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本条的意图是鼓励承包商和制造商开发和实施在所有基本方面与合同要求的材料、产品和服务功能相同,但成本更低的新颖材料、产品和服务,从而为纳税人节省开支。
(b)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b) 任何州机构、任何政治分区、市政公司或区,以及任何负责公共工程建设、改造或维修合同招标的公职人员或个人,均不得在公共工程建设、改造或维修方面起草或导致起草招标规范,(1) 以直接或间接限制投标给任何一个特定实体的方式,或 (2) 要求指定特定品牌或商品名称的材料、产品、物品或服务,除非该规范后附有“或同等品”字样,以便投标人可以提供任何同等的材料、产品、物品或服务。在适用本条时,如果指定机构知晓本州生产的同等产品,应在规范中注明该产品。规范应规定在合同授予之前或之后,或之前和之后,提交证明请求替换“同等品”项目的数据的时间段。如果未指定时间段,则可在合同授予后35天内的任何时间提交数据。
(c)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c) 如果授予合同的机构或其指定人员在招标邀请或提案请求中作出以下发现,即为以下任何目的指定特定品牌或商品名称的材料、产品、物品或服务,则 (b) 款不适用:
(1)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c)(1) 为了进行现场测试或实验,以确定该产品未来使用的适用性。
(2)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c)(2) 为了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特定公共工程中使用的其他产品相匹配。
(3)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c)(3) 为了获取仅从单一来源获得的必需品。
(4)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c)(4)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c)(4)(A) 为了应对地方机构宣布的紧急情况,但前提是该声明须经发布招标邀请或提案请求的地方机构管理委员会四分之五多数票批准。
(B)CA 公共合同 Code § 3400(c)(4)(A)(B) 为了应对州、州机构或州的政治分区宣布的紧急情况,但前提是阐明紧急情况认定理由的事实必须包含在发布招标邀请或提案请求的机构的公共记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