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州政府拥有的公共土地中发现的矿藏,如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产,都归州政府所有。州政府可以出租这些矿产的开采权,但不能直接出售。购买公共土地的个人不拥有这些矿产。然而,经州政府授权的人员可以开采这些矿藏,但必须赔偿土地所有者因开采造成的任何损害或土地使用费。如果土地下方500英尺内没有已知的有价值矿产,州政府可以修改其使用土地表面的权利。这项修改旨在确保土地能够有序开发,同时保留州政府的矿产权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401(a) 属于州或可能成为州财产的公共土地中的所有石油、天然气、油页岩、煤炭、磷酸盐、钠、金、银以及所有其他矿藏,均保留给州。除按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方式以及法律另有规定外,此类矿藏不得出售。任何购买属于州或可能成为州财产的公共土地的购买者,不应获得此类矿藏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该购买者的权利应受制于所有石油、天然气、油页岩、煤炭、磷酸盐、钠、金、银以及所有其他矿藏的保留,并受制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制,这些条件和限制规定州及其授权人员可以勘探、开采和移除此类矿藏,并占用和使用土地表层中为合理延伸至从中开采和移除此类矿藏所需的所有目的而必需的部分;但,当任何经州授权在本分部规定的范围内勘探上述保留矿藏的人员进入此类土地时,该进入人员应负责赔偿该土地购买者因勘探而对该土地上的永久性改良物和农作物造成的所有损害和伤害;此外,已获得开采和移除此类矿藏权利的人员可以重新进入、占用和使用土地表层中为合理延伸至从中开采和移除此类矿藏所需的所有目的而必需的部分;首先,须获得该公共土地购买者的书面同意或弃权;其次,在就损害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向其所有者支付对农作物或其他有形改良物的损害赔偿;或者第三,代替上述任何规定,向加利福尼亚州提供一份良好且充分的担保或保证书,以供该土地购买者使用和受益,以确保支付对该土地购买者的农作物或有形改良物造成的损害赔偿,该赔偿金额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主债务人和担保人提起的基于该担保或保证书的诉讼中确定和固定,该担保或保证书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和条例;此外,本节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分部达成的任何和解协议,也不适用于州在所收购地块中获得矿产权利的任何房地产置换。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401(b) 尽管有 (a) 款规定,经委员会认定,在州已出售或交换或将出售或交换给其他方的任何土地(包括根据第6404节出售的土地)的地表以下500英尺处及以上平面内,没有已知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矿藏,且其中任何或所有矿藏已依法或被要求保留给州时,委员会可以通过放弃权利书、土地批文、协议或其他适当文书,修改州对该土地表层使用的附带权利,包括进入该土地地表以下500英尺深度的任何权利,以允许所有此类已出售或交换土地的有序使用和开发。委员会的任何此类认定以及本款规定的州附带权利的任何此类修改,对任何善意且有偿的已出售或交换土地的购买者或抵押权人均具有决定性。本款授权的任何修改,如果影响到根据《美国法典》第43篇第870节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授予州的学校土地第16和36区,则只要此类条款和条件有效,不得以与此类联邦法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不符的方式进行。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授权放弃州拥有或保留的此类土地中的任何矿产权利。

Section § 64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将河滨县一块特定土地(面积466.66英亩)的保留矿产权利出售给拥有该地表财产的人。销售价格必须至少是公平市场价值,并遵循委员会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任何条件。这笔销售所得款项将按照另一条款(第6217.7条)的规定处理。“地表财产所有者”是指拥有土地但无权开采或提取矿产的人。

Section § 6402

Explanation
当个人在加州购买州属公共土地时,州政府保留对其中发现的所有矿产(如石油、天然气和黄金)的所有权利。这意味着即使买方拥有土地,也无权主张这些资源。州政府及其授权人员可以勘探和开采这些矿产,并为此目的使用所需的地表部分。购买或所有权文件将明确说明这些条件。 如果州政府决定将土地赠与联邦政府,它可以选择是否保留矿产权利。

