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洲保护法定义
Section § 29721
本节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三角洲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另一条款,即第29735条设立。
Section § 29722
本节为两种不同的语境定义了“三角洲”一词。通常,“三角洲”指的是《水法典》中定义的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然而,对于自第29735条开始的第3章,“三角洲”特指三角洲区域中不包括阿拉米达县的部分。
Section § 29722.7
“经济可持续发展计划”一词指的是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的某个特定条款制定并批准的一项具体计划。
Section § 29723
本法将“开发”定义为陆地或水域上任何重大的改变或活动,例如建造结构、改变土地用途或移除自然材料。然而,它明确指出某些活动不被视为开发。这些例外包括典型的农业活动、某些结构的日常维护以及与农业相关的特定建造或维护。它还豁免了港口内的某些项目、州水利项目以及在现有分区法律或1992年之前批准的计划范围内的特定开发。
Section § 29724
本节定义了“地方机构”的含义,强调它指的是除地方政府以外的任何实体,这些实体是为了在特定区域内履行政府或专有职能,或在三角洲内维护设施而设立的。这可以包括港口、水务机构、防洪区等。本质上,地方机构是为了在指定区域内管理特定服务或改善项目而设立的任何组织,通常通过征税或评估费来提供资金。
Section § 297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地区“地方政府”的含义。它指的是康特拉科斯塔县、萨克拉门托市、斯托克顿市、特雷西市等特定县市。此外,它还包括未来可能在主要区域内成立的任何新城市。
Section § 29726
Section § 29727
本节定义了“港口”一词,包括萨克拉门托港和斯托克顿港,涵盖这些港口拥有或租赁的所有土地。它还包括截至2010年1月1日在三角洲县综合规划中确定的、且获得法律授权的潜在地点。
Section § 29728
Section § 29730
恢复是指通过改善受损或破败的区域,使其变得更具生产力、环境更健康或更有益的活动。
Section § 29731
Section § 29732
简单来说,“势力范围线”是一个用来描述为地方政府设定的边界的术语。这些边界在《政府法典》的不同条款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