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洲保护法上诉和司法审查
Section § 29770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对地方政府在特定区域(称为“主要区域”)执行资源管理计划的方式不满的人,向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必须指出政府的行动与计划或相关法律不符,委员会必须在60天内审查上诉,除非该问题超出其管辖范围。如果没有人提出上诉,委员会自己仍然可以选择审查该行动,如果它认为该行动与计划不符。委员会需要制定处理这些上诉的规则,并且还可以对附近区域(称为“次要区域”)的项目提出意见,如果这些项目影响到主要区域。
Section § 29771
当有与第29770条下的决定相关的上诉时,委员会会审查该案件。听证会后,委员会可以驳回上诉,或者将其发回地方当局重新审议,并说明其决定的理由。如果发回,地方机构必须修改该决定,并再次提交委员会审查。上诉的决定在委员会以确凿证据确认其符合资源管理计划和地方政府计划的相关部分之前,不能生效。
Section § 29772
如果您对委员会关于资源管理计划的决定,或地方政府或机构的可上诉行动不满意,您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审查。您需要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其对上诉作出最终决定之日起60天内提交申请。
Section § 29773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的权力,即审查、评论并就三角洲计划内的重大项目提出建议。这些项目可能包括州和联邦机构的行动,并可能影响三角洲的文化、娱乐和农业价值。委员会可以识别这些影响,提出减少影响的方法,并检查项目是否符合管理计划。
此外,委员会还可以处理社区对大型栖息地项目的担忧。三角洲管理委员会应考虑这些建议,如果合适并符合三角洲计划的目标,则应采纳这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