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定转租与分包
Section § 4101
加州立法机关强调了公共建设项目中投标套购和投标兜售的负面影响。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工程和材料质量低劣、不公平竞争,以及企业破产、工人失去工资等财务问题。
Section § 4103
这项法律确保分包商以及州或县等公共实体在必要时仍保留对主承包商采取行动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任何可用的法律或公平解决方案,例如州政府自行接管并完成项目的能力。
Section § 4104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规范中必须包含一项要求,即投标人需列出有关分包商的详细信息。这些详细信息包括分包商的名称、营业地点、加州承包商执照号码和公共工程承包商注册号码,如果他们执行的工作成本超过一定金额。列出执照号码时出现的错误可以在24小时内纠正,并且关于分包商的额外信息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提交,具体由管理机构决定。投标人还必须明确每个分包商将负责哪部分工作。
Section § 4104.5
Section § 41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总承包商试图通过列出另一家承包商来规避要求其列出分包商的规定,而这家承包商随后又将大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则此举将被视为违规。这种行为将导致主承包商受到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处罚。
Section § 4106
Section § 4107
如果承包商中标,他们必须坚持使用最初列出的分包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更换分包商,例如原始分包商无法履行合同条款、破产、未能履约、无法满足担保要求,或者因笔误被列出。如果出现无证作业、表现不佳或延误等问题,或者分包商不符合公共项目资格,也可能接受替换。在任何替换之前,分包商将收到书面通知并有机会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将举行听证会。此外,未经批准,分包合同不能转交给他人,并且承包商不能分包超出小部分的工作,除非在原始投标中已注明。
Section § 4107.2
Section § 4107.5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总承包商声称在投标中列出分包商时存在笔误,则必须在授予机构开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授予机构和所有相关分包商。如果分包商收到此通知,他们有六个工作日的时间提出书面异议。如果他们不提出异议,则表明他们同意该错误是无意的。
如果所有相关方在八个工作日内提交宣誓书以证实该错误,授予机构通常会允许更改。如果被错误列出的分包商提出异议,授予机构将举行公开听证会,使用证据和证词评估情况。决定将基于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作出,并且如果对案件有帮助,可以考虑进一步的证词。
Section § 4107.7
本条规定,如果承包商与政府合作进行危险材料或废物清理工作,但在工作完成后 (10) 天内未能向其分包商(已注册为危险废物运输商)付款,则未获得付款的分包商可以向政府发出停工通知。这是分包商追讨欠款的一种法律途径。
Section § 4108
这项法律要求分包商在向总承包商投标时,如果总承包商提出要求,必须准备好提供履约和支付担保。这项担保旨在确保分包商将完成其工作并支付所有劳务和材料费用。如果分包商在被要求时未能提供担保,总承包商可以拒绝其投标并选择另一分包商。
总承包商必须在其书面或公布的分包投标请求中明确说明担保的金额和具体要求。如果担保费用由分包商承担,这一点也必须注明。如果总承包商最初没有明确这些细节,他们就不能在之后要求提供担保。
Section § 4109
Section § 4110
如果主承包商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后果。负责机构可以选择取消他们的合同或对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达分包合同价值的10%,并会存回资金来源。承包商有权获得公开听证,并且必须提前五天收到听证通知。
Section § 4111
Section § 4112
如果承包商违反了本章的规定,他们不能在分包商对其提起的法律诉讼中,以自己的违规行为作为辩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