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市和州机构以电子方式处理合同。他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平台等电子方式发出征求投标的文件,并接收相关回复。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县、市县政府和州机构可以通过电子传输方式订立合同并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征求文件以及接收相关回复。

Section § 1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实体建立在线系统,处理公共工程合同的投标和相关文件。只要这些投标在截止日期前保密且可验证,公共实体就可以接受电子投标。公共实体还可以接收电子辅助材料,例如付款申请和进度表。如果他们使用在线提交方式,则必须向承包商提供一份收据,显示提交的时间和日期,可以通过直接发送,也可以通过使其在线可访问供查看和打印。

(a)CA 公共合同 Code § 1601(a) 任何公共实体可以采取方法和程序以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1601(a)(1) 通过互联网接收公共工程或其他合同的投标,但前提是任何投标都不得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开启,且所有投标均可被验证为真实。
(2)CA 公共合同 Code § 1601(a)(2) 通过互联网接收根据公共工程合同提交的辅助材料。就本节而言,“辅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付款申请、施工图、进度表、索赔通知和经认证的工资单。
(b)CA 公共合同 Code § 1601(b) 如果公共实体允许或要求根据本节通过互联网提交投标或辅助材料,该公共实体应向承包商提供一份电子收据,显示提交的日期和时间。公共实体应通过立即传输给承包商或通过向承包商提供在线电子文件的访问权限来提供电子收据,该文件包含此信息并可由承包商查看和打印。