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1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说明,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本章中列出的一般规则和定义将用于解释本分部的其他内容。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所载的一般规定和定义应适用于本分部的解释。

Section § 6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一词指的是州土地委员会。

“委员会”指州土地委员会。

Section § 6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当法律条文中提到“城市”时,也包括那些同时具有“市”和“县”双重行政区划的区域。

“城市”包括“市县”。

Section § 60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法律提到“油气”时,不只是指石油和天然气这两种具体物质。它还包括其他各种碳氢化合物,这些都是由氢和碳组成的类似化学物质。

“油气”包括石油、天然气以及所有其他烃类物质。

Section § 6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职人员或团体被授予决策许可或自由裁量权时,他们必须始终以符合整个国家利益的方式行事。

Section § 6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1921年和1923年的某些章节被1938年《州土地法》废止,但在废止前根据这些章节产生的任何权利、许可、租赁或协议仍然有效。它还确保了在1938年6月11日之前购买州土地的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持不变。

1938年《州土地法》废止1921年《法规》第303章和1923年《法规》第227章,不应影响根据其享有的任何现有权利,或根据任一章节的任何规定订立的任何许可、租赁或协议,也不应影响在1938年6月11日(即1938年《州土地法》生效日期)之前购买州土地的任何购买者的权利或义务。

Section § 6007

Explanation
本法确保,如果本法典中的任何法律规定被废止,它不会影响根据该规定产生的任何现有权利、合同、许可证、租赁或协议。此外,它也不会改变在本法典正式通过之前购买州土地的任何人的权利或责任。

Section § 6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过禁止出售洪堡湾的州有土地,确保公众能够继续使用这些土地。具体来说,它适用于洪堡湾周围、海湾入口以南的潮汐地和水下地。但是,这项限制不适用于委员会解决所有权或边界问题,或进行土地置换的情况。

Section § 6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对其潮汐地、淹没地以及可通航水域岸线的拥有和管理方式,将其作为公共信托持有,用于商业、渔业和航行等公共用途。根据公共信托原则,州对这些土地拥有完全的控制和使用权。即使地方政府管理这些土地,也必须遵守公共信托义务,确保全州利益不会被地方优先事项所掩盖。州土地委员会负责监督,以维护全州范围的惠益。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a) 加利福尼亚州在加入美国时,作为其主权的附带事项,获得了其境内潮汐地、淹没地以及可通航湖泊和河流河床的所有权,这些土地将受公共信托的约束,用于全州公共目的,包括商业、航行、渔业以及其他公认用途,并保持其自然状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b) 州在公共信托条款范围内行事时,其控制、规管和利用其潮汐地和淹没地的权力和权利是绝对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c) 立法机关授予地方实体的潮汐地和淹没地仍受公共信托的约束,并仍受州通过州土地委员会行使的监督权的约束。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d) 受让人必须根据其授予条款和义务以及公共信托管理州的潮汐地和淹没地,不得将全州利益、关切或惠益置于地方或市政事务、倡议或税费的倾向之下。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e) 潮汐地和淹没地的目的和用途是全州关注事项。

Section § 60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信托土地最终由州政府监督,州政府有责任保护其中涉及的公共利益。州政府代表所有加州居民,是最初的委托人,而被授予特定土地的实体则作为受托人管理这些土地。受托人必须履行基于信托原则的职责,例如忠诚、谨慎、保持准确记录、确保信托财产产生收益,以及不将信托财产用于个人利益。他们必须透明,并以造福所有州居民的方式管理这些土地。

如果受托人没有获得具体指导,他们应遵循法院确立的普通信托原则。受托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土地,例如制止妨害行为,并且这些原则不会凌驾于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或州政府在公共信托方面的宪法职责之上。

州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a) 被授予的公共信托土地仍受州监督,且州保留其保护被授予公共信托土地中公共利益的职责。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b) 州就公共信托土地而言,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即本州全体人民)的代表;而公共信托土地(包括潮汐地和水下土地)的受让人则作为受托人,以被授予的潮汐地和水下土地作为信托财产的主体。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c) 受让人可通过确定以下各项职责的适用性来履行其作为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所有这些职责均根据普通信托原则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c)(1) 忠诚义务。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c)(2) 谨慎义务。
(3)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c)(3) 全面披露义务。
(4)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c)(4) 保持清晰和充分记录与账目的义务。
(5)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c)(5) 仅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的义务。
(6)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c)(6) 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公正行事的义务。
(7)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c)(7) 不为受托人自身利益或与信托无关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处理信托财产,且不参与受托人与受益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交易的义务。
(8)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c)(8) 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合理措施控制、保管和保全信托财产的义务。
(9)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c)(9) 在特定情况下并为实现信托目的而使信托财产产生收益的义务。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c)(10) 将信托财产与不受信托约束的其他财产分开,并确保信托财产被指定为信托财产的义务。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c)(11) 采取合理措施强制执行属于信托财产一部分的债权的义务。
(12)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c)(12) 采取合理措施辩护可能导致信托损失的诉讼的义务。
(13)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c)(13) 不将受托人合理应履行的行为委托给他人,且不将信托管理权转让给共同受托人的义务。如果受托人已将某事项妥善委托给代理人,则受托人有义务直接监督该委托事项的履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d) 赋予州土地受托人的所有职责应取决于信托条款;如果信托条款、法规或授予中没有明示或默示的规定,则受托人的职责应根据衡平法院就普通信托原则所形成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解释和确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除了受托人根据法律行事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能力之外,公共信托土地的受托人有权作为受益人的代表,提起与其被授予的公共信托土地相关的任何诉讼,包括制止公共妨害的诉讼。
(f)CA 公共资源 Code § 6009.1(f) 普通信托原则不应废止立法机关的任何法案,也不应修改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履行一切必要职责以执行和管理公共信托的义务。

Section § 6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分部中的某项法律被废止(或取消),它不会改变人们已经拥有的任何权利。因此,如果你根据旧法律通过合同、许可证、租赁或协议获得了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仍然有效。这也适用于在法律被废止之前购买学校土地的人。基本上,即使法律发生变化,你已确立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