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2500(a) 公共实体仅当协议包含以下所有纳税人保护条款时,方可使用、签订或要求承包商签订建设项目的项目劳动协议: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500(a)(1) 协议禁止在为项目招聘和派遣工人方面,基于种族、民族血统、宗教、性别、性取向、政治派别或工会成员身份进行歧视。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500(a)(2) 协议允许所有合格的承包商和分包商竞标并获得项目工作,无论他们是否是集体谈判协议的其他方。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500(a)(3) 协议包含一项商定的协议,涉及对将在项目上雇用的工人进行药物检测。
(4)CA 公共合同 Code § 2500(a)(4) 协议包含防止停工、罢工、停业和类似项目中断的保证。
(5)CA 公共合同 Code § 2500(a)(5) 协议规定,因协议引起的争议应由中立仲裁员解决。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500(b) 就本章而言,以下两项定义均适用: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500(b)(1) “项目劳动协议”指一项预先雇佣集体谈判协议,该协议规定了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建设项目的雇佣条款和条件,并且是《美国法典》第29篇第158(f)节所述的协议。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500(b)(2) “公共实体”指第1100节所定义的公共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