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以下情况:当提交购买土地的申请时,土地不属于州政府所有;或者如果土地是沼泽地,但因未正式划拨而被视为无效。此外,如果州政府在1889年3月20日之后收取了款项,而该土地在特定情况下变得无效,那么拥有购买凭证或土地所有权证书的人可以获得一份新的证书,显示已支付的金额。他们可以通过向州政府提交一份弃权契约,放弃其在该土地上的所有权利来完成此操作。然而,如果土地是特殊的补偿土地(替代土地或赔偿土地),那么在土地选择被美国内政部取消之前,该证书将不会签发。

如果任何土地在申请提交之日不属于州政府所有,或者如果所申请的土地是沼泽和泛滥土地,但由于该土地尚未被划拨而导致申请失效或无效,或者如果自1889年3月20日之后,州政府已接受任何款项作为任何州土地购买价格的一部分或款项,而根据一项申请或购买凭证,在接受该款项时,该申请或购买凭证已因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的一项法案而失效,该法案题为“关于1872年3月27日之前由加利福尼亚州出售的土地的购买凭证持有人全额付款的法案,以及该州此前曾向后续购买者签发购买凭证的土地”,并于1889年3月20日批准,则此类购买凭证或土地所有权证书的持有人可以通过向州政府转让一份弃权契约,将其在该土地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从委员会处换取一份证书,该证书显示已支付的金额以及支付所针对的土地类别。如果土地是替代土地或补偿土地,则委员会的证书在对该土地的选择被内政部授权取消之前不得签发。

Section § 7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为因1889年3月20日法案而失效的土地购买证书或申请支付了款项,他们可以获得退款。但是,退款将仅限于在该法案生效后支付的款项。

在所有自1889年3月20日法案通过以来,因土地购买价格已支付款项,且其证书或申请因该法案而失效的案件中,委员会为换取购买证书而将签发的证书中所示的应偿还金额,应仅限于自1889年3月20日法案通过以来为该等土地购买价格所支付的金额。

Section § 79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土地的购买证书或专利签发已过去很长时间,委员会、审计长和主计长仍然可以签发新的证书和授权令。在签发证书之前,委员会必须核实申请人是实际所有者,并且没有将他们在土地中的权益转让给其他人。此外,一份经认证的已记录专利副本与原始专利具有同等效力。

委员会签发此类证书的权力,以及审计长和主计长签发其授权令的权力,如第 (7974) 条所规定,不应因自购买证书或专利签发以来可能已过去的任何时间期限而受阻。但在签发该证书时,委员会应首先确定申请该证书的人是购买证书或专利的所有者,且未转让或让与其在该证书或其中所述土地中的权益或其中任何部分,并且这是一个适合签发证书的案件。经任何县的县记录员正式认证的已记录专利副本,应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Section § 7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些已售土地被发现是(或不是)沼泽和泛滥土地时,如何获得退款的流程。如果此类土地是沼泽地,县审计员会从当地的沼泽地基金中开具退款凭证。如果土地不是沼泽地,州主计长会签发凭证,退款则来自最初收到购地款的州基金。

Section § 7975

Explanation
如果你赊购了土地,并且想在付清款项前放弃,你可以将土地所有权转回给州政府,并交回购买凭证。如果你遗失了凭证,则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解释遗失情况的宣誓书。

Section § 79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某人通过放弃产权契约将土地转让给州政府,前提是州政府会退还购买价格,但退款并未发生,并且之后州政府又以原始买家的名义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明,那么原始买家仍然拥有该土地。这就像那份将土地转让给州政府的放弃产权契约从未存在过一样。原始买家的继承人、受让人和权益承继人也享有这项权利。

Section § 79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份土地专利(即一份转让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文件)颁发后,委员会必须向新的土地所有者提供一份证书。这份证书确认了土地转让过程,包括任何放弃权利契约,并注明没有退还购买价格。一旦土地所有者将这份证书提交给土地所在地的县记录员,该证书必须在该县的记录中正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