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分包和转包公平实践法案》。它规定了建筑和其他适用合同中分包和转包的公平实践。

本章可引述为《分包和转包公平实践法案》。

Section § 4101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强调了公共建设项目中投标套购和投标兜售的负面影响。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工程和材料质量低劣、不公平竞争,以及企业破产、工人失去工资等财务问题。

立法机关认为,在公共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维修中,投标套购和投标兜售行为经常导致材料和工艺质量低下,损害公众利益,剥夺公众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公平竞争中获得的全部利益,并导致破产、员工工资损失以及其他弊端。

Section § 4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分包商以及州或县等公共实体在必要时仍保留对主承包商采取行动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任何可用的法律或公平解决方案,例如州政府自行接管并完成项目的能力。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限制或削弱以下任何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或补救措施:
(a)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3(a) 原始分包商或替代分包商可能拥有的针对总承包商、其继承人或受让人的权利或补救措施。
(b)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3(b) 州或任何县、市、政治实体或公共机构可能拥有的针对总承包商、其继承人或受让人的权利或补救措施,包括接管并完成合同的权利。

Section § 4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规范中必须包含一项要求,即投标人需列出有关分包商的详细信息。这些详细信息包括分包商的名称、营业地点、加州承包商执照号码和公共工程承包商注册号码,如果他们执行的工作成本超过一定金额。列出执照号码时出现的错误可以在24小时内纠正,并且关于分包商的额外信息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提交,具体由管理机构决定。投标人还必须明确每个分包商将负责哪部分工作。

任何对公共工程或改进项目进行招标的官员、部门、委员会或理事会,应当在为该工程或改进项目准备的规范中,或在接收与该公共工程或改进项目相关的施工工作投标的一般条件中规定,任何提交投标或报价以执行该工作的人,应当在其投标或报价中列明: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4(a)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4(a)(1) 每一位将为总承包商在工程或改进项目的施工中或与施工相关地执行工作、劳动或提供服务的,或由加利福尼亚州许可的分包商,其根据与总承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按照计划和规范中包含的详细图纸专门制造和安装工程或改进项目的一部分的分包商的名称、营业地点、加州承包商执照号码以及根据《劳动法》第1725.5条颁发的公共工程承包商注册号码,如果其工作金额超过总承包商总投标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或者在街道或公路(包括桥梁)建设的投标或报价中,超过总承包商总投标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或一万美元 ($10,000),以金额较大者为准。
(2)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4(a)(2) 根据第 (1) 款提供的加州承包商执照号码或公共工程承包商注册号码的无意错误,不得作为提出投标异议的理由,也不得作为认定投标无效的理由,如果总承包商在开标后24小时内向公共实体提交了更正后的承包商执照号码,并且更正后的承包商执照号码与该分包商提交的名称和地点相符。
(3)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4(a)(3)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4(a)(3)(A) 在符合分段 (B) 的前提下,官员、部门、委员会或理事会就总承包商根据本分节必须列出的任何分包商所要求的任何信息,除了分包商的名称、营业地点、加州承包商执照号码和公共工程承包商注册号码之外,可以由总承包商在官员、部门、委员会或理事会为接收总承包商投标所设定的截止日期后24小时内提交。
(B)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4(a)(3)(A)(B) 州或地方机构可以自行选择实施分段 (A)。
(b)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4(b) 根据本法案,每个分包商将完成的工作部分。总承包商应为每个部分(由总承包商在其投标中定义)仅列明一名分包商。

Section § 4104.5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解释了公共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理程序。在招标时,相关政府机构必须明确规定投标的提交地点和时间。如果在截止日期前72小时内对招标邀请有任何重大修改,截止日期必须至少延长72小时。任何在截止日期或延长截止日期之后收到的投标都必须原封不动地退回。“实质性变更”被定义为对项目成本有重大影响的变更,“招标邀请”包括详细说明项目以及如何提交投标的文件。

Section § 4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总承包商试图通过列出另一家承包商来规避要求其列出分包商的规定,而这家承包商随后又将大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则此举将被视为违规。这种行为将导致主承包商受到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处罚。

主承包商(以主承包商身份投标的总承包商)通过列出另一名承包商,而该承包商又将转包构成主合同所涵盖工程大部分的份额,从而规避第4104条规定的其列出分包商的要求,应被视为违反本章规定,并应使该主承包商受到第4110条和第4111条规定的处罚。

Section § 41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总承包商未指定分包商,或为同一工作指定了不止一个分包商,且该工作量超过总投标金额的0.5%,则总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该工作。如果他们之后分包了这项工作,除非第 (4107) 条或第 (4109) 条中另有例外规定,否则他们将面临第 (4111) 条中列出的处罚。

