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声称对不动产拥有权益的个人或多人,如果该不动产据称位于本州内可通航河流或溪流的旧河床,且加利福尼亚州声称对其拥有权利,则可根据法律在本州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诉讼,以确认该财产的所有权,并可将该诉讼进行至最终判决。如果在该诉讼中判决不利于州政府,则不得向州政府追讨任何费用。
州土地管理产权确认之诉
Section § 6461
如果您认为自己对某块土地拥有权利,而加利福尼亚州声称这块土地是可通航河流或溪流的旧河床的一部分,您可以对州政府提起诉讼,以确立您的所有权。这个过程被称为“确认所有权”。您必须在有权审理此类案件的法院进行。即使您赢了官司,也不能要求州政府支付您的诉讼费用。
确认所有权 可通航河流 河床
Section § 6463
如果你认为自己根据加利福尼亚州颁发的专利拥有潮汐地的所有权,你可以对州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可以帮助你确认所有权、验证专利的有效性,或者明确土地的边界。你可以在任何合适的州法院提起并进行这项诉讼,直到获得最终判决。当你向州送达法律文书时,必须遵循另一条款(第 (6462) 条)中的规定。但是,如果法院判决州败诉,州将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任何根据加利福尼亚州颁发的潮汐地专利主张所有权的人,可以依法在州内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州提起诉讼,或与他人一同对州提起诉讼,以确认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确定该专利的有效性,或确定由此授予的土地的边界,或两者兼有,并可以将该诉讼进行至终审判决。在此类诉讼中向州送达传票,应按照本法典第 (6462)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在此类诉讼或程序中判决不利于州,则不得向州追索任何费用。
潮汐地专利 确认所有权诉讼 确定有效性
Section § 6464
如果您拥有的土地毗邻水下或受潮汐影响的土地,并且您的土地所有权来自美国或加州政府文件,您可以提起诉讼,以正式确定您的土地与受水影响土地之间的边界。此诉讼可以只针对州政府,也可以与其他人一起针对州政府,并且必须在加州境内合适的法院提起。向州政府通知诉讼时,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如果法院判决州政府败诉,州政府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任何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或加利福尼亚州颁发的土地证书(在此称为“毗邻土地”)主张毗邻潮汐地或水下地所有权的人,可以依法在州内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州政府或与其他人一起对州政府提起诉讼,以确定和划定该毗邻土地与其所毗邻的潮汐地或水下地之间的边界,并可将该诉讼进行至终审判决。在此类诉讼中向州政府送达传票的方式应按照本法典第6462条的规定进行。如果在此类诉讼或程序中判决不利于州政府,则不得向州政府追索任何诉讼费用。
毗邻土地 潮汐地 水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