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土地租赁公共机构的石油、天然气和矿产租赁
Section § 7051
Section § 7052
这项法律解释了管理机构如何租赁土地,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租赁土地的大小和形状。要租赁土地,管理机构必须召开公开会议,并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这项决议必须描述土地,明确最低租金和租赁期限,概述租赁协议条款,并设定一个投标因素。必须安排一次公开会议,并留出至少三周时间接收密封的租赁提案。该决议必须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三周。
本节不适用于不超过初始租赁期限的租赁续期或延期。此外,如果土地太小或存在排水问题,州土地委员会可以免除某些租赁遵守此程序,因为这会使程序不切实际。
Section § 7053
当一项决议确定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时,所有收到的密封投标将由管理机构公开开启和审查。他们可以将该财产租赁给他们认为最负责任的最高出价者。如果管理机构认为这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他们可以拒绝任何投标并决定不租赁该财产。
Section § 7054.5
这项法律规定,从某些公共土地开采矿物、石油或天然气的租约或相关变更,必须经州土地委员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这些公共土地是指州政府授予公共机构但未保留矿产权利的土地。
此外,在就这些活动制定决议之前,公共机构可以向州土地委员会申请批准其计划。
对于控制钻井区域的公共机构,在确定钻井地点之前,必须获得州土地委员会的批准。这确保了计划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与用于类似目的的州控制区域的政策保持一致。
Section § 7055
本法律规定,本章项下租赁所得的任何款项,应存入县或其他公共组织的普通基金。这些资金旨在供县或该特定公共实体使用。
Section § 7056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各种地方政府实体以及公共或准公共机构。它授权这些机构出租其土地用于石油、天然气和矿产的生产,即使其他法律没有明确授权它们这样做。一些例子包括学区、消防区、水区和机场区等。但是,这些实体在签订此类租赁合同时,必须遵守本章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7056.5
本法律规定,第7051条至第7056条的规定适用于某些机构为第7051条中提及的特定目的而签订的任何协议,包括运营协议。它澄清这些规定并非新规,而只是重申现有法律。
Section § 7057
Section § 7058
Section § 7058.5
Section § 7059
Section § 7060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必须首先获得州土地委员会的批准,才能使租赁或协议生效。在通过另一节中概述的决议之前,城市必须向州土地委员会申请批准。
法律还要求,城市必须获得州土地委员会的许可,才能同意更改或修改任何此类租赁或协议。
Section § 7061
本法律规定,第7058.5条至第7060条中的某些规则适用于普通法城市和特许城市,涉及州授予它们的潮汐地或水下地,前提是州未保留矿产权利。它还提到,其中第7060条仅在这些条件下适用。此外,这些规则不适用于受1956年某特定法律管辖的活动。
州土地委员会可以在某些情况下选择不遵循这些程序,如果遵循这些程序不切实际,例如土地面积过小,或者可能面临附近钻探或其他问题的风险。
Section § 7061.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县或区不能签订协议,在洛杉矶附近某些沿海地区勘探或钻探石油和天然气,除非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勘探区域必须位于海岸线一海里以内,必须遵守《公共资源法典》和州土地委员会的要求,并且必须从陆上而非海上进行斜向钻探。
Section § 7062
每年10月1日前,各市必须向州土地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告,说明其从石油、天然气或碳氢化合物生产协议中获得和支出的资金情况。这份报告应包括上一财政年度的所有开支和未付账单,并列明每项费用的用途。
州土地委员会可以审查任何城市与这些石油和天然气协议相关的财务和运营记录。如果需要,他们还可以进行调查。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州政府以信托方式授予城市的沿海或水下土地,不包括1956年某项特定法律所规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