Section § 4107

Explanation

如果承包商中标,他们必须坚持使用最初列出的分包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更换分包商,例如原始分包商无法履行合同条款、破产、未能履约、无法满足担保要求,或者因笔误被列出。如果出现无证作业、表现不佳或延误等问题,或者分包商不符合公共项目资格,也可能接受替换。在任何替换之前,分包商将收到书面通知并有机会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将举行听证会。此外,未经批准,分包合同不能转交给他人,并且承包商不能分包超出小部分的工作,除非在原始投标中已注明。

中标的总承包商不得:
(a)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7(a) 替换原始投标中列出的分包商,但授予机构或其正式授权的官员,除非第 4107.5 节另有规定,可以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同意替换另一个人作为分包商:
(1)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7(a)(1) 当投标中列出的分包商在获得合理机会后,未能或拒绝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针对分包商投标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分包商投标中规定的价格,且该书面合同(基于所涉项目的通用条款、条件、计划和规范或该分包商书面投标的条款)已由总承包商提交给分包商。
(2)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7(a)(2) 当列出的分包商资不抵债或成为破产救济令的对象。
(3)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7(a)(3) 当列出的分包商未能或拒绝履行其分包合同。
(4)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7(a)(4) 当列出的分包商未能或拒绝满足第 4108 节规定的总承包商的担保要求。
(5)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7(a)(5) 当总承包商向授予机构或其正式授权的官员证明,在遵守第 4107.5 节规定的进一步条款的前提下,分包商的名称是由于无意的笔误而列出的。
(6)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7(a)(6) 当列出的分包商未根据《承包商执照法》获得许可。
(7)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7(a)(7) 当授予机构或其正式授权的官员认定列出的分包商所完成的工作基本不令人满意,且与计划和规范不符,或该分包商严重延误或扰乱了工程进度。
(8)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7(a)(8) 当列出的分包商根据《劳动法》第 1777.1 节或第 1777.7 节不符合在公共工程项目上工作的资格。
(9)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7(a)(9) 当授予机构认定列出的分包商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承包商。
在批准总承包商的替换请求之前,授予机构或其正式授权的官员应书面通知列出的分包商总承包商的替换请求及请求理由。该通知应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送达分包商最后所知的地址。已收到通知的列出的分包商有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向授予机构提交对替换的书面异议。未能提交这些书面异议即构成列出的分包商同意替换。
如果提交了书面异议,授予机构应书面通知列出的分包商,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授予机构将就总承包商的替换请求举行听证会。
(b)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7(b) 未经授予机构或其正式授权的官员同意,允许分包合同被自愿转让或转移,或允许由原始投标中列出的原始分包商以外的任何人履行。
(c)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7(c) 除执行导致原始合同变更或偏离的“变更指令”外,分包或转包任何超出总承包商总投标金额百分之零点五(0.5%)的工作部分,而其原始投标中未指定分包商的。

Section § 4107.2

Explanation
如果主承包商列出了一家分包商来做地毯铺设工作,那么该分包商不能将任何部分的劳务转包给其他人,除非他们在最初向主承包商提交的投标中提到了那个人。

Section § 4107.5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总承包商声称在投标中列出分包商时存在笔误,则必须在授予机构开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授予机构和所有相关分包商。如果分包商收到此通知,他们有六个工作日的时间提出书面异议。如果他们不提出异议,则表明他们同意该错误是无意的。

如果所有相关方在八个工作日内提交宣誓书以证实该错误,授予机构通常会允许更改。如果被错误列出的分包商提出异议,授予机构将举行公开听证会,使用证据和证词评估情况。决定将基于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作出,并且如果对案件有帮助,可以考虑进一步的证词。

总承包商作为提出分包商列名中无意间笔误索赔的条件,应在授予机构开具总承包商投标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授予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将该通知副本发送给其声称错误列出的分包商以及在开标前已向总承包商投标的意向分包商。
任何根据本节规定被总承包商告知存在无意间笔误的被列名分包商,应被允许自总承包商开标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向授予机构和总承包商提交对总承包商关于无意间笔误索赔的书面异议。被列名分包商未能在六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通知,应作为其同意发生了无意间笔误的初步证据。
授予机构在根据第4107节规定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且在没有相反的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情况下,应同意替换意向分包商:
(a)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7.5(a) 如果 (1) 总承包商,(2) 错误列出的分包商,以及 (3) 意向分包商各自向授予机构提交一份宣誓书,并附上各方可能希望提交的额外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无意间笔误,但前提是三方各自的宣誓书在总承包商开标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提交,或
(b)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7.5(b) 如果总承包商和意向分包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宣誓书,但总承包商声称错误列出的分包商未在六个工作日内向授予机构和总承包商提交本节规定的对总承包商关于无意间笔误索赔的书面异议。
如果总承包商和意向分包商提交了宣誓书,但被列出的分包商已在总承包商开标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向授予机构和总承包商提交了对总承包商关于无意间笔误索赔的书面异议,则授予机构应调查各方的索赔,并应根据第4107节的规定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定这些索赔的有效性。任何决定都应基于三方在伪证罪处罚下提交的声明中所包含的事实,并辅以宣誓证词和交叉询问。授予机构可以自行或应任何其他方的动议,采纳其他承包商、任何投标登记处或保管机构,或任何其他掌握可能影响授予机构决定的事实的方的证词。

