受通常适用于州土地销售的规则约束。具体来说,它指的是因未缴税款、税收止赎、留置权、判决、扣押、州为公共目的进行的某些类型收购、通过遗产分配给州的土地,或归属州所有的土地。这些土地可以出售或交换,而无需遵守本章规定的常规程序。
Section § 640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州机构,在委员会批准下,出售某些土地,同时允许出售这些土地上的各种自然资源。这些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地热资源、矿物、金属、沙子、砾石及其他材料。该机构还可以允许勘探、开采和提取这些资源,以及为这些活动使用地表土地。
Section § 6405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专属权限,负责处理与第6404条相关的矿产保留地的所有事宜。这包括管理和处分这些矿产权利。委员会可以像处理州属学校用地一样,根据此类交易的法律条件,租赁或出租这些权利。
Section § 6406
Section § 6407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在州有土地上保留哪些矿产的权利,例如石油、天然气、金属等。它解释说,州委员会对这些矿产资源拥有各种权力和责任,但本条款并不限制委员会已经拥有或将拥有的任何权力和责任。简而言之,加利福尼亚州保留对其矿产资源的控制权,本条款详细说明了这些资源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