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委员会收到关于测量或地点批准的争议,或关于购买凭证或其他所有权证据的争议时,如果所涉问题是关于测量,或纯粹是事实问题,或所申请的土地是否属于本州的沼泽地或泛滥地,或是否包含在已确认的批地(其界线已依法划定)之内,委员会可以着手审理并裁决该争议。当委员会认为涉及法律问题,或当任何一方要求在州法院进行审理时,委员会应发布命令,将该争议移交至土地所在县的初审法院,并应在其办公室的记录簿中登记该命令。
公有土地一般规定争议
Section § 7921
如果对土地测量、产权证书有争议,或者对土地是否属于沼泽地、泛滥地或已确认的批地有疑问,如果争议是关于测量、事实或土地类型,委员会可以对此作出裁决。但是,如果涉及法律问题,或者任何一方要求在法院进行审理,委员会会将案件移交给土地所在县的初审法院。这项决定将正式记录在案。
土地争议 测量批准 购买凭证
Section § 7922
一旦就土地争议发出命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土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提交委员会所作记录的经认证副本,这将使法院能够全面管理和解决该案件。
在该命令作出后,任何一方均可在土地所在地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裁决该争议,且提交委员会所作记录的经认证副本,赋予法院充分且完全的管辖权审理并裁决该诉讼。
土地争议解决 高等法院立案 县级管辖权
Section § 7923
如果您有资格购买与某法律诉讼中涉及的土地类似的州公共土地,您可以向委员会申请购买,但购买面积不得小于最小法定地块。一旦您正确提交了申请,您可以将此申请和委员会的证明提交给法院。法院随后可以在审判开始前允许您加入该案件,以挑战其他希望购买该土地的人,并获得关于您自身购买权的裁决。
土地诉讼介入 公共土地购买申请 最小法定细分地块
Section § 7924
如果按照本节的规定发生争议,提出异议的人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解释他们为何提出异议。这份声明必须由一位了解事实并能确认事实的知情人士提供宣誓书来支持,但公共记录或既定法律中已有的事项除外。
争议方陈述书 争议理由 提出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