Section § 4107.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承包商与政府合作进行危险材料或废物清理工作,但在工作完成后 (10) 天内未能向其分包商(已注册为危险废物运输商)付款,则未获得付款的分包商可以向政府发出停工通知。这是分包商追讨欠款的一种法律途径。

如果承包商与公共实体签订合同,就危险物质或危险废物的释放或存在进行调查、清除或补救行动,或处置,但未能在调查、清除或补救行动,或处置完成后 (10) 天内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163) 条注册为危险废物运输商的分包商付款,则该分包商可以根据《民法典》第 (4) 编第 (6) 部分第 (3) 章(自第 (9350) 条起)向公共实体发出停工通知。

Section § 4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分包商在向总承包商投标时,如果总承包商提出要求,必须准备好提供履约和支付担保。这项担保旨在确保分包商将完成其工作并支付所有劳务和材料费用。如果分包商在被要求时未能提供担保,总承包商可以拒绝其投标并选择另一分包商。

总承包商必须在其书面或公布的分包投标请求中明确说明担保的金额和具体要求。如果担保费用由分包商承担,这一点也必须注明。如果总承包商最初没有明确这些细节,他们就不能在之后要求提供担保。

(a)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8(a)  向总承包商提交投标的每个分包商,如果总承包商提出要求,应负责准备提交一份忠实履约和支付担保或多份担保。
(b)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8(b) 如果任何向总承包商提交投标的分包商,应总承包商的要求,并由总承包商承担为此设定的费用或保费,未能向总承包商提供由获准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或多份担保,其中总承包商应被指定为受偿人,以保证分包合同的及时和忠实履行,以及支付根据分包合同完成和执行的工作中提供或使用的所有劳务和材料索赔,则总承包商可以拒绝该投标,并根据第4107条替换另一分包商。
(c)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8(c)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8(c)(1) 本节规定的担保或多份担保仅在总承包商在其书面或公布的分包投标请求中明确规定了担保或多份担保的金额和要求时方可要求。
(2)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8(c)(2) 如果本节规定的担保或多份担保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则该要求也应在总承包商的书面或公布的分包投标请求中明确规定。
(3)CA 公共合同 Code § 4108(c)(3) 总承包商未能根据本小节在其书面或公布的分包投标请求中规定担保要求,应排除总承包商根据本节施加担保要求的权利。

Section § 4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主承包商不得将超出其总投标价百分之零点五 (0.5%) 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原始投标中未列出的分包商。这种情况只允许在公共紧急或必要时发生,并且授予机构必须书面记录并解释具体情况。

Section § 4110

Explanation

如果主承包商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后果。负责机构可以选择取消他们的合同或对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达分包合同价值的10%,并会存回资金来源。承包商有权获得公开听证,并且必须提前五天收到听证通知。

违反本章任何规定的总承包商即违反其合同,授予合同的机构可自行酌情选择 (1) 取消其合同,或 (2) 对总承包商处以罚款,金额不超过所涉分包合同金额的10%,且该罚款应存入授予主合同的资金中。在本条规定的任何程序中,总承包商有权获得公开听证,并获得关于听证时间与地点的五天通知。

Section § 411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根据特定建筑法律获得许可的承包商违反了本章的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的纪律处分。这还不包括在其他条款中已经提到的任何其他处罚。

Section § 4112

Explanation

如果承包商违反了本章的规定,他们不能在分包商对其提起的法律诉讼中,以自己的违规行为作为辩护理由。

承包商未能遵守本章任何规定的,不构成承包商在分包商对其提起的任何诉讼中的抗辩理由。

Section § 4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建筑项目中两个关键术语。“分包商”是指与主要承包商(即“总承包商”)直接签订协议的承包商。同时,“总承包商”是指直接与负责该项目的政府或主要机构签订合同的承包商。

本章中使用的“分包商”一词,应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9章(自第7000条起)规定含义内的、直接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的承包商。
“总承包商”应指直接与授标机构签订合同的承包商。

Section § 4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将其与某些程序(根据第4107条和第4110条)相关的职责分派给其选定的官员。一旦该官员提出建议,监事会可以立即接受,或者决定就该事项举行一次新的听证会。

县监事会作为授予机构时,可以将其根据第4107条和第4110条的职能委托给监事会指定的任何官员。
经授权的官员应向县监事会提出书面建议。县监事会可以无需进一步通知或听证而采纳该建议,或者可以安排该事项在监事会前进行重新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