Section § 6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拥有的某些类型的土地不受通常适用于州土地销售的规则约束。具体来说,它指的是因未缴税款、税收止赎、留置权、判决、扣押、州为公共目的进行的某些类型收购、通过遗产分配给州的土地,或归属州所有的土地。这些土地可以出售或交换,而无需遵守本章规定的常规程序。

本章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州对以下土地的出售或交换: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403(a) 州因拖欠税款出售而获得的土地,但契约需提交给财政部或委员会的土地除外。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403(b) 州通过止赎任何因欠州税款的留置权,或因其罚款或利息,或通过执行任何因欠州款项的判决而获得的土地,或州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7891条扣押并出售的土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403(c) 州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的规定获得并根据其第104.5条规定出售或交换的土地。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403(d) 已归属州所有的土地,或通过法院判决在已故人员遗产中分配给州的土地。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403(e) 根据1920年大选第1号提案(第1页xxxiii,经修订)的规定归属州所有的土地。
(f)CA 公共资源 Code § 6403(f) 州为公共用途获得的土地。

Section § 6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州机构,在委员会批准下,出售某些土地,同时允许出售这些土地上的各种自然资源。这些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地热资源、矿物、金属、沙子、砾石及其他材料。该机构还可以允许勘探、开采和提取这些资源,以及为这些活动使用地表土地。

任何出售第6403条所列土地(纳税契据土地除外)的州机构,经委员会批准,可处置石油和天然气、其他气体(包括但不限于非烃类气体和地热气体)、油页岩、煤、磷酸盐、氧化铝、二氧化硅、各地质时代的化石、钠、金、银或其他矿藏、金属及其化合物、碱、碱土、沙、粘土、砾石、盐和矿泉水、铀、泡碱以及地热资源,并拥有勘探、开采和清除此类矿藏或资源的权利,以及占用和使用为此所需的地表土地的权利。

Section § 6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专属权限,负责处理与第6404条相关的矿产保留地的所有事宜。这包括管理和处分这些矿产权利。委员会可以像处理州属学校用地一样,根据此类交易的法律条件,租赁或出租这些权利。

委员会应独家负责并管辖根据第6404条规定迄今及此后作出的所有矿产保留地的管理、经营和处分,并特此授权其以现行或此后法律就州属学校用地的出租或租赁所规定的方式和条件下,出租或租赁此类矿产保留地所代表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Section § 6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一个委员会权力,可以出售、出租、租赁或管理在1947年某个特定日期之前保留的州有矿产权利。这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土地,但不包括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规定获得的土地。管理这些与无人认领遗产相关的矿产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必须按照关于无人认领遗产的法律进行处理。如果从这些遗产中收取了资金,委员会必须将遗产的名称告知审计长。委员会的执行官可以代表州签署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Section § 6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在州有土地上保留哪些矿产的权利,例如石油、天然气、金属等。它解释说,州委员会对这些矿产资源拥有各种权力和责任,但本条款并不限制委员会已经拥有或将拥有的任何权力和责任。简而言之,加利福尼亚州保留对其矿产资源的控制权,本条款详细说明了这些资源包括哪些。

本节的制定旨在声明委员会的权力、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的范围和程度,以及根据第 (6401) 条保留给州的矿藏的立法意图;但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本法典此前或通过本法典赋予或授予委员会的任何权力、职责、宗旨、责任或管辖权。
保留给州的矿藏应包括属于州或可能成为州财产的土地中的所有矿藏,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和天然气、其他气体(包括但不限于非烃类气体和地热气体)、油页岩、煤、磷酸盐、氧化铝、二氧化硅、所有地质时代的化石、钠、金、银、金属及其化合物、碱、碱土、沙、粘土、砾石、盐和矿泉水、铀、天然碱和地热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