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这部法律被称为《公共资源法典》。它没有具体说明其涵盖的范围;它只是给这部法典命名。

本法案简称《公共资源法典》。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指出,如果法典的任何条款与关于相同主题的现有法律相似,它们应被视为对这些现有法律的更新或延续,而非全新的法律。

Section § 3

Explanation
如果您目前担任的政府职务是根据现已废止的旧法律设立的,但您的职务在新法律下仍然存在,那么您可以按照与以前相同的条件继续任职。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条的意思是,如果一项法律诉讼在教育法典生效前已经开始,或者一项权利已经确立,那么这些都不会因为新法典而改变。但是,这些案件未来的步骤应尽可能遵循新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节是关于如何解释后续章节中的规则。它指出,除非存在需要不同解释的特定情况,否则后面描述的一般规则将适用于理解本法典。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您在这部法律中看到的标题和章节名称,例如编、部、章、节或条,仅仅是为了组织文件。它们实际上并不会改变或影响法律的含义或其适用方式。

本文所载的编、部、章、节和条标题,不应被视为管辖、限制、修改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文任何编、部、章、节的条款的范围、含义或意图。

Section § 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典赋予某公职人员特定权力或职责,他们可以将该任务委托给副手,或由依法授权的人员代为执行。

凡根据本法典的规定,授予某公职人员行政权力或对其施加职责时,该权力可由该公职人员的副手行使,或该职责可由该公职人员的副手履行,亦可由依法授权的人员行使或履行。

Section § 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书面沟通,例如通知、报告或记录,必须是易于阅读和理解的格式。此外,这些文件必须是英文的。

Section § 9

Explanation
如果提到某项法律或法典条款,应理解为它包括该法律的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修改或增补。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本条明确指出,当使用“条”这个词时,它指的是本法典中的一个条文,除非特别提到了其他法律。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本法条意味着,在解释法律文件时,现在时可以被理解为也包括过去和将来的行为或事件。同样,当使用将来时时,它也可以指现在。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提及阳性性别的表述,都应理解为同时包括阴性和中性性别。这意味着法律语言的解释应具有性别包容性。

阳性词包括阴性和中性。

Section § 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第297.5条的规定。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意味着,当你看到一个词是单数形式时,它也可以指多个事物,反之亦然。在法律文件中,一个以单数形式书写的术语可以适用于多于一个人或物,而一个复数术语也可以指代一个。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简单地指出,在此语境下,当您看到“县”一词时,它也指“市县”。

“县”包括“市县”。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誓言”一词也指声明。实质上,无论您是宣誓还是声明,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含义。

“誓言”包括声明。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不会写字,并使用标记作为签名,那么他们的名字必须由一名见证人写在标记旁边,这名见证人也要签上自己的名字。要使这个标记被视为正式签名或用于法律确认,则必须有两名见证人在旁边签上自己的名字。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如果本法典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某种情况或某个人,那么法典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适用于其他情况或其他人,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